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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论出版自由——声援支持《民间》及主编翟明磊
郭国汀论出版自由——声援支持《民间》及主编翟明磊
(自由圣火首发稿)
近闻中山大学内部刊物《民间》遇中共专制暴政当局蛮横非法查封 [1],不仅如此日前还出动执法大队(极可能是秘密警察幕后操控)非法搜查扣押主编翟明磊的私宅物品。在 21世纪的大上海上演了一场西方中世纪才有的闹剧[2] 。著名人权英雄郭飞雄被阉法院执行中共至为明显的政治迫害竟以所谓[非法经营罪]名枉法判刑五年,罚款四万!这是愚不可及的胡氏专制暴政公然强暴自由知识分子的又一起重大罪孽!而日本归国优秀留学生冯正虎先生因为编辑出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 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出版物,竟被大上海三级法院以 [非法经营罪]硬判三年徒刑! [3]《中共宪法》第35条抽象规定公民有出版自由权,然而在众多行政规章中则恶意将该项自由权剥夺得一干二净。 [4]
出版自由主要涉及谁有权行使出版权?是否需要政府许可?是否存在事先检查或审查批准?是否允许猛烈抨击政府及公众人物?是否许可议论政治,宗教问题?就出版物的内容追究法律责任区分到底是蛮荒的专制法还是现代社会文明法律的区分标准 :是否允许真实事实、公众利益及良善动机抗辩?
凡是任何公民个人及公司均有权行使的,凡是无需政府或任何其他部门许可的,凡是无须事先审查的,凡是允许猛烈严厉批评政府及公众人物的,凡是允许议论任何政治宗教信仰的出版权利皆是真正的出版自由,反之必然是虚假的出版自由。中共专制暴政下 ,个人或公司完全不存在所谓出版自由权,任何出版单位均必须经层层审批,必须获得出版许可书号,同时还须经严格的事先检查即所谓自律(自阉) [5]阉法院从不考虑采纳真实事实陈述抗辩或为公众利益及良善动机抗辩理由,最典型者乃是<刑法>第105 条之颠覆国家政权罪及煽动颠国家政权罪条款皆无 "采用暴力"要素.世界各自由民主国家同类法律条款皆明定必须 "采用非法暴力"推翻民主政府才构成犯罪;因为公民有权采用自由选举方式决定由谁执政.
中共专制暴政有关出版自由的规定恶意采取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公然欺骗的策略,抽象肯定是为了欺骗国际社会愚弄国人,而具体否定则是为了一党之私不顾国家民族的根本长远利益,以达到其继续依暴力恐怖加谎言维持其非法无知缺德乏能的专制统治以便继续疯狂掠夺民膏民脂之罪恶目的。
1 出版自由的基本概念
出版自由是思想、言论、结社、宗教信仰、学术、讲学等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基本自由.因为思想自由若没有言论、出版自由作为前提,则人们根本无法自由进行思想交流争论,从而无法对社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 宗教信仰、学术、讲学自由若没有出版自由支撑,同样无法释放其教育公众交流分享的社会功能,进而将严重阻碍科技的发明创造.因此出版自由与上述其他各项自由密切相关不可分割.
西方新闻出版自由的发展与欧美民主的发展同步.在意识形态层面,出版自由的先驱者是17 至19世纪的自由思想者诸如弥尔顿,密尔,络克等.他们在宏观方面强烈反对君主政体,而在微观上则极力主张限制神权和国王的权力.此种为出版自由争辩的自由理论,是一种基于自然权利的个体主张的权利 .因此, 出版自由是由自由思想者提倡的个体权利.
伏尔泰曾指出:言说与写作实质上是人类的一项自然权利 [6]。英国布莱克斯通大法官早在18世纪中叶即指出:"出版自由,并不意味着冒犯或暴力.出版自由是一个自由国家的基础:对出版物不作事先审查, 但不排除出版后对其涉及刑事犯罪问题的审查.任何自由人均有权在公众面前展示他的理性见解;若禁止其这么做,即破坏了出版自由.但若他发表的出版物内容不合适,误导或非法,他就必须承担他冒失行为的后果 ."[7] 英国权威宪法史专家托马斯则认为:"从历史的观点看,出版自由是指除受民事和刑事法律对出版物的限制的制约外,任何人或任何公司均得自由出版报纸或杂志而无需事先获得官方许可." [8] 亦即除了依据民事诽谤,煽动诽谤政府或道德危害极大的内容之外 ,任何人得自由出版书, 小册子或报纸而不受官方事先审查.
约翰密尔以19世纪统一教的观点谴责权力对自由压制的问题 : 只要他不损害其他个体的权利,个体有权自由表达他的观点;良好的社会视自由表达为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使最大多数人民享受最大可能的幸福.他认为若人们对某一见解保持沉默,即可能使真理蒙尘 .因此自由表达乃一个健康社会的基础 [9]。密尔在其《论自由》书中应用该自由表达原则:若所有的人持有同一见解 ,但有某个人持不同意见,该所有的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令其沉默;否则这个异议者, 如果他有权力,就会有合法的理由让所有的人闭咀. [10]
美国伟大的发明家本杰明富兰克林言及:"如果出版自由是为了自由讨论公共举措的适当性和政治见解,那么让我们尽情享受此种自由.但若它意味着人们可以自由地相互侮辱 ,诽谤,中伤,我本人宁愿远离此种自由;为了我们自已不被辱骂的特权,我们的立法者应对此种自由作出某些必要的限制. [11]
因此,出版自由是指任何个体或公司均得自由出版任何书,报纸,杂志,包括音相图画艺术作品,而无需向政府申请许可,同时政府无权事先对任何出版物实行检查查封或查扣。
2 英国出版自由简史
英国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全球范围内首次使得议会权力超越王权,而激励西方自由主义的主要理论家是约翰络克. 他在其《政府论》主张:为了共同安全和公众利益,人们决定将在自然状态下的基本自由(自然权利),部份权利委托给政府,因此而定立的社会契约,旨在授权政府代表人民保护个体安全和权利。
直至1694年,英国一直有详细的审查制度.未获政府许可不得出版任何出版物. 此前50年,在内战期间,弥尔顿写出了他为出版自由声辩的专论. 他强烈地反对政府事先审查制并对之进行了猛烈抨击。虽然当时对于停止该事先审查制度并未起到多大的作用,但他的出色声辩仍不失为出版自由抗辩的里程碑 .其主要论点:个体能够运用理性区分正确与谬误,辩识好与坏.为了行使此种理性权利,个体必须在自由和公开的场合拥有不受限制的表达自由,由此发展出言论出版自由市场的观念: 当人们相互争辩时,优秀的辩论将胜出.在英国广泛受限制的一种言论是涉及煽动性诽谤政府者构成犯罪.依英国星座法院判例,国王应免受公众批评,而批评政府的言论则应禁止. 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不能成为煽动性诽谤政府罪的抗辩理由,因为该法旨在预防和惩罚所有谴责抨击政府的言论.
3 早期英国出版受到严格的许可限制,对违者处罚极为残酷
自15世纪印刷术传至欧洲后不久,出版业在英国和整个欧洲即受到了极为严厉的审查 [12].在TUDOR王朝时期,通过了许多《叛国法》用于处理通敌叛国问题.它授予皇家指定出版特许官的特权 ,若没有该特许官签发的出版许可,任何出版物均不可能合法地出版.而凡未获许可的出版物,皆面临出版许可法庭极严厉的惩罚.出版还受到了《专利法》和《专营法》的进一步限制. 在玛丽女皇时期依星座法院定立的规则,出版受到非常严厉的限制.而在伊丽莎白女皇时期,出版受到了更苟刻的惩处. ( Thomas 737).对于胆敢出版被法院认定构成对教会或政府煽动性诽谤罪的处罚是断肢或处死. (Thomas 737)
4 17世纪上半叶对出版自由的严厉限制主要限于政治和宗教原因
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时期,严禁讨论政治和宗教问题。否则面临星座法院最严厉的镇压.1637年星座法院颁布了一个规则:印刷工艺师不得超过 20个,且每个印刷作坊不得超过两名印刷工和两名学徒.由任何不合格的印刷工或未经学徒者印刷的任何出版物的惩处是鞭刑,上颈手枷示众和监禁.即便原已获出版许可, 若需加印仍需重新申请出版许可.境外进口图书仅限于伦敦口岸,须经坎特伯雷大主教和伦敦主教指派的出版许可官仔细检查,他们被授权没收消毁所有涉及煽动性诽谤,支持教会分裂,或冒犯的言论的出版物 (THOMAS 738).
1623年世界上第一份报纸新闻周刊面世.出版审查制在国会时代持续 .弥尔顿在《为出版自由抗辩》时声称: 根据良心自由地知情,自由地言说和自由地辩论,是高于所有其他自由的最重要的自由.(Thomas 738)
1662年《出版许可法》授权政府全面控制出版业。印刷被严格限制在伦敦,约克,及剑桥和牛津两所大学,印刷工艺师的数量亦限数.(Thomas 738)作者和违规的印刷商根据其违规的性质,被绞死,肢解,上颈手枷示众,鞭挞或罚款监禁.(Thomas 739)
5 直至1832年以前,无论是否真实事实陈述也不论是否赞誉政府凡未经皇家许可出版议论政府的出版物皆构成犯罪。
1679年《出版许可法》失效,星座法院的12名法官在院长斯克络格主持下一致认定:未经皇家许可,任何出版有关政府的出版物,不论是真实的还是诽谤的 ,也不论是赞杨的还是谴责,依共同法(common law通译为普通法,但依英文原意译为共同法似更准确)均构成犯罪 [13].结果所有的报纸全部停刊,由于缺乏报纸,咖啡屋成为资本投资公众意见的主要场所. (Thomas 739)
6 出版自由在理论上1695年得以确立
1685年《出版许可法》恢复效力七年,但在1695年再次延续该法的努力被下议院否决, 因此新闻出版审查制度不再成为英国法律.出版从理论上获得了自由,但在实践中仍然受到多种措施的限制. [14]
豪尔特勋爵于1704年确认了斯克络格大法官于1679年确立的上述荒唐原则. 煽动诽谤政府法不仅危及政论作者,而且使得任何发表自由意见者如履薄冰.政府还用对报纸课加印花税和诽谤法另两种手段控制出版.故自废除印花税后报纸迅速成倍出现.(Thomas 740)每个政党一但掌权便尽力试图以煽动性诽谤政府罪名取缔所有支持反对党的出版物 .对报纸课加印花税,随后证明严重地阻碍了公众教育于1861年被废止. 1792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一份布告警告人民不得恶意煽动诽谤政府, 并命令举报此种作者,印刷商和传播者.
7 完全意义上的出版自由于1832年最终确立
直至1832年通过的《改革法》才使出版自由最终得以完全确立.自此允许对政府和所有公众人物及公共政策措施提出最自由的批评和猛烈抨击 .1843年通过的坎倍尔勋爵《诽谤法》,允许以真实的事实及为了公众利益为由进行煽动性诽谤指控的抗辩[15] .
8 18世纪初美国即无需事先审查得自由出版报纸等刊物,且真实事实得作为煽动诽谤政府罪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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