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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莫建刚——蔑视宪法的栽赃与陷害

   
   
    作为一个实施专制独裁的政权,不管是从中央到地方,还是从政府到司法,他们对"依法治国"的理解和阐释几乎都是从党权主义及其腐败官僚体系的角度去治理国家的,仿佛这个国家的家长非他们莫属.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将每一个自由个体的国民,按照他们对宪法以及从宪法中衍生出的任何一种法律条款,以庸俗的理解及其使用无耻的手段,将每一个自由个体的勇于对执政当局的不作为和非法作为进行批评的国民投进监狱.还美名其曰地高唱着所谓的"依法治国"的论调,但实践上却是实施着恐怖主义的镇压与迫害。
   
    中共党和国这一残酷的统治体系,自建政以来反反复复地不知镇压和迫害以及杀戮了多少中华民族中,那些追求自由与民主并以身作责地投入到复兴中华民族伟大创造中去的的优秀儿女.每一次的镇压和迫害以及杀戮的残酷行为都是以"反革命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些无聊而空洞的以及毫无实际法律意义的所谓罪名,用霸王硬上弓的卑鄙而疯狂的手法强奸着宪法赋予每个自由个体的国民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以及发布新闻自由的非法作为的无耻行径.使一个本应和谐及稳定的社会充满着恐惧的心理和惶惶不可终日的政治氛围。

   
   
    贵州省毕节地区检察院对李元龙先生的起诉书,是一份通篇荒唐言,满纸糊涂语的镇压及迫害的禁令书.所有的司法证据,没有那一份能符合于宪法第35条赋予国民的基本的政治权利之精神,也没有那一份能符合于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实质内容.用李元龙先生在海外刊物上所发表的四篇文章:<<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生的平凡死的可悲>>,<<不光是涮涮八十老母去世还要继续开会>>,<<从白岁老朽入党说开去>>来对其进行司法审判,这无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条款的强奸和践踏.宪法第35条的精神规定:任何一个中国国民在其生活的国土上都享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力,这一权力是任何执政党团及其公安检查和司法都无权干预的.这些政党和司法部门更不能为了自身的政治私利,制造出各种理由来对国民的这一基本的政治权利进行镇压和迫害.事实上,这位提出起诉的糊涂而愚蠢的检查官,在起诉书中根本就没有举证出什么法律的证据来指控李元龙先生,也许是他和他的检察院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水平太低,无从在李元龙先生这四篇文章中看出那些闪烁着恢弘的自由思想的观念,或许是他和他的检察院太奴才了,为了党的那所谓的红色江山,在上司严厉的指导下而胡乱的起诉.可以说,这是一篇胡乱指控被告人的起诉书,意在对一切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人们发出恐怖主义的辑杀令.由此即便强奸和践踏了宪法第35条的精神和民意也再所不惜。
   
    起诉书的证据是:1.被告人李元龙的供诉.李元龙先生肯定会承认上述那四篇文章是他写的,而且也会为这四篇文章所闪现的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理念及其信仰感到骄傲.因为这四篇文章体现了,一个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所表达的对中华民族的自由解放和复兴民族伟大创造的渴望.如果这也属于对他判刑所举的证据,那么,这种司法的真实的价值和意义将受到中国国民的质疑.2.李沐子等证人的证言.这些证人的证言是什么呢?在这些证言中有捏造、歪曲和夸大事实的成分吗?我们还需要有更多的证人和证言,在毕节地区凡是受到过李元龙先生帮助的广大的贫苦的人们都会为他作证,证明李元龙先生是一个正直正义和善良而助人为乐的知识分子.这些贫苦的人们也可以证明他就是一个爱国者,一个社会制度的完善者.3.贵州天剑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书.这个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它的正义性和公平性有多少,为了党权主义的利益,为了腐败官僚集团的合法存在,可以认定,这个司法鉴定中心是一个助纣为虐的,蔑视宪法第35条条款的污秽场所,为了党权治国的利益而置人死地不余其力,这个司法鉴定中心的证据能作为依法判刑的依据吗?至于第4,第5,第6条证据,综合而论,也毫无什么法律的依据和实质意义,无非是一些栽赃诬陷的霸王话语。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实际的含义就是源于毛泽东暴政时代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在没有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的运作下,只注重于暴君的意志和党权主义利益的存在,为镇压一切追求自由与民主的人们所制定的"反革命罪",它的出现不过是一种改头换面的镇压和迫害的恐怖伎俩。
   
    中国当今的社会治理,是用党权替代了法律而进行的专制独裁的统治;是用上下尊卑的权贵关系调控着庞大的国家秩序,比较典型的就是对社会中那些弱势群体所采取的高压及蔑视的处理政策.执政者不但用党权的私利取代了法律,而且进一步用权贵的意志代替着道德,在这个国家里,看一个人是否有没有社会道德责任心,主要是看他是否对党(中共)的忠诚以及对党权所治理的国家的热爱.在这个意义上,丝毫不允许任何人对党权治国的政权提出质疑和批评,一旦出现这类现象,他们的下场将和李元龙先生一样而遭到党和国家的起诉.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其实质就是对隐藏着的政治偶像的忠诚和热爱.只要作到这一点,其他的小节__贪污腐败,欺压百姓,蔑视宪法以及践踏法律__都可以不予追究.这种以党权利益代替法律的社会控制方式的有效运转有一个前提,即用政治高压的持续以及对党权治国的忠诚和对新偶像意志的信仰,只要坚守着这一政治底线,任何人都可以凭自己的运气飞黄腾达.但是可以肯定,一旦这个新的偶像被动摇,信仰产生了危机,这种以党权治国的专制独裁的法律堤坝,它的崩溃将势不可挡。
   
    贵州省毕节地区检察院刑事起诉书(2006)19号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第35条条款的公然挑衅,这种蔑视宪法,践踏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行为,是历来专制独裁制度的延续.每一个自由个体的中国国民都应该懂得,如果没有一整套自由民主宪政制度所产生的公正而正义,宽容而公平的法律体系来支撑其国家和社会的正常发展,那么所有的复兴民族的伟大创造以及民族的解放都将是一句空洞而毫无实质意义的口号.中国国民还会毫无知觉地回归到可怕和恐怖的类似于毛泽东时代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去.这就是中国的现状,也是中国国民应该警觉的现状。
   
   
    2006年3月6日
   
    转自《民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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