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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真的是迫切的吗?
一谈《物权法》
姜福祯
刚刚在看到《博讯》上一篇没有署名的文章:《厉有为建议保护非法 私有财产!》的热帖,瞬时若干感触,搅动了我在这个问题上的若干 思绪。
《信息时报》报道,厉有为指出,近年来通过的宪法修政案提出国家 应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这一法案比起前两年有了较大的历史进步 性,但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即有悖于中国的法律原则适用问题。
近年来通过的宪法修政案指出“国家应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厉有 为认为这样的规定明显与法律原则相悖,应该取消“合法的”三个 字。国家应对所有的私有财产予以保护。因为《保护私有财产法案》 通过的本意是要保护所有私有财产,但现在只对“合法的”予以保 护。事实上,私有财产这么多,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在合法与不 合法之间有无发生转化,谁又能认定得了?
厉有为认为:国家在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上,应该取消“合法的”三个 字。这样的观点,已经取得了法律专家的一致认可。
这种“一致认可”就是:下自己的王八蛋,让别人说去吧!无法认 定,也无法逆转,对不起了,我们就是要这样玩了──有本事,你们 革命去吧!穷鬼!
厉有为的迫不及待地表白说明这些之外,还说明“太子党”们,急不 可待了,经过来自社会各界的质疑和修订,《物权法》的实际意义不 能不偏离权贵们的本意了,本意是:以权贵的“全权”(不区分合法 非法,把盗窃、抢劫合法化)取消被剥夺者的共享梦想,把《物权 法》变成人民大众的《无权法》,在中国让非法暴富族畅通无阻。
他们,不需要任何限制,只需要无端占有;不需要道德约束,只需要 法律仆从;不需要灰色阴暗;只需要立马漂白;一句话:他们需要牺 牲多数人的经济权利和利益成就自己的“恒产”和“恒心”。当然, 法律专家们还为他们提供了遮羞布,还需要穷人的咫尺居、承包权、 宅基地、屋檐水和讨饭棍──看看,我《物权法》分明也是保护你们 大多数人的。难道,你们不需要保护吗?
可是大多数人有多少实际利益呢?
该文分析:“5,000太子党瓜分了中国人民二万亿元财产,却不准备 发明一个真正的‘汉芯’,不准备推出Windows Vista,不制造一架 大型客运飞机,不制造一架超音速喷气客机,不制造一台自动数控机 床,不建造一条十万吨轮,不能把一件时装送上意大利T形台,甚至 不能把中国农产品价格降到美国农产品价格以下──以致中国连续三 年农产品净进口!──真得考虑‘谁来养活中国人’了!”
也许,有人会说:通过《物权法》让他们有恒心,他们才肯投资,也 就才会扩大就业。这时他们才考虑发展“民族工业”。这种没有是 非、没有道德的大改革观,如同没有是非的大文化观、大历史观一 样。发生了,存在了,就是了,就认可了:所以没有汉奸,只有成功 者和失败者。
所幸,有专家与我持大致相同的观点:“当前在发展生产力的幌子 下,全国各地都有随意处置国有企业产权的现象,因而如果《物权 法》不能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作出具体的规定,那么,中国的《物权 法》并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刘凯湘)当然,他的认识仅仅限于 国有资产方面,其实,钱权合一的覆盖面遍及城乡十分广泛。
那么,中国人不需要《物权法》法吗?
当然不是,是目前不需要,是在产权共享之后才需要,是在私物充分 化、大众化的时候,私物权才显得迫切。因为,我们目前不乏相关经 济法规调整土地、财产、房屋、相邻关系等。如果不够,还可以继续 制订,比如财产法、不动产审查登记法等,财产保护法等等。大宗物 权可以在先不确定归属的情况下依旧由相关法规调整。对产权不清晰 的物,需要悬置、保留乃至追究。
此外,物权本质上是属于私权,而私权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点 无须闪烁,无须讳言!经不住合法、非法检验和不经过合法检验的物 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包含强制合法的强权。所以,在物的所有权和所 有制依旧不区分(国家、集体、个人三元结构),在物的取得、流转 中钱权合一与钱钱交易无法剥离的现实情况下,在物的占有依旧无法 剥离合法非法,无法剥离对第三人的占有、剥夺、妨害有多少成分的 情况下,匆匆出台,除了为权钱合一的暴富阶级再加上一合(权钱法 三合一)之外,其实就只有追求立法技术“高大全”的形式意义了。
(2007年3月6日于青岛)
民主论坛 上载:[2007-03-07] 修订:[200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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