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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对《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的含义进行立法解释,还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权,构建和谐社会公开信!
·请求对《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还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权,构建和谐社会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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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吁请全国人大做出决议:坚决纠正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违宪行为,依法严厉追究侵犯公共财产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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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对《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的含义进行立法解释,还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权,构建和谐社会公开信!

发起人:段海宇 杨凯 陈根发 肖春
   亲爱的朋友们:
    当用人单位侵犯您的合法权益后,您是选择采取法律措施还是沉默?如果采取沉默,是什么原因呢?是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时间过长吗?还是因为它们特别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收费过高?还是两者都是?
    从来就没有上帝!我们权利需要靠自己争取!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要求作为劳动者的我们在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劳动法权益后,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请仲裁,只有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这样人为地增加了我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同时,由于现行的劳动仲裁费过于高昂,严重加重了我们的维权经济负担。最终导致我们在很多时候不得不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改革现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那么,劳动法的本意是这样的吗?不是!!!劳动法实际上赋予了我们在发生争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的!!!所以,我们必须真正地按照劳动法的本意建立劳动争议解决制度,还我们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为了别人,更为了自己,请大家支持下面的公开建议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后面庄重地签上您的真实名字!!
   附录:
   请求对《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的含义进行立法解释,还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权,构建和谐社会公开建议书
   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敬启:
    胡锦涛主席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从我们党肩负的使命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也是我们党实现执政的历史任务的重要条件。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和依靠力量。因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工人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共产党的性质重要体现,也是党实现执政为民的历史任务的重要条件。同时,《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点指出,我国要“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但是,我们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却并不能很好的体现这一点,反而导致广大工人不堪承受维权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最终导致我们的广大工人的合法利益根本不能实现好、维护好,更谈不上发展好了。所以,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宪法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和权利,我们慎重地提出: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的含义,纠正现行繁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工人的根本利益,增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好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大业。
    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要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劳动法权益后,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请仲裁,只有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但是现在劳动部门工作效率不高,仲裁费高得惊人,时间也长的离谱。根据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用人单位可以把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拖上两年多时间。如果是工伤案件的话,时间将拖得更长。这样必然导致工人的维权成本过高,从而导致工人不敢通过法律手段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如何形成的呢?这是有些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得出来的。《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些部门就是根据这一条认为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含义真的如有些部门所说吗?只要稍微加以分析,就可以发现显然不是这样的。稍微懂一些法律的人都知道,解释法律条文不能孤立地去解释,而应该从该条法律条文所在法律文本的整体和该法律文本的精神出发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根据语义学,我们可以将该条分解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赋予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选择权,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争议当事人并不是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在劳动仲裁裁决书下来后才能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综上所述,我们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时应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整体上和劳动法的精神来解释。如果这样解释的话,我们自然而然地可以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真实含义应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提起劳动仲裁的,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只有这样解释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也只有这样解释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我们最广大工人的根本利益,增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好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大业。如果不这样解释的话,而采纳有些部门的意见,那么必将严重影响我国最广大工人的根本利益,削弱我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大业。原因如下:
    第一、把劳动仲裁强制性地规定为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必然徒增我们工人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成本。按照现行的*作程序,一个劳动争议要得到彻底解决,用人单位可以把它拖上两年多时间,如果是工伤损害赔偿纠纷的话,时间就更长了,有专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实际*作程序做了一个计算,一个工伤损害赔偿案件用人单位可以把它拖上三年多时间。试问有几个工人有勇气面对这么漫长的维权之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现行的劳动争议制度不改革还行吗?
    第二、有些地方的有些部门为了创收,竟然不顾《立法法》的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私自制定地方规定,收取高额的仲裁费,例如《广东省劳动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第四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根据这样的规定,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只要其涉及金额,不管是1000元还是1元钱,工人都必须首先预付520元仲裁费才可能使自己仲裁申请得到受理。如果案子涉及的金额还大些的话,工人预付的就更多了。由于现在工人的收入普遍很低,绝大部分工人的月收入不到一千元(不信请看由国务院主持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况且,劳动争议案件几乎都是在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或者在工人受到工伤的情况下发生的,发生争议后,工人一般都已经失去了工作,因此也就没有了经济来源,在这样的情势下,还要求工人先投入这么一笔相对他们来说很大数额的金钱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何况,维权之路遥遥无期,试问,在这样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下,还有多少工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
    有些部门毫无道理地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解释为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它们能够真正地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那也就罢了,但是现实情况是怎样的呢?因为目前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员的法律素质普遍还有待提高,兼职人员为多。同时,由于基层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员绝大部分来自侵害工人权益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当地的用人单位是他们的衣食父母,这些仲裁员为了所谓的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增加当地财政收入,普遍地偏袒用人单位。导致目前的仲裁裁决结果很多对工人不公。工人自然不服,只好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劳动仲裁往往仅仅成为有些部门创收和讨好非法企业的工具,对广大工人不但没有好处,反而成为工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障碍。同时,必然严重影响我国最广大工人的根本利益,削弱党的执政基础,是与我国正在建设的和谐社会大业背道而驰的。试问,这样的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还不应该改革吗?
    有些部门一味地纵容和偏袒用人单位,导致用人单位普遍有恃无恐,拖欠甚至克扣工人的工资成为他们的不二法门。甚至发生这样的情况,有的用人单位在工人受到工伤后,不是送工伤职工去医院治疗,而是以该工伤职工违反*作规程为由罚款,然后把该工人送到一个小诊所包扎一下就算了。
    工人们投诉、举报无门,申请仲裁又承受不起高额的仲裁费和时间成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他们有时采取比较激烈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罢工、集体上访、游行示威、静坐、跳楼甚至与用人单位或者政府发生流血冲突,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破坏了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已经严重影响我国最广大工人的根本利益,削弱了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大业。必须纠正,还《劳动法》以本意。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纠正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呢?我们一致认为,可以采取如下的方式: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的具体含义,我们认为可以这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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