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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接上页博讯www.peacehall.com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波出于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通过书信和印发宣传材料的方式,宣传“中国民主党”的反动主张,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王金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明刚
审判员 王宝玉
审判员 丁邦永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
书记员 李宗强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全文完博讯www.peacehall.com) [上一页][目前是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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