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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贵在“宽严有度”吗?
郭少坤
《民主论坛》刊登了一位叫“李克杰”关于“立法贵在务实严谨、宽言有度”的长篇论文,读后,感到有话要说。
李克杰对中国人大常委会在 6 月 29 日通过的关于“刑法修正案( 6 )”进行了高度的赞扬,并强调是“党和政府充分注意到了人民群众的正当愿望和要求,也密切关注了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采取有力措施和加强管理,严格规范,特别是中央将上述痼疾列为重点,这样就要求法律相应跟进……”
关于李克杰罗列的有关刑法修正案的内容我就不再重复了,我想说的是,不论中国制订多少法律和增加多少条款,如果不从监督实施法律的制度层面上着眼,一切都是等于零。
中国的刑法从 1979 年的 192 条,增加到 1997 年的 452 条,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可谓无所不包,其“务实”和“严谨”也可以说是无所不能,中国的法立得少吗?但是,自 1997 年以来的中国法治环境又得到了任何改变了吗?多少人的公民权利被随意剥夺,多少经济犯罪现象花样翻新而又层出不穷,多少贪官污吏越来越贪得无厌,多少自然环境被破坏,多少玩忽职守者逍遥法外,多少社会丑恶现象是愈演愈烈,在此就不列举了,我想中国人都是生活在现实中,都可以毫不费力的找到最好的答案。
我在此只举一个有关中国法律的例证,那就是早在 1998 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的事关九亿农民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上面林林总总祥细到 30 条,至今已经八年之久了,可谁又见到真正的贯彻落实给农民哪?!难道“党和政府”就没有“充分注意到人民群众的正当愿望和要求”吗?!
中国的问题谁都明白,它不在立法的宽严,也不在立法的严谨,关键在于立法的环境,如果坐在那里的“立法者”都是“象皮图章”,都是经过党和政府筛选出来的“人大代表”,别说他们立的法缺乏社情民意,即使符合社情民意也起不了什么作用,连共产党往往都感叹因为由于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才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乱像,纵使再多再健全的法律条款又有什么用哪?因此,离开了倡导“建设一个民主政治制度和法律至上的社会”这一命题在那奢谈“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寄希望通过所谓的“立法”来解决问题,岂不是缘木求鱼和舍本求末?!
只要中国没有建立监督政党法、监督政府法,没有司法独立的环境,没有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权利,任何立法都是形同虚设,宽也好,严也罢,都不会从根本上抑恶扬善和彰显法律的神圣性,更无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反地是,权柄者们往往会以“法律”的名义滥施淫威,给弱者造成更大的伤害而后者却无处寻求法的保护,恐怕,这才是作为一个希望中国尽快实现民主法治的人们应该关心和讨论的问题。
我的结论是:中国最需要研究和宣传的是“法律高于一切”、“党和政府绝不能大于法”等国策及其这方面的“立法”问题,而不是鼓吹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的“立法”工作,否则,中国的法治事业仍然得不到应有的进步。
自由圣火8/3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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