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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严正学所谓颠覆国家政权案

简析严正学所谓颠覆国家政权案
   郭国汀
   严正学先生到底因何言行被捕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名起诉,该案基本事实证据迄今未见任何确证。依网上信息归纳严先生数年来大体上有如下被中共专制暴政当局视同洪水猛兽的行为:
   1、 诉北京公安局暴力侵犯人权,在受到死亡威胁后儿子被黑车撞死!
   2、 因起诉北京公安局反而被强制劳教两年半!
   3、 相继提起30多起行政诉讼案:状告北京劳教委、北京监獄局双河劳教所、北京昌平司法局、北京市昌平公证处、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广东边防局、中国纺织出版社、官办精品购物指南、中国工商银行椒江支行、台州市椒江文化局提起行政诉讼……虽屡訴屡败,但迫使当局对两名恶警判刑法办,使北京双河监獄监狱長黄战友被开除。
   4、 申请集会游行演讲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名拘捕!
   5、 起诉地方政府卖淫!最终胜诉
   6、 状告司法局胜诉
   7、 状告公安局作伪证
   8、 用行为艺术揭中共司法黑暗
   9、 迫使中共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610主任进公安局并向严先生作出书面道歉
   10、 公开声明退出少先队,揭党文化的危害
   11、 状告法院违法,声援支持高智晟绝食维权抗暴民权运动
   由上述严先生的行为,不难看出一不存在任何暴力,二没有煽动暴力,三无任何组织策划阴谋颠国国家政权行为,严先生几乎是单枪匹马,以艺术家高昂的激情和独特的行为艺术方式,坚韧不拔行使表达自由权,他关爱人民,热爱自由,痛恨专制腐败,尊重法律,呼吁废除恶法,维护司法公正正义。从法律上看则是依法行使宪法第35条规定之“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以法律术语称之则是行使其表达自由权。因此,严正学先生的上述行为全部是受宪法保护的合法行为。严正学先生不但无罪,而且是当之无愧真正的艺术家英雄!
   据其辩护律师李建强答记者问时透露的信息,可以推测严正学大概还被指控犯有参与依法结社罪及与外国友人通讯罪。
   李建强称:政府把该案列入国家机密,起诉意见书标着‘机密’二字。严是独立中文笔会的会员,为他提供辩护是我们的职责。严是一个很有良知、正义感、社会责任心的纯粹的作家和艺术家。他如果起诉被判重刑的话,这对笔会是个很大的损失,对他个人也是很大的不幸,对国家的司法形象也是一个损害。所以,我们要尽最大努力为他作辩护,争取相对好一点的结果。同时我也相信严正学先生没有、也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的人。政府对他的指控,我认为从法理上讲,是说不过去的。”李建强还说: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他相信会以闭门方式审理,因而对案件的发展不乐观,严一旦被判有罪,可能面临10年以上的重刑。李建强又说,按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不能透露案情。据称,案件可能与严正学参加民主组织的活动有关。
   必须指出,李建强律师上述含糊其辞的言说有误导公众之嫌,且未起到一位辩护律师应有的作用。
   检察院并非有权制作国家机密的机关,尤其是其无权将起诉意见书擅定为机密文件。其在起诉意见书上标明[机密]字样,仅是明显的司法笑话而已。我不知道哪条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就不能透露案情。案情不等于国家机密,律师仅是不得泄露办案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本身,决非不得透露案情。颠覆国家政权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并非[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辩护律师没有义务配合中共专制暴政当局掩盖案件事实真相。事实上我曾撰写数十篇短评将郑恩宠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案的全部案情、事实真相高度透明地通过中国律师网向全世界披露,而中共恶党迫害我时并不敢以“律师不能透露案情”的规定来整我,而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荒唐至极的罪名加害我,足以证实根本不存在李律师称的所谓规定。
   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正义最起码的要求,是程序正义的首要条件,也是防止司法黑暗的有效保证之一,还是中国法律法定的程序,因此不公开审判仅是严格法定的例外。然而流氓中共为了其极端私利,不惜公然践踏自已独裁意志的法律,对所有政治案均作随心所欲的任意解释。
   可以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依法仅是指“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而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前者是指案件本身是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诸如: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刑法第111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刑法第398条)3、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第432条)的案件。因此颠覆国家政权罪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均非法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有关国家秘密案件。后者指其他非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中可能某份证据涉及国家秘密。
   然而实践证明所谓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绝大多数属于中共流氓当局烂用法律枉法裁判的产物,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秘密根本不沾边。诸如郑恩宠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案中记者现场采访的有关强制拆迁的记实文章,马翔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案中的军分区非军用电话号码等均属此种指鹿为马的[机密]。
   刑诉法第152条规定: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此处的[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并非指[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共当局为达到其政治迫害的目的对法条含义作任意扩张解释是中共司法黑暗的表现之一,作为辩护律师不加辩析不加评判加以默认,是否妥当?
   有意思的是,严案尚未公开审理,李建强便放风:如果严先生被起诉判重刑的话,这对笔会是个很大的损失,对他个人也是很大的不幸,对国家的司法形象也是一个损害。
   这里李只字不提严正学到底有何具体行为,也未提及严的行为符合哪条法律,却大谈所谓笔会损失、个人不幸、形象损害,这实质上变相地认同了中共当局的有罪认定。
   李建强还言及:要尽最大努力为严先生作辩护,争取相对好一点的结果。
   按此说法该案尚未经法庭公开审理,已经先被其辩护律师定罪了。因为所谓相对好一点的结果是有罪推定后的结果!辩护律师的首要原则是推定你的当事人无罪!何况如此明显的政治迫害案件,李建强之[最大努力]居然是未经公开审判即拟作有罪辩护,这未免太可悲可怜!
   李建强还说:政府对严先生的指控,我认为从法理上讲,是说不过去的。
   首先指控严先生的肯定是中共恶党,而非中国政府,公安、检察院、法院实质上皆在中共恶党操控,因此说中共恶党指控严正学先生才是准确的说法。李建强似乎仅从法理上为严先生辩护,众所周知,中共恶党撑控下的法院从来视法律如随心所欲的工具,对之有利则是法律,对之不利则连废纸都不如。而所谓法理在中共恶党法官眼中更是一文不值,如今严正学先生从能言善辩的李律师那里若仅能获得法理的温柔抗辩,那必定是凶多吉少。而法律事实的抗辩,法定证据的抗辩才是最重要的,此外公众舆论的监督更是至关重要。因为中共恶党历来极害怕事实真相的暴露,有如此听话的辩护律师配合不透露案情(即不透露案件基本事实)为中共恶党法院的黑箱作业提供了极好条件。此案实质上必须进行恶法非法的强力抗辩。因为完全反映中共独裁意志的刑法第105条及106条均乃标准的恶法。世界上举凡自由民主国度的刑法根本不存在和平颠覆国家政权罪之说。唯有专制暴政国家的恶法才规定平民的和平言论,和平的行为表达也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而此种恶法因违宪自始即无效!
   我注意道李建强近年来极力主张有三:一、律师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辩护才有用;二、律师应当低调辩护而不应高调否则无法有与中共当局私下交易;三、律师可以通过个案促进司法公正故维权抗暴运动不宜。实质等于跪着造反,以便乞求中共专制暴政当局开恩。因此,杨天水先生被重判12年,郭起真先生被枉判五年,李元龙先生被枉判二年!然而上述三位民主斗士的全部言行皆乃和平言论!当然我并非指他们的无罪重判是李建强律师之过,但李的辩护策略是否正确有效值得质疑。李建平先生,张建红先生,陈庆树先生及严正学先生若面临其辩护律师此种[低调法内个案式辩护]会有何种结局几乎是可想而知的!
   无论纵观还是横查中共政治迫害案例,凡是低调无人关注或没有国际关注的必定重判(如罗永忠,徐伟,杨子立,张宏海,靳海科),举凡高调海内外高度关注者,反而可能不起诉减轻从轻或流放(如刘获,杜导斌,徐文立,王有才,高智晟)。盖中共政权乃典型的欺软怕硬之流氓政权,更因为中共流氓自知其无理非法背道,故特别害怕事实真相的暴露。是故全力披露案件事实真相将案件置于阳光下,其实是目前中共专制暴政条件下有效维护政治案当事人权益的最佳策略,当然这样做对辩护律师本人提高知名度最有利但随之风险也最大。正因为如此,如果李建强仅是出于自保低调处理可以理解,但决不能故意配合中共干出损害当事人权益的事。
   如果严正学先生真的有参与中国民主党的行为或有与境外朋友诸如南郭通信的行为,仍然是百分之百依法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结社权是中共宪法第35条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而组党属于政治结社,因此肯定属于宪法权利。中共当局自1998年起将众多中国民主党成员以“颠覆国家政权罪” 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判重刑,实质是中共流氓当局自已犯枉法裁判罪犯强暴民意罪。中国民主党党章第十条明文规定:“中国民主党以非暴力的、和平的、理性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倡导以文明对话方式解决任何争端和分歧,反对恐怖活动。”据此可以推断中国民主党依结社自由权条款建党完全合法。而中共利用民政部门登记社团政党的行政权力,故意拒绝办理依法登记,中共恶党的无赖咀脸暴露无遗,犯徇私枉法罪者是中共本身。至于通讯自由权更是家喻户晓的宪法权利。
   我认为政治良心人士的辩护律师,应当以张思之、莫少平、浦志强、李和平、李方平、张鉴康、张星水等真正的敢辩善辩的人权律师担任为宜,决不应让那些只想名利双收或是只想如何与中共合作的假冒伪劣的维权律师误人子弟。至于李建强律师到底是真正的人权律师还是假冒伪劣者,历史和时间老人最公正,但愿我的担忧纯属多余。如果我错怪了李建强,若有可信证据证明是我错了,我愿意负荆请罪公开道歉!
   2007年2月4日第50个绝食维权抗暴日于加拿大
   自由圣火首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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