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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Hugo:《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探討
1945年通過的《聯合國憲章》,體現了聯合國“提倡與鼓勵尊重人權,尊重所有人的基本自由,不論種族、不論性別、不論語言和宗教”等的偉大目標。
聯合國為了真正落實國際人權的法案,聯合國大會又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這份《宣言》的理念,系奠基於基督新教的“個體主義”的道德理念,而非專制國家或天主教的“群體主義”的道德理念,因此它成為日後推動“個體自由與人權”理念的重要依據。 在西方自然法理論上,有針對“群體主義”或“個體主義”等不同導向的觀點與立場。前者傾向者有斯多葛學派(Stoic School)、亞里斯多德(Aristotle)、蘇格拉底(Socrates)、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us)、阿奎那(Thomas Aquinas)、格勞秀斯(Hugo Grotius)、霍布斯(Thomas Hobbes)、普分多夫(Samuel Pufendorf)、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等;後者傾向者有洛克(John Locke)、孟德斯鳩(Charles Louis de Montesquieu)、威爾遜(James Wilson)、潘恩(Thomas Paine)、傑弗遜(Thomas Jeffeson)、漢米爾頓(Alixander Hamilton)、馬里旦(Jacques Maritain)等,後者傾向者大多受基督教新教理念與“耶穌博愛精神與道德理念”的影響。
由於美國早期是由基督教新教(清教徒)所建立的國家,因此它的人民可以從直接“面對《聖經》”與“信仰耶穌”上,建立美國獨立的道德與精神理念;這有利於個人建立完整的“個體主義”的道德與責任意識,這有利於個人建立強健的“自由主義”的道德與責任意識,這有利於個人徹底擺脫專制國家的“科層結構”、“謊言政治”與“集體主義”等的文化制約,這有利於個人徹底擺脫天主教的“科層結構”、“政教合一”與“集體主義”等的文化制約。
美國的《五月花號公約》、《維吉尼亞權利法案》、《獨立宣言》、《維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權利法案》、《合眾國憲法》、《邦聯議會的西北地域法令》(The Congress of the Confederation,The Northwest Ordinance)、《聯邦主義者文集》(Federalist Papers)、《門羅主義》(James Monroe,The Monroe Doctrine)、《舒茲的自由與平等權利演講》(Carl Schurz,Liberty and Equal Rights)、《林肯解放奴隸宣告》(The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林肯蓋茲堡演演講》(The Gettysburg Address)、《威爾遜十四點計劃》(Woodrow Wilson,The Fourteen Points)、《羅斯福論四大自由》(Franklin D. Roosevelt,The Four Freedoms)等文獻,充分體現了基督新教的“個體主義”的道德與責任理念,也充分體現了奠基於“個體主義”的“民主、自由、平等與人權”等的道德理念。此外,美國《獨立宣言》(1776年7月4日)裡的理念,也影響了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簡稱《人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
上述美國所有文獻裡的理念,也直接地影響了聯合國的《憲章》、《女權憲章》、《禁止販賣婦女及兒童國際公約》、《禁奴公約》、《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宣言》、《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社會進步及發展宣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婦女政治權利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酷刑與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與各種公約。
以《世界人權宣言》為例,制定此《宣言》的幕後英雄,主要是羅斯福夫人Anna Eleanor Roosevelt(屬於基督新教聖公會)與馬利旦(法國天主教徒,曾長期在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等學校任哲學教授)等人;他們的思想明顯受基督新教“個體主義”的道德與責任理念影響,也明顯採用了上述美國文獻裡的許多奠基在“個體主義”的人權理念。
基督新教所宣揚的“耶穌福音”,包含了許多奠基在“個體主義”的道德與責任理念,例如,他們宣揚“博愛、正義、真理、自由、民主、法治、人權、愛仇敵、寬容、犧牲、捨己、人人平等、道德勇氣、施捨、慈恤、關懷、安慰、互助、謙德、儉樸、生命、人性、僕人意識、撒種、認罪、懺悔、救贖、審判、靈魂重生、平安、喜樂、幸福與和平”等價值理念。
這種“個體主義”的道德與責任理念,有助於建立一個徹底尊重“絕對的博愛與道德、正義主義、自由主義、美國精神、美國式憲政、主權在民、人權高於主權、人民自治、人民建國、人民立憲、人人平等、三權分立、教育獨立、司法獨立、陪審團制度、第四權獨立、私有財產制、土地私有制、隱私權、自由市場經濟、共同市場、資本主義”等理念的社會;這就是凡是由基督新教徒所建立的國家,大都是道德與文明強壯的國家的原因。
專制國家與基督教左派人士(如天主教徒),他們經常宣揚“集體主義”(如專制國家的國家或種族主義)與“平均主義”(缺乏絕對正義的本質),以此來建立“權力的等級制、差序位格與科層結構”、“特權化的社會”與“不平等的社會”,以此來剝奪人的自由與選擇權利,以此來建立大政府、高稅收與大福利社會的制度;這就是凡是由“專制、基督教左派與天主教”人士所建立的國家,大都是貧窮與落後的國家的原因。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是奠基在基督新教的“個體主義道德與責任理念”的文化產物;它具體地影響了日後約90個國家的主要憲法條款(紐約「富蘭克林和埃莉諾-羅斯福研究所」之資料)。
這份重要《宣言》的實質內容與理念,一直無法在高度集體主義化的“東亞大陸與台灣”的《偽憲法》中落實,一直無法成為普遍“東亞大陸與台灣人”的理念信仰,也一直無法成為“東亞大陸與台灣”各地學校的教科書之內容,這是多麼令人羞恥、憤怒與遺憾的事情?茲列出其內容如下,以供進你我進一步研究之參考。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序言: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鑒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鑒於各聯合國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準的改善,鑒於各會員國業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鑒於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瞭解對於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現在,大會發佈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㈠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㈡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㈠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㈡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㈠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㈡ 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㈠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㈡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㈠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㈡ 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㈢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㈠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㈡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㈠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㈡ 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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