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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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清涟文集
·何清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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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大历史观”对中国“新史学”的冲击——纪念黄仁宇先生
***2001年***
·文化的命运与国家的命运
·回到百年前的起点
***2002年***
·谁来斩“老鼠的尾巴”?——评《三种社会体制》
·中国改革的得与失
·何清涟、程晓农:已走到尽头的小农经济
·中国改革的得与失
·宪政中国与“老权党带入新社会”
·何清涟《中国现代化的陷井》日文版面世
***2003年***
·从“知识型劳力过剩”看当代中国就业前景
·读任不寐的《灾变论》
·第四代领导人不会改变既有的社会格局
·需要“救星”的人民只会得到灾难
·剔骨还父,唯大智者大勇者方能——悼李慎之先生
·制度化监控传媒业
·2003年中国“新闻媒体改革”改了什么?
·了解当代中国的小百科全书:何清涟的《中国现代化的陷阱》/胡平
·张清溪:现代中国侠女何清涟与她发现的中国陷阱
·爲了走出黑暗,必须控诉黑暗
·积重难返的出口退税制
***2004年***
·政府与官员共同分赃?——评反腐奇招“一二三工程”
·海外中文媒体大陆化(万人杰奖致辞)
·威权统治下的中国现状与前景
·焦国标与卢跃刚为了思想不再被奴役
·虚假命题的破产——谈外资进入将会促进中国的民主文明
·中国经济最薄弱环节——银行已达破产标准
·权贵制造仇富心理
·从贫民窟的清除看贫民的社会权利
·“审计风暴”为何刮不走贪污渎职现象
·中共将加强何种执政能力?──简评16届四中会会公报
·一个虚假命题的破产──谈外资大量进入中国将会促进中国政治民主化
·何清涟致樊百华:谁“中国改革的得与失”作者?
·从「万州事件」看中国的官本位文化
·中国政府如何控制媒体 “中国人权研究报告”(第一部分)
·中国政府如何控制媒体 (第二部分)
·民众生存权需为能源战略而牺牲?
·汉源事件——社会总危机的信号
·何清涟复多维新闻社11月4日来信
·一纸为贪官放行的“财产自由转移令”
·中共政府管理下的中国经济
·党务系统向左转,政务系统向右靠
***2005年***
·历史无情亦有情 ――为纪念赵紫阳逝世而作
·布什演说触动了中国政府哪根神经?
·解构虚假的历史——论国家罪错与政治责任
·从张恩照事件分析中国银行业海外上市
·“金盾工程”能够拯救中国的威权政治?
·人民币升值-经济压力还是政治压力?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难,政治信任缺失是关键
·从社会福利制度透视中国人的经济权利
·建立和谐社会――是口号还是行动?
·中共的寡头经济与政治垄断
·户口制度、工作机会与农民的生存困境
·经济发展的双刃剑:廉价的“中国制造 ”
·一个将中国政府钉在耻辱柱上的国际“奖”
·中产阶级能够改变中国吗?
***2006年***
·延安道路:一条政治上的死胡同
·拨开统计数字上笼罩的迷雾——分析群体性事件为何大幅“下降”
·权力与文学交配的产物——评政治宣传大片“我主沉浮”的创作思路
·透视中国权力授受过程中的官位买卖
·温家宝给中国言论自由贡献的“22条军规”
·救救年轻一代
·失败的教育体制对教育三大功能的严重破坏
·清洗“带血的GDP为”何如此难?
·中共政权为什么改变银行业引资战略?
·吞噬民财以自肥的中国教育部门
·抢救文革的历史记忆
·争取私权利的维权活动与要求公权力的民主化运动
·政府吞噬民财以自肥的“圈地运动”
·西方的人权理念遇上了中国的黑道
·反腐败旗号下的分利要求——透视中国的“土地执法风暴”
·只许欺瞒公众,不许糊弄上级政府
·中国性别选择生育背后的腐败
·《雾锁中国》:何清涟拨开中国媒体控制的迷雾
·构造统治基础的方向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
·“外资威胁论”忽视了什么?
·中国人为何失去了病有所医的权利?
·从陈光诚、高智晟事件看中国统治手段的非正当化
·“依法治国”的前提:立法要有政治廉耻
·上海新版历史教科书的改变意味着什么?
·限制外国通讯社的新法规并非出于经济目的
·网易文化调查触动了中国当局哪根神经?
·为权力斗争服务的反腐能够治理腐败吗?
·政治打击,意在加强中央集权
·暴力治国与建立和谐社会的悖论
·环境污染背后的责任缺失
·从一部纪录片看中国劳工权利
·中国外资政策正面临重大变化
·中国银行坏帐再惹关注
·被遗忘的数千冤魂――记1968年湖南邵阳县大屠杀
***2007年***
·新闻自由是实行宪政民主的先决条件
·改革神话的终结与重塑社会认同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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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前提:立法要有政治廉耻

    近20余年来,中国政府声称自己正向现代政治文明迈进,并不断亮出“依法治国”这块金字招牌加以佐证。说得多了,举国上下(包括国际社会)也相信如下推论:即使没有民意参与,只要中国政府不断建立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并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即使中国仍然是专制型政体,其政治文明仍会大大提高。
   
      笔者也曾接受过这一说法。但任何理论预设与政治预设都必须经过实证研究这一关。随着近年意在剥夺人民权利的法律不断问世,以及本人对政府“依法治国”大量案例的研究,笔者不得不开始思考一个问题:在中国现在的政体下,要想“依法治国”,还得明确一条基本的政治伦理,即立法必须要有政治廉耻。这里所谈的“政治廉耻”,指的其实就是:统治者不能用法律的形式直接损害或者剥夺人民的权利。在时下中国,法律体系由法律与行政法规等构成,中国各部委、各省、直辖市均可颁布这种行政法规。因此,这部分行政法规也包括在笔者所论及范围之内。
   
      本文仅以90年代后期以来的农村征地与城市拆迁为例,各省市的地方政府无一不打着“依法征地”或者“依法拆迁”的旗号,而征地与拆迁过程中所有的暴力行为都被解释成“依法行政”。这样一来,被掠夺者先就被政府当局置于一种法律上非常不利的境地,而领头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士也往往被冠之以“扰乱社会治安”、“抗拒执法”等各种罪名而投诸监狱。

   
      这里除了引发争端的征地款之外,其余的问题可不是简单的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问题,而是法律本身对拆迁户与农民十分不利。以水利工程征地为例,作为国家法律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已经很低,并不能保障农民的利益,但国务院1991年2月颁发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规定得更低,最妙的是这部“条例”还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将土地补偿标准交由水利工程的利益相关者“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在法律上被置于何等不利的地位可想而知。这部法规文件执行了整整15年,在中国各地因水利工程征地引发的地方官民冲突至今不断,2004年四川汉源事件只是其中一例而已。直到今年7月7日国务院才颁布了修订版本,尽管修订版已废除了这条近乎荒唐的规定,但从总体上看,农民在征地上的不利法律地位并未有根本性的改善。
   
      又如将北京市民整得大放悲声的旧城改造也是“依法拆迁”,所依据的法律与法规文件主要是两部,1991年26号文《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1998年16号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这两部法规文件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但什么是“国有土地”呢?1995年7月21日北京市房地局局长签发的第434号文件中解释道:“82年宪法第十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城市建设需要时国家有权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结论是:我局认为,在城市建设拆迁私有房屋时,只能对正式房屋及附属物予以补偿,对于私有房屋所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予以补偿。”这样一来,在拆迁大量私房时就变成了“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大量私房主只能得到对私房使用权的补偿,而最值钱的土地所有权却得不到任何补偿。
   
      至于其他意在剥夺人民权利的缺乏政治廉耻的法规、法律也在不断出炉。今年7月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不仅进一步剥夺了媒体的新闻自由,还严重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完全是部反现代政治文明的恶法。
   
      将法律变成体现统治者意志剥夺民权的工具,是一种根本没有廉耻感的政治行为。如此“依法治国”,其精神血脉与现代法治并无任何相通之处,倒与中国古代的法家一脉相承。这种没有任何政治廉耻的法律肆虐,会将中国导向何处,大概无需笔者多加陈述。
   
    原载于《华夏电子报》20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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