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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权法》虚实点击:路不平众人踩
六谈《物权法》 姜福祯 在国家、集体、个人三元法律主体并存情况下,在所谓改革进入到 “深水区”的时候,一部《物权法》的虚虚实实,不能不被强烈质 疑,通过以下点评我们可以看到:猫腻处处有,《物权法》最多! 总体印象 我虽然在认真地研读《物权法》草案,越读心里却越不踏实,困惑得 很。原因是:
1、根据历史的轮回和政府超约束的权力,仍不能激励我劳动致富置业的积极性,仍是一片迷茫;
2、看到那些巧取豪夺的官员们在《物权法》草案的保护下,居然有了既成事实的财富,心里痒痒的,眼发红;
3、恨我恨,我没有权力能及早撈几把,让我的后辈子坐享其成。喜我喜,我还可按“拾金不昧”来敛财致富。可惜利润太小,获得这种机会又毕竟是难得;
4、早思暮想,还是坐吃山空的好,置业反受累。盼我盼,让共产春风再次吹来,吃大锅饭多省心舒服。(曹玉杰律师──http://jzfw.nease.net)
条文评释 ◆第1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评释: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中的犯罪分子也可以“即时取得”违法所得财产的合法的所有权!
◆(1)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评释:受让人中的得到违法财产的犯罪分子可以说自己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评释:受让人中的得到违法财产的犯罪分子可以说自己已付了(极低的)“合理的价格”,是有偿转让!现实中就有用一元钱买到一个国有企业的典型事例。
◆(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评释:受让人中的犯罪分子的违法财产现在已经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进行了登记,不需要登记的也已经“交付”进了他们的腰包,成了既成事实,国家和人民就无权再追回了!
◆(4)转让合同有效。
◇评释:无处分权的人本身就是不合格的民事主体,他们所签的转让合同怎么可能有效?明显是企图变相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民事主体必须合法的规定!
◆(5)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评释):这一条款使原所有权人即全体人民无权向受让人中的得到违法财产的犯罪分子直接索回公共财产,只能向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的或者已无人负责的所谓“无处分权人”索赔,以此来保护犯罪分子既得的违法财产!
◆(6)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评释:整部《物权法》(草案)找不到所谓“善意取得”的定义。参照前两款规定,受让人中的犯罪分子的所有违法财产都可以被认为是“善意取得”。本款规定可任由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任意解释!
◆第112条: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评释:现在大多数拍卖公司是私人拍卖公司,他们与无处分权人和受让人勾结,非法拍卖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等权利人不但无权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反而还要向他们付拍卖费和原物的价款,真是强盗逻辑!另外,追讨被非法转让的国有资产应当延长时效!
◆第113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评释:什么是“善意受让人”?为了保护得到违法财产的犯罪分子而不敢下定义!受让人中的犯罪分子的所有违法财产都可以被认为是“善意取得”,他们都是“善意受让人”,他们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国有资产权)消灭,司法机关无权追究,全体人民更无权追讨。
◆第261条: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 善意占有。
◇评释:得到违法财产的犯罪分子知道,让广大人民为检举揭发他们的犯罪事实提出证据是很难的,“国资委”们也不会提供证据,司法机关不经批准也无权主动追究,所以只能“推定”他们是善意占有,承认他们的违法财产是合法所得!
◆第26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释:什么是“善意占有人”?什么是“恶意占有人”?这种没有定义的、模糊的法律条款意义何在?只能是留下法律空子,让得到违法财产的人千方百计找理由,把自己说成是“善意占有人”,以利于保护得到违法财产的犯罪分子!
◆第26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扣除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评释:这一条款不分“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难道对“合法占有人”也可以随便“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无权请求合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而“非法占有”人又怎能成为“善意占有人”?
◆第264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能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但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除外。
◇评释:恶意占有人因其恶意占有而使财产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和保护,即使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也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是赤裸裸的为他们开脱责任!
◆第26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评释:这一条款不分“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当财产的权利人,尤其是公共财产的权利人要求“非法占有人(犯罪分子)”返还原物时,就可以被(犯罪分子)说成是“侵夺或者妨害”了他们的占有,他们还可以倒打一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这一条被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被变相修改,全体人民就再也无权追究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了。相反,他们倒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全体人民、向国家“请求损害赔偿”!(以上引自杨晓青相关文章)
关于“物”的存在与虚无 《物权法》(草案)不敢对什么是“物”下定义,因为这很容易划破 权贵资本家面纱。什么是“物”?《物权法》必须首先对“物”下定 义,然后才谈得上对这些“物 权”加以规定。
专家们应该非常明白“物”应当分为公有物、私有物;有形物、无形 物;可分物、不可分物;主物、从物;流通物、不可流通物;种类 物、特定物;合法物、非法物;等。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对这些不同 种类的物及其物权有不同的调整原则和具体规定。《物权法》应当首 先对这些不同种类的“物”下定义,然后再对这些“物权”加以不同 的规定。
《物权法》(草案)不这样立法,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物权法》 (草案)表面上似乎是对公有物权、私有物权平等保护。但实际上除 第71、72条的空洞规定之外,其他所有的条款都只对私有物权加以具 体保护,对公有物权的保护只字未提,纯粹虚无化了,而公有物权所 涵盖的物正是人民大众的私物。
关于溯及力条文的建议和评析 至于溯及力在《物权法》中的表述,应该用温和的语言来润色。这样 能使当权者体面而容易接受。例如,可以取用下列几种表述的方法, 而且大家还可继续想出更多,又能更有利于双赢的表述语句:
第一条:在过去的文件中,凡违背《物权法》而发生的行政侵权争议 的案例,都应依照本法及时获得纠正,必要时还应向该当事人道歉和 补偿。
这一条是彻底的,但欠照顾面子,不容易使当权者接受。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建国以来涉及《物权法》的各个案例中。
这一条是中庸的。明智的当权者可能会接受。但在“成果派”中还是 有阻力的。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境内的包括台胞和侨胞在内的全体中国公民。
这一条实际上是借光。表面上看,是大陆方面献媚台胞侨胞的私产, 并作为期盼早日统一而向对方传递的一个政治信号。但基于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我们也因此能借到台胞侨胞们投资大陆的财气和连战、马 英九等关怀台胞在大陆利益的福气。这一条又因为对“成果派”增添 了不少光彩,所以会获得多数当权者接受。(曹玉杰律师)
《物权法》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交锋才刚开始 巩教授的一封质疑信件,受到了“西法霸王们”的集体围攻漫骂。一 个老教授一封质疑信,何以引得一个“50人的小集团”大动肝火呢? 前不久,有位国内法学界人士在上海对外国记者讲:“中国经济学家 们提供的一些政策由于造成了贫富分化,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公开 质疑。而‘十一五’之后,社会资源将会重新分配,这下该看我们的 了”。
这也许就是答案吧:经济学的教师爷们出完馊主意,揣着银票下殿 了;法学界的老爷们又升堂了,他们举着“正大光明”的牌子,就等 着窦娥和张驴儿了。而巩教授的出场,正如法学家门所说,将“好 事”给“搅黄”了。巩教授挡了他们“发财”的路,这无疑捅了蚂蜂 窝,不被蛰咬才怪呢。(《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物权法》与赦免原罪 《物权法》(草案)实际是要通过法律落实“豁免原罪”的主张;落 实张维迎八年前提出的“理论”:“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中国国有企 业事实上在相当程度上已被个人以各种形式所‘占有’,接下来的问 题是如何把这种事实上的占有变成法律上的‘所有’”;落实张五常 的指示:“在马克思的棺材上再打上钉子”;是让共产党自己戴上高 帽子自我批斗游街,敲着大锣满世界嚷嚷:“我还叫共产党,但我不 共产了!”“我还叫共产党,但我不共产了!” (黎阳:《为什么 说〈物权法〉(草案)是反共乱政法?》)
对于赦免原罪,广大人民群众是不会答应的。但对于兼立法执法于一 身的执政党来说,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是立党为公,反对赦免原 罪,还是立党为私,赦免原罪?是取消或暂停条件尚未成熟的不得人 心的《物权法》,站在人民大众和国家利益一边?还是一意孤行,强 制推行《物权法》,站在少数利益集团一边?事关重大。笔者认为, 只有旗帜鲜明地站在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一边,因势力导才是执政党 的唯一正确选择。(秋石客:《〈物权法〉和赦免原罪必将冲垮中国 法律的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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