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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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清涟文集
·何清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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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大历史观”对中国“新史学”的冲击——纪念黄仁宇先生
***2001年***
·文化的命运与国家的命运
·回到百年前的起点
***2002年***
·谁来斩“老鼠的尾巴”?——评《三种社会体制》
·中国改革的得与失
·何清涟、程晓农:已走到尽头的小农经济
·中国改革的得与失
·宪政中国与“老权党带入新社会”
·何清涟《中国现代化的陷井》日文版面世
***2003年***
·从“知识型劳力过剩”看当代中国就业前景
·读任不寐的《灾变论》
·第四代领导人不会改变既有的社会格局
·需要“救星”的人民只会得到灾难
·剔骨还父,唯大智者大勇者方能——悼李慎之先生
·制度化监控传媒业
·2003年中国“新闻媒体改革”改了什么?
·了解当代中国的小百科全书:何清涟的《中国现代化的陷阱》/胡平
·张清溪:现代中国侠女何清涟与她发现的中国陷阱
·爲了走出黑暗,必须控诉黑暗
·积重难返的出口退税制
***2004年***
·政府与官员共同分赃?——评反腐奇招“一二三工程”
·海外中文媒体大陆化(万人杰奖致辞)
·威权统治下的中国现状与前景
·焦国标与卢跃刚为了思想不再被奴役
·虚假命题的破产——谈外资进入将会促进中国的民主文明
·中国经济最薄弱环节——银行已达破产标准
·权贵制造仇富心理
·从贫民窟的清除看贫民的社会权利
·“审计风暴”为何刮不走贪污渎职现象
·中共将加强何种执政能力?──简评16届四中会会公报
·一个虚假命题的破产──谈外资大量进入中国将会促进中国政治民主化
·何清涟致樊百华:谁“中国改革的得与失”作者?
·从「万州事件」看中国的官本位文化
·中国政府如何控制媒体 “中国人权研究报告”(第一部分)
·中国政府如何控制媒体 (第二部分)
·民众生存权需为能源战略而牺牲?
·汉源事件——社会总危机的信号
·何清涟复多维新闻社11月4日来信
·一纸为贪官放行的“财产自由转移令”
·中共政府管理下的中国经济
·党务系统向左转,政务系统向右靠
***2005年***
·历史无情亦有情 ――为纪念赵紫阳逝世而作
·布什演说触动了中国政府哪根神经?
·解构虚假的历史——论国家罪错与政治责任
·从张恩照事件分析中国银行业海外上市
·“金盾工程”能够拯救中国的威权政治?
·人民币升值-经济压力还是政治压力?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难,政治信任缺失是关键
·从社会福利制度透视中国人的经济权利
·建立和谐社会――是口号还是行动?
·中共的寡头经济与政治垄断
·户口制度、工作机会与农民的生存困境
·经济发展的双刃剑:廉价的“中国制造 ”
·一个将中国政府钉在耻辱柱上的国际“奖”
·中产阶级能够改变中国吗?
***2006年***
·延安道路:一条政治上的死胡同
·拨开统计数字上笼罩的迷雾——分析群体性事件为何大幅“下降”
·权力与文学交配的产物——评政治宣传大片“我主沉浮”的创作思路
·透视中国权力授受过程中的官位买卖
·温家宝给中国言论自由贡献的“22条军规”
·救救年轻一代
·失败的教育体制对教育三大功能的严重破坏
·清洗“带血的GDP为”何如此难?
·中共政权为什么改变银行业引资战略?
·吞噬民财以自肥的中国教育部门
·抢救文革的历史记忆
·争取私权利的维权活动与要求公权力的民主化运动
·政府吞噬民财以自肥的“圈地运动”
·西方的人权理念遇上了中国的黑道
·反腐败旗号下的分利要求——透视中国的“土地执法风暴”
·只许欺瞒公众,不许糊弄上级政府
·中国性别选择生育背后的腐败
·《雾锁中国》:何清涟拨开中国媒体控制的迷雾
·构造统治基础的方向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
·“外资威胁论”忽视了什么?
·中国人为何失去了病有所医的权利?
·从陈光诚、高智晟事件看中国统治手段的非正当化
·“依法治国”的前提:立法要有政治廉耻
·上海新版历史教科书的改变意味着什么?
·限制外国通讯社的新法规并非出于经济目的
·网易文化调查触动了中国当局哪根神经?
·为权力斗争服务的反腐能够治理腐败吗?
·政治打击,意在加强中央集权
·暴力治国与建立和谐社会的悖论
·环境污染背后的责任缺失
·从一部纪录片看中国劳工权利
·中国外资政策正面临重大变化
·中国银行坏帐再惹关注
·被遗忘的数千冤魂――记1968年湖南邵阳县大屠杀
***2007年***
·新闻自由是实行宪政民主的先决条件
·改革神话的终结与重塑社会认同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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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许欺瞒公众,不许糊弄上级政府

    —— 评中国新出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7月5日,国际传媒界一个持续了半月之久的悬念终于尘埃落定,中国全国人大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这部旨在限制新闻自由的法案。现在国际社会关心的是:这部管制中国记者行为的法律,是否也能管束外国媒体的驻华记者?想在中国谋求大发展的美国CNN在7月初的新闻节目里,多次讨论外国驻华记者受这条中国法律管束的可能性。尽管这些记者为了让自己成为中国政府欢迎的人,不少已高度自律,并不報道触犯中国政府的新闻。
   
      中国政府宣布制定草案的目的是要在中国“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该草案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从法律条文本身的数量来看,这个草案设置了许多针对政府的限制,比如政府应该如何就突发事件按规定禀報、处理好应急工作等等,似乎对政府行为的管束更甚于对媒体。

   
      但这些针对政府的条文说到底只是一种掩人耳目的陪衬而已。从其立法本意与实际效果来说,完全是针对新闻媒体而来。因为在未有这个法案之前,中国各级政府早有一整套严格的灾情汇報制度。按中国政府惯例,从不允许官员欺上,但却必须瞒下,对公众隐瞒真情。人民日報与新华社驻各地记者负有监察地方政府与向上通報消息之责。每有重大疫情发生,疫情发生地的卫生局必须即时向上级政府禀報疫情,如2003年广东省发生SARS疫情、2005年松花江严重污染,广东省与黑龙江省的地方政府都及时向中央禀報。
   
      当然,在让上级政府知情的同时,也必须按照政府惯例,对媒体与公众严密封锁疫情消息。其它灾害如矿难则有各地矿务局、水灾则有各地水利局、污染事件则有各地环保局等负责上報。也正因下级政府向上级禀報灾情早有制度,故此,草案又写明“法律和国务院对突发事件的分级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这个草案的目的不在于为各级政府机构设限,而另有目的。那么目的何在呢?
   
      草案明确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報道进行管理。但是,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 ”
   
      熟悉中国政府公文语言的人就会明白,这条规定的要害在于“按照有关规定”6字,而有关规定由谁设置?当然是由政府设置;而“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等于明白告示公众:什么时候政府认为有利于处理应急工作,什么时候才发布信息,而这信息也必是经过政府过滤筛选的。
   
      对于违规(即违反政府规定)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信息的媒体,草案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当然还不包括各级宣传部门给予的政治惩罚。
   
      从诸规定中还可看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已经没有多少信任感,所以规定“未按规定報送、通報、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缓報、谎報、瞒報、漏報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均要处罚。
   
      将这两条规定结合起来读,就可以明白这条恶法的出炉,其目的在于用法律的形式名正言顺地剥夺公众知情权,再次强调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权威性。至于新华社评论,认为“ 公众应对突发事件,权利义务不可偏废”,强调的当然只是义务,而不是公众权利,比如知情权。这种评论等于助纣为虐,因为在中国,从来只有政府权力嚣张肆虐,而没有民众权利的立锥之地。在当今灾难频出的中国,政府当局已经无法解决许多社会问题,于是只好用鸵鸟政策,将头埋在自己用政治暴力堆起来的沙堆里,用控制信息来营造虚假的太平景象。
   
      在中共极权政治下生存了半个世纪的中国人,谁也没误读这条法律的真实目的。本来已经噤若寒蝉的媒体自然从此以后更加自律。
    华夏电子报总148期 200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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