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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劳动争议选择劳动仲裁还是劳动监察?

    ------最经济收益最大的劳动维权途径
   下面给大家介绍的是一种最经济收益最大的劳动维权途径,请大家广为宣传!!
   
   一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其中,从合同到仲裁,带有传统的私法特征;而从基准到监察则主要体现公法的特征。

    第二,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第三,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劳动法律规范按其规定事项不同,可划分为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按其法律约束力的不同,可划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监察处理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
    第四,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即不诉不理,劳动监察主体应主动进行监察。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允许通过劳动者放弃权利,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处理不同。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劳动监察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证据收集方式不同。仲裁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第七,后果不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民事诉讼,不服劳动监察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第八,时限不同。劳动仲裁受理案件时限是60天,监察时限是两年。
   二 选择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通过劳动监察解决劳动争议有如下优势:
    第一 费用低.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劳动者的举报或者投诉是不能收费的,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收费却高的吓人,例如在广东一万以下的劳动争议得交520元仲裁费.不管你这个案子涉及的金额是10000元还是100元.
    第二 时间短 劳动监察部门必须在六十天最长在九十天内结案,同时由于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依法处理,将面临劳动者的起诉的危险,这势必影响它的政绩,所以,劳动监察部门往往会比较公正地处理问题,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依法处理,劳动者是不能起诉它,从而它没有被起诉的风险,从而很多时候,劳动仲裁会员会不依法处理争议,往往偏袒用人单位.
    第三 更重要的是,通过劳动监察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追究从自己进入用人单位之日到离开用人单位之日这段时间用人单位对自己的劳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只要用人单位劳动违法行为存在继续或者连续状态.而通过劳动仲裁劳动者只能追究用人单位和自己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前两个月对自己的劳动违法行为,这往往导致两者获得的金额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下.
   三 劳动监察部门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怎么办?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 劳动监察部门有义务处理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所以,如果其如果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话,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其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费每件100元。
   
   相关法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文于2007年02月22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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