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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蒯蔡版“土地革命宣言”/谷粱 蒯辙、蔡富有两位先生的《土地私有化是中国根治“三农”问题的必由之路》一文,直击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死穴。作为既得利益阶层内的官方学者,蒯、蔡二人能心系9亿中国农民,站出来为他们说话,实属难能可贵。
两位学者的文章不仅找出了引发中国“三农”问题最根本的症结所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也阐明了“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永远不变”这一政策“在理论和逻辑上说不通,在实践和方法上行不通,在政策和管理上办不到”的道理,更旗帜鲜明地鼓吹中国需要再来一次新的土地革命——对中国农村土地实行私有化。
当然,两位学者自己也明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与国有企业产权所有制度的改革完全是两回事。所谓的“国企改革”其实不过是一个将原本属于大家共有的资产“MBO”给了少数人的过程而已,这种“改革”只有使大多数国企职员受损,而对现行政治制度却毫发无损。因为不管国企怎么改,改来改去,国企中的主要部分并未脱离现执政者的手掌,他们仍然以控股、贷款、注资及任命企业领导等手段牢牢地控制着这些企业。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则大大地不然,它真的要和中国共产党人分一杯羹了,而且是很要命的一杯羹,其任何一点变动都具有“蝴蝶效应”,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暗能量,它不仅考验中国共产党人公正执政的诚意,更可以直接动摇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基础。试想:农村土地一旦私有,那么城市土地、草原、沙漠、滩涂、戈壁、丘陵以及地下自然资源等原先的国有资源该怎么办?可是这样说,自然资源的任何形式的私有,对于中共这座“大锅台”来说,都不啻釜底抽薪——资源都私有了,中共之躯何以附之?这正应了那句古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人在经济领域内的执政物质基础就是地表及地下自然资源、大型及超大型国有企业,只要掌控住了这两大块,他们就不必担心自己会在短时期内解体。但有意思的是,恰恰是他们目前实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本身出了问题,而且是很严重的问题。因此可以说,蒯蔡二人的“土地革命宣言”将中国共产党人逼到了这样一个两难的尴尬境地,即实行土地私有化与否都对其存续不利,而两相比较,前者对其更为不利。
由此可见,蒯蔡们所预期的中国农村的“土地革命风暴”一时很难刮起来。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就没有其他办法了,而这个办法的启示源恰好来自蒯蔡版“土地革命宣言”本身。两位学者在文章中指出:“……作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主体——农民集体组织法人并不存在,姑且假定有这样的组织,却既无主权法人资格,也不能独立自主地支配管理自己的土地产权;而农民作为集体的成员更不能获得自己应得的一份土地产权,当然也不能自主掌握、支配其应占有的一份土地产权,仅有生产经营自主权而已。现实情况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也并非由集体组织的法人代表来经营管理,现在没有也不允许有这样的公司法人代表自主掌管、支配土地和生产经营,而是由地方政府及党政主管官员代表国家、集体行使对土地的掌管、支配权。实质上,目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集体’是空位的,农村基层村级组织是基层行政单位,并非‘集体’的法定代表,也没有资格行使、支配土地的集体所有权。”
从上面这段话可以看出:中国农民集体法人组织的缺失,就是中国农民利益的集体缺失。也就是说,在这个国家里,农民始终没有自己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言人——在一轮又一轮的土地利益博弈中,农民输得一塌糊涂,他们根本就不是沆瀣一气的官人与商人的对手;在一次又一次赤裸裸的、弱肉强食般的“土地围猎”中,农民就像软弱的绵羊一样听任豺狼宰割,连个“咩咩”的话语权都没有……因此,在现阶段,为农民建立一个能够代表其利益并与吞噬其利益的势力相抗衡的法人组织,是既无需触动现行政治制度的基础,又能解决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保护农民利益的一个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同时也是一个折中的选择。
从现实情况看,目前中国的村委会确实不具备土地控制权,其权限仅为处理一般性的村务。但是,这不等于它不具备拥有这项权利的法律依据——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委会目前之所以不具备真正的土地管理权利,不是村委会本身的问题,而是村委会法的立法者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把这项权利划归村委会。他们只是在文字上授权村委会管理土地,而实际上并未授权,就像中国公民罢工、游行的权利仅停留在中国宪法的字面上一样。所以,如果中国共产党人确有诚意解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死结,就必须赋予村委会以真正、切实的土地经营、管理与处置权,使村委会从一个只管村民吃喝拉撒、打胎结扎的农村基层行政组织,转变为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代表并维护农民利益,特别是代表并维护农民的土地利益的农村法人组织,使未来的村委会成为一个兼具政治和经济双重角色的新型的农村基层组织。
因此,中国共产党人不妨考虑修改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单设“农村土地管理”一章,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宣布农村土地的处置权、支配权归属村委会,令其在土地交易中以农民利益代言人,即蒯蔡所说的“农民集体法人组织”的身份直接面对土地征用者并与之平等谈判。不管这个土地征用者是谁,他都要根据农民集体法人组织的意愿,并按照法律程序和市场价格,就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权人以及农村土地用途的变更与对方平等谈判。换句话说,新的村委会法必须实现农村土地的实际支配权由地方党政官员向农民的回归,即土地经营管理权的出让方由地方党政官员变为得到农民授权并认可的新型村委会,从而将地方党政机构和官员排除在土地交易的过程之外。这样做既可以剥夺地方党政官员对农村土地的实际支配权,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铲除中国最大的一个腐败源;既可以维持原有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避开私有制与否这个难缠的命题,又可以使“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永远不变”这一政策变得“在理论和逻辑上说得通,在实践和方法上行得通,在政策和管理上办得到”,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利益。
当然,新型村委会在形成、组织和运行方式上还有许多尚待研究的细节问题,更不用说它在能够完整有效地实现自身的功能和角色之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尽管如此,它仍不失为一个思路、一种选择。如果连这个变通的、折中的,甚至是在为中共着想的思路和选择也行不通的话,那么中国共产党人就只好在私有化与否这两者之间居其一了……(博讯2007年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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