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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新论】五十八年“法制中国”环境大系.
【世纪新论】
自从公元1996年3月中国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一次破天荒的将一个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概念写进中国国家法律——这是“新中国”进行到47年之后、才历史性第一次提出要建立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方略。如今“依法治国”10年过去,新中国也近60岁了,但中国依然与前40年一样、依然看不到“法制中国”的今天和未来,看不到任何“法制中国”能到何年何月才能在中国实施。
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1】序《追求公平的长期繁荣》胡鞍钢文章称:中国“收入不平等”——城乡之间绝对差距上升了8倍以上;“教育不公平”——教育经费投入城乡在3倍以上,农村未受教育文盲率达11.55%;“医疗卫生不平等”——城市和乡村卫生差距在3.5倍;“社会保障不公平”——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不足4%,城市高达70%,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业、劳保、医疗卫生等系统工程)总体大面积严重源头短缺……中国社会的“公正、公开、公平”正面临着58年以来“法制中国”的最严峻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至今已经超过58周年,58年至今也无法建立起一个“法制国家”。那么还要多少岁月才能建立起一个法制、“人民当家作主人”的国家呢?中国要不要真正建立一个法制的国家?没有“法制中国”,中国将没有未来!中国至今没有竖起当然“依法治国”【2】的国策方略,远比天灾人祸的“三反五反”“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数十次“路线斗争”有更大的隐患、更大的灾难。
58年“法制中国”环境大系
【对“法制中国”58年来的整体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上是全球所有“法制国家”中最无能的法律。58年以来至今,没有中国《宪法》的任何维护者、裁判者、执行者,没有维护国家《宪法》的任何“合法”的法律机构,没有公开、公正、公平的判断或执行过任何一例违反《宪法》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的一个基本成员国、联合国的7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但成立58年来至今也没有通过、并履行联合国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通过的《国际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公约》等三个联合国的基本《国际公约》;
基于以上中国《宪法》与联合国《国际公约》来严谨、深刻的判断:中国58年至今依然不是一个当然意义的“法制国家”。基于中国母本《宪法》的根本无能、基于中国政者长期对联合国最最基本的“法律”熟视无睹、不屑一顾,常任理事国却长期不履行最最基本的国际公约,对一个正常“法制国家”根本意义及历史性判断为:
●1、基本上不是一个“法制国家”。因为没有中国《宪法》所有的维护、裁判和国家《宪法》说话算数的任何秩序;没有调和整个中国13亿公民财富的《国家反垄断法》;没有维护整个中国社会公正、公开运行的《国家新闻法》。中国社会的公正无以论定,中国人财富拥有无法公正,中国社会“法制”长期短缺、基本上没有“法制”的公正,几乎一统违反《宪法》的“党领导一切”。
●2、基本上没有中国全国性公平、公正的“国民待遇”。农民身份的“非城镇户口”与“城镇户口”依然58年至今势不两立;中国《宪法》第3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中国58年至今依然无法“平等”。
●3、基本上中国“人权”58年来没有得到任何保障——2005年中国《宪法》第一次载入第33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至今对“保障人权”没有任何条例细节可执行、裁判和保障措施。包括国家主席、元帅和普通公民,中国公民的人权依然根本没有任何保障。
●4、基本上没有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发生在2007年1月11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公布“严禁”八本书的名单,包括章诒和的《伶人往事》,湖北原人大代表姚立法的传记《我反对》,胡发云的小说《如焉》等就是跨越中国国家《宪法》随意剥夺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行为,这种剥夺远大于违法犯罪的刑事犯罪处罚。
●5、基本上没有“依法治国”的任何国家法律程序和法律实践。自1999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国首次通过了国家《宪法》修整案,在中国《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次国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今,10年过去,国家《宪法》的“依法治国”,依然58年来被“以党治国”而一统绝对垄断。
●6、中国已经断其后路、没有退路的加入国际大家庭的WTO组织,但“中国特色”——从国家党派“特色”到国家政权“特色”,从经济贸易“特色”再到财富垄断“特色”,从“公民”特色再到“人权”特色等等都与世界所有发达国家所悖论,从中国的“法制中国”再到国际社会的“法制社会”,基本上都找不道所谓“法制”的国家“原因”和国际社会的“结果”。
●7、只要一党独政、一个党驾驭在这个国家之上,基本上永远都不可能实施“法制中国”的可能;没有“法制中国”,这个国家基本上是永远难有“未来”。
●8、“海峡两岸”——“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党与共产党,基本上58年至今、未来都找不到任何可以调和的“法制中国”之道。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100年“不动摇”的话(见新华社2007年2月27日电,温家宝《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那么中国将没有未来,没有一个国家正常生长、延续的生态环境、政治环境、发展环境,只有中国5000年来至今也无法化解的“亡国、亡党”、欢天喜地的“中国结”……
基于上,中国依然是一个“党治”、“人治”(非“公民社会”的)非“法制国家”:
☆ 2006年6月下旬,中国国家《反垄断法》58年来第一次进入中国“人大”的法律“立法”程序。试想:一个“市场经济”国家58年来、长期没有这个国家的“经济宪法”来调整和制衡这个国家的经济资源与财富,那么到2005年3月后才开始被国家《宪法》列入“保障人权”之例,它的法律与经济的“公正”怎么能普遍保障13亿公民的权利?人均超过1000美元之后的中国及公民,更需要一个相对公正的社会生态环境,也只有在这个相对公正的社会环境中,来“和谐中国”“和平崛起”融于今日世界、才能走向未来世界!
☆ 所谓的“法律”、“依法治国”、“法制国家”,就是这个国家“用法律来统治人民,人民对统治者进行法律管束”,是“民主与法制”在这个国家、社会底具体实践。法律,是平衡整个国家、整个社会,人与人、人与国家、执政者与非执政者大家都“认可” 的一种游戏规则。法律,是一个法制社会的公共公器,不是用来此对彼的“专政”(“专政”,是在特定环境下的一个专用名词。“专政”的国家机器,不是用来对付合法公民的),更不存在所谓“阶级斗争”的年年讲、月月讲、分秒必争,国家法律更不是对付所谓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而是和谐社会、和谐中国、和谐世界的唯一通途。
☆中国《宪法》的公器,成为举世最无能的国家法律,没有《宪法》的维护者、也没有《宪法》的裁判者执行机构,58年至今从未理论和实践过一例违反《宪法》的案件,这是一个正常国家和一个正常国家的法律秩序吗?特别是一个标榜有“优越社会制度”、要“依法治国”的国家,有这样的“法制国家”和法律秩序吗?
近60年的“新中国”依然是一个封建“人治”的国家。
真玩“依法治国”,国家《宪法》就要当然引领和平衡这个国家的所有其它的“法律”;《宪法》就要成为这个国家“名副其实”的法律——有《宪法》的维护者和裁判者(中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最“无能”的法律,新中国近60年、《宪法》没有裁判过任何一单违反“法律”的案例,就是中国《宪法》最无能的历史写照);要有《宪法》法律裁判的当然机制;国家《宪法》要高于这个国家所有的法律。否则,就永远不可能是“法制国家”或到达“依法治国”的行列。历史上的美国“独立运动”和“法国革命”等很多国家创立,都经历了由“革命”到“依法治国”的过程,但中国建立“法制国家”的路途却依然是遥不可及。
“新中国”重要的缔造者之一毛泽东、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制定了“新中国” 象征国家“法制”的第一部《宪法》,随后又因为阻碍了“人治”害怕法治、而迅速废止了这部《宪法》,至今近60年——“新中国”依然没有进入法制国家的行列,依然距“法制国家”很遥远、很遥远……于是,“三反五反”、“大跃进”、“文化大革命”、你死我活的“十次路线斗争”“六四”等等一次次次、必然无法遏制的在“新中国”每每实践、演义、发生。
“新中国”至今近60年了,中国为什么无法进入“依法治国”的国家行列?这是中国政经绝对“垄断”的必然结果。长此以往,中国有进入“依法治国”的这一天吗?让我们历史思及,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依法治国”,中国未来真能与“法制中国”相接驳、来建树国家法制社会和一个国家完整的法制生态环境吗?
法律制约的天然法则:
政府 公民 公民 政府

上表注释:⑴、在上表中,B为执政者;S为非政者。⑵、能够制衡,则社会基本和谐;不能制衡,国家则矛盾、冲突。⑶、不管是强势的执政者或是强势的非政者,则国家、社会都必然处于长期的紊乱之中。⑷、在法律意义之下,没有一劳永逸的执政者,象大自然那样一岁一春华秋实、有一朵花儿开,就有一朵花儿败。
A、“法制”与“法治”
前者,是指这个国家要制定的一系列国家的法律规则,包涵了用法律制度来统治人民和人民对统治者进行法律管束,“法制国家”是典型法律工具意义上普遍概念;后者是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指对整个公民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力、社会公共秩序体系的建立。现代法理认为:不管是“法制”或“法治”都是双向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合乎“法律”原则的相互制衡,从而使国家、社会能够相对公平的美好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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