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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福祯文集
·读牟光华《六民主义论》
·重提“大刀向贪官们的头上砍去!”
·青岛“马六”豪华轿车撞人案即景——网民义愤填膺一片喊杀声
·自由圣火不死不灭——贺中国自由文化运动首届年会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疯狂——索性偏执一回
·我想为未来可能发生的“六件可怕事情”再添一件
·中国底层百姓的无奈选择:“活着就活着吧”
·权力淫威下媒体的深层堕落——从马六轿车杀人事件谈起
·赦免论的实质是“抢了白抢,偷了白偷”——对经济清算问题的五点梳理
·王明视野里的文化大革命起源——读《中共50年》兼谈及“人民文革”
·圣诞“大礼”杜世成
○2006~2008○
福祯幽默文“煮”坊
·(之1)章子怡的“肉体”和我们的“国体”问题
·(之2)中华古今爱国大联盟正在紧急筹备中
·(之3)输出“革命”不如输出“种子”
·(之4)中国政党简介:观蚁党
·(之5)“吃唐僧肉主义”饮食传统探秘
·(之6)蚂蚁与宪法
·(之7)我是如何一个人打败一个“旅”的
·(之8)装B时代:关于白杨树、蜜蜂、*颍三个代表的先进性分析
·(之9)给汉字追加一些宝贝
·(之10)“举手党”荣衰纪略
·(之11)任志强万岁!兼警告“不买房运动”的小瘪三
·(之12)中国贪官列传实话篇(简洁版)
·(之13)中国贪官列传鬼话篇(简洁版)
·(之14)中国贪官列传杂篇(简洁版)
·(之15)严重建议用《公民歌》取代《国歌》
·(之16)让思想者见鬼去吧!
·(之17)谁在叨叨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了昂!
·(之18)严重建议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恶搞法》
·(之19)自由发帖,后果很严重!
·(之20)当代国际关系概论:世界就是一个班
·(之21)惊暴秘闻:萨达姆灵柩已安葬于中国西安
·(之22)谁是儒家:向孔子致敬(之1)
·(之23)《世界人权宣言》是儒家智慧的光挥结精:向孔子致敬(之2)
·(之24)我是否要帮老朱踹孟子一脚:向孔子致敬(之3)
·(之25)孔子理论是一个国家的精神支柱:向孔子致敬(之4)
·(之26)蓝海经济:一个可能气死比尔盖茨的超级产业
·(之27)母亲节之际,张爱党再次递交入党申请书
·(之28)贪官与狗的比较管理学
·(之29)小刀进行曲
·(之30)瞧瞧咱们的徐老太!
·(之31)站在历史的高度和连续性上为改革声辩
●2007●
二十年目睹中国禁书之怪现状
·一个小书店老板的亲历——二十年目睹中国禁书之怪现状
·争鸣批评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二十年目睹中国禁书之怪现状
九谈《物权法》
·1.《物权法》真的是迫切的吗?
·2.《物权法》真的是必要的吗?
·3.《物权法》是真实的吗?
·4.《物权法》的时空位置问题
·5.《物权法》关系辩正
·6.《物权法》虚实点击:路不平众人踩
·7.《物权法》是非妄谈:中国人太有才了
·8.《物权法》的器和用
·9.《物权法》是“胡温新政”的大败笔
·我为什么写《九谈物权法》
治吏与牧民的双簧戏(法律随笔二题)
·公共权力乱设“义务”──草民篇
·审计算个屁!──官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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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权维权:一个将被严酷现实唤醒的领域
·统治驻守宪政 正义没有国界——萨达姆之后“布什主义”的走向
·谁“杀”了这些大楼?
·由布什的“脸皮厚”想到克林顿执政理念的泡沫
·《民主是个好东西》的前身和来世
·“草根”贪官与“太子党”贪官臆说
·愚民正未有穷期 老谱还在不断袭用
·总书记说“网事”,后果很严重
·共产党是一个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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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博客到播客再侃到网络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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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星空”必须从仰望善制开始
·谁是富人?——读韩进《茅于轼给中国人民玩的把戏很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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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颠覆了彭宇案的真相?——驳所谓“正义不能覆盖真相”
·彭宇案: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沦陷——兼写给陈永苗先生
·民以食为天,官以“天”为食的制度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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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沦陷——兼写给陈永苗先生

   

姜福祯

   彭宇案件判决之后,除了“一面倒”的声讨和抗议之外,也有少数律 师、法官等专业人士认为判决是正确的。因为他们的分析毫无列外是 建立在法院推出的“法律事实”之上的,是建立在真相被遮蔽和修改 的前提下的。于是这个案子就被矮化成道德与法律之间,民事法律技 术之间的问题,从而掩盖了案件的实质。

   陈永苗最近撰文说:

     “毫无疑问的是,彭宇案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判决。这个判决说他正确,是从法律的角度,从法官的司法正义角度来看。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正确的,那就是从道德上来看也就是正确的。如果说网上存在声嚣极大的道德审判,当南京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正确的法律判决,而一向以非理性的道德法官自居的前卫媒体,和大量网络道德剑客,通气连声,以捍卫司法公正的名义,对鼓楼区法院做出了道德审判,摧毁了司法权威和公正。这是极其荒唐的。”

   那么,到底是道德喧嚣、还是法制危机呢?

   诚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是对应关系,也不是从属关系,通常认为 法律并非只有给道德让路的单一选择,这是不错的。因为案件的复杂 性决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是丰富的和多样的,因此近代民事案件的 法律设置和证据规则也相对复杂,但是在我国法制实践中有个基本原 则必须尊循: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所有案件 的首选规则,只要控辩双方在事实上有一定证据和质疑,就不能随意 采用其他规则。

   在此,笔者要特别强调的是被自然法崇拜者丢掉的“公序良俗”的原 则,我发现迄今为止将这一规则引入彭宇案的法律分析还很少见。众 所周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基本原则,要求法律必 须为事实让步,也就是只要有求证的可能,法律就不能覆盖真相,就 必须全面遵循对事实的求证规则;而公序良俗的原则则是涉及重大社 会道德问题时候的取舍规则,在对事实确实无法求证时,要求法官的 判决在必要的时候选择符合“公序良俗”。具体到彭宇案这一原则非 常重要,因为这是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枢纽。彭宇一案的法律适应本不 该脱离这一窠臼。

   简单介绍一下这两个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基 本原则之一。指进行诉讼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作为基础,严格按照 法律的规定办事。这项原则的目的是,使司法机关所处理的案件真正 做到正确、合法,以保证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无罪的人 不受刑事追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 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以事实为根据,具体到民事案件中就是人民 法院审理案件要忠实于事实真相,既要查清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 系的事实,也要查清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以事实为根据,强调的 是处理案件只能以客观事实作为依据,不能以主观的想象、推测或者 想当然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强调的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以国家的法律为标准,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公序良俗原则(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重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是每一公民的义务,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行为 就是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 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 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显著的排他性和独立性特 征,它不以控辩双方的个人意志为转移,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 伦理要求。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其原因在于,公序良俗乃 是社会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的体现,是独立于当事人的主观认识 之外的一种客观存在。(参考:试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内容: zhxr63百度知道)

   彭宇一案的判决是社会道德与法律理性的双重沦陷。理由如下:

   一、事实相对清楚,巧妙篡改真相,认定明显错误。

   据业内人士透露原审证人的证词先后有两个不同的版本,一个是证人 证言的原话,一个是被归纳加工后呈现在法律文书之中。

   原审开庭时证人陈二春证实:(笔者分成五句,并略加点评)

   1、“那天我正在公交站台等车,老大姐站在我在右边,她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候车时静态描述)

   2、两辆83路进站后,老大姐想要坐后面那辆人少的车,就从我的身边跑过去。我没有看到老大姐是怎么摔倒的,我当时向左一看,看到老大姐倒在地上,(意欲抢车抢座在行车道上奔跑的的动态描述。违反相关交通法规,过错已经发生。)

   3、一个小青年从车上下来,走过去上前扶老大姐起来。(彭宇下车状况具体、明白:直线下车,走上前去。徐在门的一侧地上)

   4、我觉得小青年做好事很不错,就上去帮着一起扶老大姐,后来我打电话给老大姐的侄女和儿子(证人被感染上前共同救助的描述)。

   5、当时老大姐还对我和小青年说谢谢,说不会连累我们的。”

   (徐老太对当时状确认:不是二人撞的,但“连累”二字也表现了徐 老太赖人的阴暗心理准备)。应该说这段证词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了,怎么又会一波三折呢?

   奇怪或者并不奇怪的是后来陈二春的证言主要内容被篡改归纳为:

   1、“后来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因为奔跑抢车的过程被省略,更为阴险的是”走过去“的关键细节被一笔抹杀)

   2、被告去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这段出入不大,但是省去了被好人感染的细节)

   3、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

   (这一段周密且阴险──经过艺术处理,突出把倒地的“一瞬间”归 因到彭宇身上了。)这种春秋笔法的背后埋藏的是嫁祸于彭宇的祸 心。这种机关算尽远非证人等非专业人士可以识别的。目前我们看到 的所谓“没法证明彭宇没有撞徐老太”的证言原来是被刻意加工制造 的,严重违背第三人和证人本意的一份赝品。

   二、彭宇无错,徐老太有错,不适应平等责任原则。

   法律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应该“逮着谁灭谁”。(王朔语)《民法通 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追求的是一种公平 的法律救济,是在双方均无过错又无法定适应无过错原则时才适用的 一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 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这一原则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 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 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 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 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 条、第42条等。

   就本案而言,彭宇作为从车上下来,不仅要大幅度下楼梯,而且必须 直线前行,是被动的,也是符合法规和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的日常行 为。而受害人没有在正确的位置候车,当两辆车同时进站时,她急忙 赶去乘后一辆车,不顾前一辆车有人下车,主动地径直奔跑前行。可 见,受害人当时左右视线良好,并且可进可退可绕可止有诸多选择, 都可以合理避险。反之,在人流汹涌的公交车下客门前径直穿行,与 人冲撞的可能性接近100%。难道此时真的需要法律逮着谁灭谁?让我 们每一个人出行时,都必然有一份承担赔偿责任的恐惧?这显然是违 背社会公德的,是荒谬绝伦的!退一步说就是彭宇撞到了徐老太,也 不是侵权,不应该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

   陈永苗力排众议的一段核心评论是:“民粹的,就是道德的,诉诸于 民众的非理性道德,而不是理性的自然法。民粹政治,就是大多数人 的道德暴政,这由道德知识分子发动,民众被鼓动,被欺骗,被利 用。道德知识分子是儒家遗留下来的梅毒患者。(陈永苗:法学教授 还是法学野兽—再评彭宇”见义勇为“案)”陈的失误在于迷失于自 然法的丛林,找不到道德与法律的契合点,于是只能沿着法官提供的 歪曲、删改、抽调实质内容的文本,在“法律实事”和“理性的自然 法”之间打转转。

   彭宇一案所涉及法律问题很多,也有许多专家站出来说话,笔者认为 由于本案当事人各有证据,真假易辩,原告和相关方面有故意出具和 作伪证的嫌疑,不具有自由心证的裁量权,此外无论实质正义还是程 序正义方面都瑕疵多多,结果显示:此案出现的问题不是法律认知问 题,而是有法不依,枉法裁判的问题;不是真相无法查明的问题,而 是真相被遮蔽的问题;不是法律无所适宜的问题,是法官有意逃避一 些法律原则,滥用一些法律原则的问题,一句话此案是枉法裁判,挑 战法律,挑战公序良俗的一朵罂粟花。

   以上是笔者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双方面考察得出的结论。民众和 媒体火山喷发似的愤怒是正常的,是清醒的,这绝不是“正义覆盖真 相”,绝不是“道德以道德的方式伤害道德”(《南方都市报》社论 语),绝不是“多数人的暴政”、不是“走民粹立场是害了民众,走 道德立场害了法治。”(陈永苗语)──就是一场去伪存真,还原法 律真相的大众话语权释放。实际上是法院傲慢与偏见的“一面倒”, 先推倒了公正这面墙,才导致了民间的“一面倒”。这恐怕不是陈永 苗认为的那样属于“非理性道德”和“民粹政治”,我倒以为这是民 间护法意识的一次集中觉醒,是民间维权活动一次大规模的网络驿 动,有一些东西,需要我们用良知去捍卫,因为他事关我们每一个 人,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无论彭宇本人面对强大的对手是否退 缩,其社会意义都已经全然呈现了出来。

   (2007-09-19)

民主论坛 200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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