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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西:《物权法》——反共产的法律【贵阳民主沙龙星期五时政大家谈】

陈西:《物权法》——反共产的法律【贵阳民主沙龙星期五时政大家谈】
   文章摘要: 《物权法》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这个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共五编十九章外加一个附则的法律。从目前来看,它并不能带给我们什么。就如同该颁布的法律照常颁布,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该继续统治中国还是照常。所谓动摇和对共产党产生了否定作用,实际并不存在。作为一个已经出现的法律,《物权法》对一党专制的中国影响是微弱的。我们对它抱有的希望越多,失望越大。
   作者 : 陈西,
   發表時間:4/12/2007
   黄燕明:《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从长眼来看是好事。只有保护好私有财产,才能够看护好公有财产。"有恒产,才有恒心"。私有财产是人权主体意识得以强大的保障。颁布《物权法》,实际是对共产党极权意识的又一突破,是对共产党合法性、合理性的鞭挞。
   短期来看,《物权法》是不够完善的,它与私有制下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维护个人主体权利的人权思想还差得很远,这部《物权法》受到了许多质疑。但是,我认为,有,颁布一部《物权法》,总比没有《物权法》要好。从共产党内部极左派的观点可以证实,他们是反对这部《物权法》的。在两会未开以前,就曾有3千多人的极左派人物签名,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暂停审议《物权法》草案。他们指责该法违反宪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资本主义复辟。北京航空大学的韩德强教授则更具极左面目,他声称:"实际上,我们国有企业改革走到这一步,的确是严重违反宪法。……如果严格按照宪法要消灭剥削制度的话,甚至连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这个八十年代初的提法都是违宪的。"什么叫"严重违反宪法"? 鲍彤先生有一短精彩的话语,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百分之九十七的高票通过了。这件事情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主席毛泽东一九五三年提出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那条《总路线》,以及它的全部理论和政策的最终破产,意味着在折腾和徘徊了半个多世纪,转了个三百六十度的大圈子之后,中国依旧回到了原点。"
   只是,留有遗憾的是这部 《物权法》并未对即将被法律保护的财产要求追溯其来源,没有一个公正廉明的财产登记制度相配套进行改革。财产来源不被追究的《物权法》,这难免让人认为是一部机会主义强盗原理销赃的《物权法》。整个社会都清楚,共产党原先都是无产者,如今这些党棍们有了权有了钱,这大量的财产从何而来?是合法之物吗?来源说得清,道得明吗?这个《物权法》是不是"洗钱法"?我们希望已经通过的《物权法》有一个张显公正的相配套的改革措施。
   
   (掌声 ……)
   
   陈 西:《物权法》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这个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共五编十九章外加一个附则的法律。从目前来看,它并不能带给我们什么。就如同该颁布的法律照常颁布,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该继续统治中国还是照常。所谓动摇和对共产党产生了否定作用,实际并不存在。作为一个已经出现的法律,《物权法》对一党专制的中国影响是微弱的。我们对它抱有的希望越多,失望越大。
   
   《物权法》微弱的影响只是给我们社会增加了几个新的概念。而要从概念发展到观念,在从观念发展到法律,则有相当长的过程。
   
   我们大家都不看好中国的法律,这是有道理的,是可以用事实说明的。因为中国的法律并非是立基于正义,和普世的精神上,它没有永恒性;中国现有的法律有太多的派别性、阶级性、功利性、和易变性,因而,它没有真正法理的东西,只是权力者的玩物。在一个司法不独立的王国,能谈法律吗?
   
   对《物权法》,我只能谈它的概念意义。
   
   《物权法》的概念意义在于,它给我们推出了"物权"、"所有权"、" 支配权"和"排他的权利"等等说词。这些概念在西方社会可以说是基础性的概念,已经渗透到了人的血脉里去了,并且,早已升华到了法律的高度。但是,在我们国家,虽然以法律的方式推出来,其使用价值还在概念的层面,还不易让人领会其中的精髓。我们知道,世界最古老的法律,执行时效最长,对人类社会影响最大的是古罗马民法。它对私权的保护,对私有财产的认证性法律保障机制是令华人难以置信的。西方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共识,我们《物权法》里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条。十八世纪中叶英国的一位首相,在一次演讲中就曾这样描述过物产权对穷人也同样具有的神圣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半步,他的千军万马也不能迈进这所已经破损了的破屋。在强权与物权面前,形成了对垒。在我们中国则形成不了这种私权与公权的对抗。在共产党执政的时代,被定为异类的公民总免不了被"抄家"、"没收财产"的下场。今天,我们还时常听到身边的许多朋友在被抄家时被收走了"电脑",和能拿得走的名贵资产。中国历史上的极权统治否定了《物权法》。官兵与土匪没有什么区别,只要大权独揽,就可以任意侵犯公民权利。
   
   《物权法》的不成熟表现之一,司法的不独立。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早就提出,他认为"当立法的职能和行政的职能由同一人履行时,那必将是自由的终结。"司法独立是对行政部门的制约,缺少这种制约,就无法改变和阻止屡禁不止的政府越权侵犯公民主体权利的事件,而法律就形同虚设,严格执行法律也不可能。对《物权法》,我只能把它当作一个新概念的推广运动,当"物权"、"所有权"、" 支配权"和"排他的权利 "等等说法推广深入到,中国的普通老百姓都坚信"私有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一部真实的《物权法》就正式诞生了。
   葛实如:我有一条,在中国一党专制下,什么法律都没有用。最明显的是,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里面明确规定了人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自由",可是,那一条得到落实过?得到保障过?根本大法都是废话,《物权法》还算个数吗?《物权法》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大家都盯住私有财产应当得到保护,公有财产就不用得到保护了?那么大量的,公有制下的庞大财产就可以被那些党阀权贵资本家贪污瓜分化为己有?过去老毛曾经搞过一条规定,"贪污 500块钱,枪毙"。那时共产党全都是流氓无产者,通得过。现在共产党化公为私,强占了国家的资源,成了权贵资本家就搞《物权法》,贪污500万、5000万、上亿元不会被枪毙没事不说,还有《物权法》作保护。
   我说:现在最重要的就是一个,制定一个"保护公有财产的法",《物权法》是保护贪官的,"公权法"是反贪官的。保护贪官就是反党,《物权法》不反共产党。
   刘新亮:我认为,《物权法》目前在一党专制下的霸权话语意思是,可以公开地分公有制的财产了,共产党要大势地,纷纷下山占有资产了。江Z民的儿子在上海带头分财产,山东"鲁能"也被分了,共产党七千万党员都来分赃,上海帮、北京帮、团派,明确地分配自己的利益范围,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分了,贵州的铝厂也分了,明确到人,明确到团伙。彻底打破公有制。我们要有这样的胸怀,让共产党首先来占有私产,我们平民成无产者也没有关系,彻底的私有制从共产党开始实行,这样我们的国家才有希望。与前苏联实行的"休克法"改革相比,无非他们是把财产先分给所有的公民,然后再由极少数权势者来搞垄断,貌似一种重新洗牌,其结果也并不怎么样,出现了少数党阀权贵资本寡头。由于重新洗牌,社会经济发展也受到影响。我们可以让七千万共产党员发家致富,打破罪恶昭彰的公有制从共产党开始,这比起前苏联的"休克疗法"要好得多。起码,财产不至于会完全集中于寡头身上,较为均匀;社会经济发展不至于受到影响。只要实行彻底的私有财产制,中国的将来就会有希望。
   接下来的就是如何使《物权法》成为法律,而不是党法,或者只是权力的附属品。这是所有关心《物权法》的人们应当注意到的问题。中国表面上看有法律,实际上,长期的中国历史证明,中国没有法律。中国只有"权",法律只是权力派生出来的,即:党法、秦律、唐律、宋律、大清戒律。中国的法律是随着权力生息,朝令夕改的,法律只是权力的表征,权力的兴衰更替都会引起法律的兴衰更替。权力不需要的"法"可以废除,权力需要的"法"就可以兴起,老百姓准确地把法律称为"王法",所以有把法律当作"工具"之说。当法律没有超越性,没有成为至高无上的神圣东西时,社会将永无宁日,社会的灾难会无穷。真正的法律不能成为权力的附属品,真正的法律不能受权力的捆绑,真正的法律要成为超越党派超越朝代的东西。要使《物权法》成为制度性的东西,《物权法》反过来要求中共实行彻底的政治体制改革,《物权法》要求司法独立。如果共产党做不到这一点,那么,他们手中已经有了的产权也会因《物权法》只是党法,不是超越党派的法律,随着革命的兴起,其利益也不保。
   申有连:《物权法》是反共产的,我加一句,《物权法》同时是反社会主义的。过去中国人相信"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的宣传,从今天已经通过将实施的《物权法》来证实,只有去社会主义化才能救中国。
   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党纲,第二条,第三款写道:"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共产党,顾名思义,共产党就是为共产而成立的党。共产党掌权以后,在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开始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完成他们所谓的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毛泽东一伙的共产党人开始了剥夺地主、资本家的财产,杀了大概几十万地主,搞了无数次的社改运动,确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公有的制度。而"人类万恶的根源"——私有制被连根拔掉。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消灭私有制,现在却放弃了前50年致力而做的工作,等于是否定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否定了毛泽东的丰功伟绩,否定了土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否定了成千上万的革命先烈前仆后继,英勇牺牲,为之而奋斗所取得的胜利成果。《物权法》毁掉了社会主义存在的理由。
   徐庆元:我们不要太高兴《物权法》的出现会带来什么好的东西,中国的《物权法》仍然有着中国的特色,它不是人们所真正指望的法律。它是权贵们因为巧取豪夺来的财富缺乏保障,而求助于人大对物权法的通过;并告知穷人,我的财产是合法化的,任何人不得再以革命的方式剥夺我的财产。《物权法》是权贵们在心理上寻求的一种自我安慰 ,一种继续占有"打土豪,分田地"成果的霸道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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