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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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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颜云青 郭国汀译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颜云青 郭国汀 译(下)
***郭国汀律师专译著
·《现代提单的法律与实务》译者的话/郭国汀译
·《审判的艺术》译者的话/郭国汀
·《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律师实务》作者的话/郭国汀
·《当代中国涉外经济纠纷案精析》主编的话/郭国汀
·《国际海商法律实务》主编前言/郭国汀
(1)《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郭国汀校
·寄语中国青少年——序《英国保险协会保险条款诠释》
·《英国保险协会保险条款诠释》译后记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二编 海上货物保险格式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三编 海上船舶格式保险单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四编 对船东的附加保险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五编 为各利益方的保险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六编 战争和罢工险格式
(2)英国协会保险货物保险条款英中对译
·1934年1月1日协会更换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A)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保险(B)和(C)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8月1日协会恶意损害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9月5日协会商品贸易(A)(B)(C)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4年1月1日协会黄麻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冻肉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0月1日协会煤炭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10月1日和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4年1月1日协会天然橡胶(液态胶乳除外)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冷冻食品(冻肉除外)保险A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运费定期战争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冷冻食品(冻肉除外)保险(C)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2月1日协会散装油类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12月1日协会盗窃、偷窃和提货不着保险条款(仅用于协会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国际肉类贸易协会冻肉展期保险条款(仅适用于协会冻肉保险(A)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4月1日协会木材贸易联合会条款(与木材贸易联合会达成的协议)/郭国汀译
(3)英国协会保险船舶条款英中对译
·1983年10月1日和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舶港口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8年6月1日协会造船厂的风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乘客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和3/4碰撞责任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机器损害附加免赔额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5年11月1日协会游艇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壳定期保赔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附加免赔额适应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限制危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1月1日协会集装箱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渔船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搬移另件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附加危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3/4碰撞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加价值(全损险,包括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租赁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7年3月1日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4)英国协会保险运费、战争、罢工险保险条款英中对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值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The Practice of Marine Insurance: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Forms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运费定期战争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5)《CIF 和 FOB 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与fob合同》序
·《cif与fob合同》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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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认为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承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固有的尊严与平等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认为这些权利来自人的固有尊严,
   
     又认为按照《联合国宪章》特别是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各国有义务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遵行,

    
     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均规定不容对任何人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通过《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其全文附在后面,作为所有国家和执行有效权力的其他个体的指导方针。
   
     附件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第一条
     1、为本宣言目的,酷刑是指政府官员、或在他怂恿之下,对一个人故意施加的任何使他在肉体上或精神上极度痛苦或苦难,以谋从他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或对他做过的或涉嫌做过的事加以处罚,或对他或别的人施加恐吓的行为。按照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施行合法处罚而引起的、必然产生的或随之而来的痛 苦或苦难不在此列。
   
     2、酷刑是过分严厉的、故意施加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第二条
     任何施加酷刑的行为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都是对人的尊严的冒犯,应视为否定《联合国宪章》宗旨和侵犯《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布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加以谴责。
   
     第三条
     任何国家不得容许或容忍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非常情况如战争状态或战争威胁、国内政治不稳定或任何其他任何紧急状态,均不得用来作为施行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理由。
   
     第四条
     每个国家应按照本宣言的各项条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本国的管辖范围内施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第五条
     执法人员和可能负责看管被剥夺自由的人的其他公务人员的训练,应保证充分顾及对施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禁令。这项禁令应斟酌情况,列入为任何负责拘押或处理这些人的人员执行责任或职务而颁布的一般守则或指示之内。
   
     第六条
     每个国家应对在其领土内被剥夺自由的人的审问方法和做法,以及拘押和处理这种人的安排,有计划地进行检查,以防止发生施行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事情。
   
     第七条
     每个国家应保证第一条所指的一切酷刑行为都是违反其刑法的行为。关于参与、共谋、怂恿或企图施行酷刑的一切行为,他一概以违犯刑法论。
   
     第八条
     任何声称曾受公务人员施行或在公务人员的怂恿下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人,均有权向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提出申诉,并要求该当局予以公正的审理。
   
     第九条
     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遇到有相当理由相信已发生第一条所指的施行酷刑的行为时,尽管没有正式申诉提出,也应立即进行公正调查。
   
     第十条
     如根据第八条或第九条进行的调查确定显已发生第一条所指的施行酷刑的行为,应即按照国内法向被控违法者提出刑事诉讼。如认为关于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确有根据,应即对被控违法者进行刑事、惩戒或其他适当的诉讼。
   
     第十一条
     公务人员或在公务人员的怂恿下施行酷刑的行为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一经证实,应即按照国内法给予受害者补救和赔偿。
   
     第十二条
     如经证实是因为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作的供词,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援引为指控有关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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