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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正学所谓[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必须公开审判 严正学所谓[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必须公开审判
郭国汀
据悉最新信息称,严的辩护律师李建强称要不惜一切代价披露案情真相。但却又向主审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对严正学进行行为能力鉴定和心理治疗。李再次称严正学案涉及国家机密,不便公开于众。李之[行为能力鉴定和心理治疗] 似乎要证明严有精神病?这种要求荒唐至极!是对严先生人格尊严的污辱,这里估且不论。并没有人要求李披露所谓国家机密,仅要求其披露基本案情,以便舆论支持。
首先,严政学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决非法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颠覆国家政权罪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均非法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有关国家秘密案件。一般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经贸诉讼案中有不少案件涉及双方举证的证据[涉及国家机密],但并不能因此将其列入秘密审判。公开审判是原则,不公开审判仅是法定的例外,该法定例外要件必须严格解释而非任意随心所欲扩张解释。
其次、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公开审理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253条作了类似规定.据此规定: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判仅是法定例外。本法条规定的[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特指:
1、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刑法第111条);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刑法第398条)
3、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第432条)的案件。
至于其他一般刑民行政或经贸诉讼案中证据涉及国家机密者,并非刑法第152条规定之[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此种案件中仅是在审理质证该涉密证据时,可以采取临时不公开审理的方式以便保密。而非只要案件中有一份证据涉密即可全案秘密审判。例如清水君[颠覆国家政权案]中同样涉及一份所谓[机密]文件,但该案一审公开审判;另香港联中公司与厦门国贸公司进口渔粉诉讼案中也涉及一份所谓[机密]证据,但全案公开审理。因此中共独裁撑控下的法院近年来屡屡以所谓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为借口对政治迫害案件采取秘密审判方式,以便随心所欲地迫害政治异议人士。例如:杨天水所谓颠覆国家政权、郭起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因此任何试图任意扩张解释或适用该[有关国家秘密]的规定都是非法无效的。
「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是法律和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司法文明,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公开审判与司法程序正义性密切相关,最高法院对公开审判制度有下述若干规定:
1、《最高法院关于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 第1条规定:「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2、最高法院1999年10月20日颁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勇于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
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改革完善审判方式。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公开促公正。」
4、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日2日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重申: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
5、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2003年6月18日强调指出:法院要严格遵循「公开审判」「独立审判」两大司法原则. 这是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和廉洁的根本制度保障,是法院的重要职责。
因此,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正义最起码的要求,是程序正义的首要条件,也是防止司法黑暗的有效保证之一,还是法定的程序。
实际上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律师不得透露[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的案情。因为案情不等于国家秘密本身,律师仅是不得泄露办案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本身,决非不得透露案情。尽管中共流氓当局确实可能因此威胁或打击报复不听话的律师。
本案的实质是公民因依法行使宪法明定的言论、表达、结社自由权而受到中共恶党政治迫案的典型案例,不但涉及公民思想、言论、结社、自由等宪法明文规定的政治权利,而且事关公民基本人权,涉及舆论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也关系到公民行使上述宪法权利的罪与非罪的重大原则问题。公开审判有重大法治教育作用,正因为中共害怕真相才故意密秘审判!如果认为严正学先生以行为艺术方式表达他的见解主张有罪,更应当公开审判让世人知道罪与非罪的界限。
台州中院若拟强行秘密审判严案,作为辩护律师应当理直气壮据理力争,因为秘密审判黑箱作业根本不可能客观公正。政治文明以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密不可分,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唯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惟有保障司法程序公正,才有可能实现司法实体公正;唯有实现司法正义,才能真正保障社会和谐,才能使国民尊重法律、尊重法官、遵循法治。唯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伸张正义良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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