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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算个屁!──官吏篇
姜福祯
治吏与牧民的双簧戏(法律随笔二题)
国家审计署这几年出足了风头,审计风暴据说很强劲。可是,总不见 东风压倒西风,屡审屡犯的态势愈演愈烈,除了审计机构公开曝光的 “裸露癖”之外,政府还能做什么?再这样下去,审计还不是个屁!
今年9月19日审计署再次发布了49个中央部门2006年预算执行情况的 审计公告,国资委挤占项目资金5,190.32万元,发改委通过举办大型 会议、展览会等向企业收取赞助费1,340万元,卫生部所属单位未经 批准收费3,754.15万元,农业部下属部门违规收费3,953.93万元……
去年的“主角”,今年依旧厚黑榜上有名。如此严重的问题,其实没 有人被问责,更没有人被问罪。冠冕堂皇的国家各部委,肆无忌惮地 掠国家资产,目空一切地地私分挪用、豪奢浪费,屡审屡犯说明了什 么?除了执政能力的衰败之外,说明中国相关吏治法律的虚伪和疏 漏。
虚伪集中表现在问责上。本来除监察、检察等部门,最具有效率的问 责机构是全国人大。按说全国人大的主要职能就是监督一府两院的工 作,这种监督全的设置看上去很美,并不比西方的议会少什么,诸如 人大代表对于国家政府机关和官员的质询权、建议权、批评权、审议 权、召见官员权、提起罢免议案权等多项权利。但事实是,在党的淫 威下根本无法到位,弹劾、质询甚至听证、召见都难以兑现,不要说 责任人丢乌纱帽,他们甚至连道歉和解释都不必,更不要说问责乃至 问罪了。
其实我国刑法早就设置了“单位犯罪”,在其适应范围上有广泛规 定,尤其是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颇具操作性,可是除了海口 某城市管理大队被以单位犯罪处罚外,至今基本没有启用。其实不仅 郑筱萸主持下的药监局,上述某些部委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单位犯 罪”的特征了。对此《审计法》应该有对应的规定。
审计问责的疏漏还集中表现在《审计法》的条文上。
《审计法》第四条是如此规定的: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前三款到位是理所当然,其实并不是处罚,而是停止侵害,返还非法 占有的资金和财物。而第四款并没有具体规定触犯刑律的按照《刑 法》承担个人犯罪或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这种对权力导致犯罪的 宽宏大量与对公民个人权利设置的种种藩篱和斤斤计较形成多么鲜明 的对照。
(2007-10-03)
民主论坛 200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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