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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法》是真实的吗?
三谈《物权法》
姜福祯
自称学术意义上的《物权法》遭遇到权力资本化的“中国特色”,遭 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魔咒,然后再碰到朝野两个高举社 会主义红旗的醉翁,在同一个意识形态上碰撞、撕扯。这就使《物权 法》的真面目雾锁庐山,扑朔迷离。于是虚和实、真和假、纯和杂、 姓资性社的问题都被提了出来。
《物权法》之于对物的规定性当然是真实的。这种真实说明的是:物 是应该这样的。但是,这是在权利平等、经济有序的前提下才成立。 在官本位的社会,权力支配一切,物的取得和使用方式不会是平等 的,从而也不可能是真实的。
有人讲了一个寓言故事,很形象地说明中国目前状况下《物权法》的 欺骗性和虚伪性:
狐狸请仙鹤喝汤,却特地把汤用一只浅底盘子盛上来。仙鹤伸着大长嘴啄了半天,当然一口也没喝到。无奈的站到一边。该狐狸了,狐狸则把舌头一卷,一扫而光,独吞了一切,还捞了个“公正平等”、“一视同仁”的美名。
这回的《物权法》(草案)实际就是那盆“狐狸汤”:表面上平等公 允,人人有份,实际上除了狐狸“精英”们之外谁也别想沾上半口。
国家在制定一部的法律的时候,是立足于全民立场,站在大多数人和 国家利益一边,还是站在少数人和危害国家利益一边,这是显而易见 的基本法理。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不妨看一下主张通过《物权法》确 定少数人物的归属,看一看企图赦免原罪的法理诉求不仅侵害了国家 利益、公民的利益,也动摇了民事法律的基石:“当事人合意”。
《物权法》对少数人“物”的无微不至的保护,同时也挖空心思抽空 了国家和人民的“物”。对于前者可谓具体的不能再具体,真实的不 能再真实;对于后者则是抽象的不能再象,飘渺地不能在飘渺,实际 上毫不怜惜地化为乌有。
首先,取消了国有资产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动摇了推动和谐社会发 展的坚实、强大的物质保障,危害了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
其次,取消了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监督权。既然“社会主义国有资产 属于全体中国人民共同拥有”,人民就有权利、有义务监督、保护 “社会主义”国有资产。
再次,取消了人民大众对与自己利益攸关的国有资产的变动、分配和 使用的直接参与权的法律地位。同时也等于在法律手段上将分置、收 购、转让、划拨等变相非法侵吞、瓜分属于国有资产的屏障撤消。
《物权法》恰恰抽空了“全民所有”的财产,使国家机关、地方各级 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权直接向私人、外国人出卖国有资产, 而不必经过全体人民的同意!
常识告诉我们,物权概念并不仅仅是纯之又纯的理论概念,它分明是 以牺牲一些人,保护一些人为事实的,不分清这个虚实差别,就看不 到问题的实质。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物权,没有从天上掉下来的千万、亿万富翁, 在少数人占有了多数人的劳动和积累,在一部分人的物权涵盖着对另 一部分人的公然剥夺的时候,必须停下来甄别:富豪的归富豪,穷汉 的归穷汉。否则就是包庇非法所得和犯罪,就是藐视立法的人民性、 公平性、公正性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只问“结果”,不问“来源”的 道德虚无主义。现在最真实,最迫切需要的是调整收入差距的法律, 是保护国有资产和资源的法律,是如何物归原主的法律,是限制绝对 权力的阳光法案,是进步的过程,而不是掠夺的结果。由此可见,说 《物权法》对人民大众物权是“保护”,倒毋宁说是剥夺和侵占。
《物权法》合法外衣的背后是不可告人虚伪和欺骗。
(2007年3月11日于青岛)
民主论坛 上载:[2007-03-11] 修订:[200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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