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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论中共专制暴政与酷刑(下)

郭国汀论中共专制暴政与酷刑(下)
   (自由圣火首发稿)
   文章摘要: 高智晟在经历中共专制暴政野蛮酷刑折磨600个小时后,被迫写下的 [公开声明]是这方面中共违背国际法义务的典型例证。而郭飞雄同样因无法忍受中共下流无耻的酷刑,被强迫改变零口供策略,被迫[承认]一切刑讯人员指供,是又一起中共违反国际法的最佳例证。
   作者 : 郭国汀,
   發表時間:6/27/2007
   三、酷刑的根源与预防根治
   (一)专制暴政是酷刑的主要根源
   酷刑产生的土壤相当丰厚,有政治、法律、经济、文化、观念、历史、传统诸方面的原因。本文着重探讨政治和法律根源。
   本质上言,酷刑是罪恶的专制独裁政治体制的必然产物。举凡专制独裁国度皆将其人民视同奴隶而不当人看待,因而国民没有人权,而统治集团则普遍丧失人性。共产极权专制暴政通过长期欺骗洗脑暴力恐怖威胁,众多国人变成道德堕落、自私自利、人性荡然无存,因而往往将酷刑发挥到极致。在所有极权专制独裁国家均普遍存在酷刑 ,反之在所有自由民主国家则属例外[1] 特别是在所有正宗老牌自由民主国家酷刑几近绝迹,尽管仍有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指控[2]。
   专制暴政国家的共同特点在于滥用酷刑迫害政治犯、思想犯、言论犯、信仰犯,诸如伊拉克萨达姆专权期间据称全国有 500万政治犯其中100万人被处死、[3]智利前总统的军人专制政府同样杀政治犯如麻、[4]朝鲜金正日政权对政治犯动辄枪决、[5]红色高棉波尔布特共产暴政残暴至极,在其当政短短几年内屠杀了占全国人口四分之一的200多万人、 [6]希特勒屠杀600万犹太人、斯大林枪杀近2000万政治异已、而中共专制暴政的政治恐怖令古今中外所有的专制暴政望尘莫及。例如,西班牙最残酷的宗 教裁判所,共烧死一万人, 法国革命雅各宾专政,上断头台的共有一万七千人,而沙皇治下,十九世纪一百年处死政治犯只有几十人。中共专制暴政自1949年迄今屠杀、害死的国人高达七、八千万之众![7]其中被屠杀比例最大者是政治思想犯和信仰犯,可见毛泽东及中共专制暴政稳坐世界杀人恶魔冠军宝坐。虽然美国也存在酷刑,但如今决不存在政治犯、思想犯、信仰犯,仅在对付恐怖分子嫌疑人时例如911惨案发生后,美军也发生了以反恐为名对伊拉克人,极端伊斯兰教徒中的嫌疑人或俘虏的酷刑,依国际法即使是最严重的犯罪诸如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嫌疑人,也仍应享有无罪推定权,免受酷刑虐待。加拿大、德国、法国同样存在冤案 [8],然而不仅数量极少,而且绝大多数仅在杀人抢劫强奸命案中出现,且冤案的产生大多与酷刑无关;更重要的是所有冤案均无一例外地随时面临国内媒体、公 共人物及在野党的无情揭露批判抨击。因此,在自由民主宪政社会发生酷刑仅是例外,且受害人也容易获得公正独立审判并获得公平合理的巨额经济赔偿 [9]。正由于在专制暴政下既无独立司法,也没有独立公正媒体,既无结社自由,也没有政治言论思想信仰出版自由,因而,整个社会政治生态极不平衡,缺乏有效的制约力量;因此,酷刑大量发生公众却既不知情也无法关注,是故,酷刑是极权专制独裁政治体制的必然产品。
   (二)酷刑的预防与根治
   举凡行专制独裁国度,酷刑如影随形。而凡是自由民主宪政国度,几无酷刑生存的余地。既然酷刑与专制暴政有必然的逻辑 关系,欲根治酷刑显然唯有彻底铲除专制暴政才有可能。但是专制暴政消失后,酷刑并不能自然随之消亡,原因在于专制独裁是酷刑产生的主要根源,但酷刑还有法 律、经济、文化、观念、传统、习俗、人性、心理多种原因。因此,在铲除专制暴政的前提下,还必须辅之以相应法律规范及宗教文化方面的教育校正。正因为酷刑的客观存在,才有制定反酷刑法的必要。国际社会基于封建专制刑事制度的残酷野蛮,更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野蛮粗暴践踏破坏基本人权,滥用酷刑,残酷屠杀人犯,促使人权国际保护意识加强,导致国际人权法包括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原则的确立。
   1948年12月1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庄严宣告: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这是确立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原则最早的国际人权法律条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6)第7条重申了上述原则并规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联合国大会1975年12月 9日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进一步详细地规定了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待遇原则的内容。向联合国大会1984 牛12月10日通过并开放签署批准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总结上述国际人权法律实施的经验,结合各国开展反 对酷刑斗争的经验的基础上,使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原则更加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成为全球范围内更有效地开展反对酷刑斗争的行动指南。但这仅是原则性的规定,欲预防和根治酷刑,除了必须铲除酷刑产生的根源土壤外,最直接有效的措施则是制定公正有效的可操作的具体法律规范。
   (三)预防酷刑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律规范
   依据各国反酷刑法律与司法实践经验,法律专家总结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反酷刑规则,并通过立法途径使之上升为对国际社 会各国成员均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旨在充分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特别是保障被告人被拘押人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言之主要有:迅速带至法官或司法官员面前听证的权利、无罪推定、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禁止强迫供述或强迫自证罪责、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沉默 权、律师在场权及刑讯逼供指控举证责任倒置。
   1、迅速带至法官或司法官员面前听证的权利 (The right to be brought promptly before a judge or judicial officer)。
   任何被捕或拘留的人均应迅速带至一位独立法官或法律授权的独立司法官员面前,以便由该法官或司法官员独立审查确认逮捕或拘留是否合法,是否有必要在审讯之前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确保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受到恰当对待,保障其基本人权,防止司法权力的烂用 [10] 。这里的[独立]是指法官不得与当事方有利害关系,而当事方则指被逮捕被拘禁者与公安机关。而中国司法不独立,法官几乎百分之百是中共党员,中共事实上撑控了中国的公、检、法、司一切司法部门 ,因此中共法院与公检实质是一家,有极为密切的利害关系。至于[迅速]依国际标准则指自某人被逮捕或拘禁之日起应迅速举行法官听证,一般认为应当在48小时内,国际人权委员会认为在被指控为杀人罪的情况下,超过一周即被认为不恰当 [11]。欧洲法院曾判决某人被拘禁4天另6小时后才举行听证违背了迅速听证的规定。[12]中国不但完全缺乏这一法律程序,而且动辄将依宪法行使政治思想言论结社自由权的大量优秀青年秘密绑架,非法长期拘禁。例如,清水君、师涛、高智晟 均是被秘密绑架后长期关押非法秘密审判后判重刑的。而郭飞雄被非法拘禁已超过九个月仍未公开审判 ,更不用说[迅速]在无利害关系的独立法官面前听证。
   2、无罪推定(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任何被怀疑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 [13]。既然假定其无罪,其理所应当享有国人所应享有的人道待遇,其人格尊严不受任意侵犯。这是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或不被强迫供述 权及沉默权、律师在场权均源于无罪推定权。
   中国直至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才首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法条被视为中国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依据,但因为与无罪推定权密切相关的由其派生出的不被强迫供述及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等具体制度,中国立法者有意或是出于无知使得这些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缺位,因而实质上,中国的无罪推定原则仅仅停留在纸面上。依《刑事诉讼法》第140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及第162条第3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之规定,中国仅确立了疑罪从无规则。
   [不得确定有罪]与[应假定其无罪] 大有玩弄文字游戏愚弄国人之虞。前者含义不明,不得确定有罪,不等于宣告其无罪,因为司法实践中嫌疑人被告人大多被直接当做罪犯,予其待遇既不人道也有辱人格;后者其实等于宣告嫌疑人在终审判决生效之前无罪,故应予之与普通公民享有同等法律保护与人格尊严。然而中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将被告人或嫌疑人视同罪犯,并不能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正当合法权利,也没有人格尊严。例如,嫌疑人出庭参加审判时被戴手铐脚索,停庭期间被关押在法院内的拘押室中,被理光头,穿着囚服,不能与亲属交谈,甚至不能与其辩护律师自由交流,在法庭上也不能与律师坐在一起;这些细节实质皆有违无罪推定原则 [14]。例如,我作为清水君的辩护律师,既无法与他在法庭上自由交流,甚至庭后也被禁止;而主审法官相对而言还是彬彬有礼的人。清水君不过是一个文彩出众的青年诗人作家学者,并非杀人放火强奸的暴徒,但他进入及带出法庭时皆被戴着手铐脚索!中共法庭之所以采用如此不人道有辱人格的方式对待他,似乎并非旨在当庭羞辱他,而是中共法庭长期普遍违法以致人们见怪不怪。
   因为事实上有罪推定加之酷刑逼供,中国极可能是世界上冤假错案率最高的国度。2005 年4月13日,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年的佘祥林,因 [被杀]的妻子重现,被湖北省京山县法院当庭宣判无罪。昆明的刑事警察杜培武杀妻案则因真凶落网才幸免于死,但他在昔日同事毫不留情的刑讯逼供下[承认] 了一切杀妻与其情人的事实!据中组部知识分子办公室所编《知识分子手册》" 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词目解释,自1978年至1983年"十三大"平反知识分子冤假错案达680多万件。另据不完全统计,截止 1985年,全国共约300多万名干部曾遭受冤假错案之苦,数以千万计的干部、公民被株连!而依《司法手册第一集》文革期间全国被以反革命罪处死者36万余人!此外,《瞭望东方周报》报道:"最近十年中,全国共发生有据可查的冤案(即改判无罪和直接宣判无罪)多达20万起……" 。尤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冤假错案与刑讯逼供密切相关,而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的冤案一是数量极少,二则几乎皆与酷刑无关,而主要是目击证人误认或证 人作伪证陷害或由于法庭科枝失误及误供所致。有意思的是西方人的[误供]有不少是出于心理疾病,有些竟是基于强烈的出名欲望而承认自已从未犯过的罪行导致 冤案发生;加拿大有一起典型案例则是由于低智商(IQ60)之故承认多达18起强奸案而坐冤狱六年,但随后的DHA测试排除其为犯罪人后,该傻小子竟获 230万加元冤狱赔偿。体现了加拿大保护同情弱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道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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