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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后一个反革命集团案刑事判决书

中国最后一个反革命集团案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6)筑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西﹐又名﹕陈友才﹐男﹐四十二岁(一九五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广西自治区玉林市人﹐系贵州图腾科技实业公司董事长﹐住贵阳市香狮路九十八号。一九八九上(原件如此﹐应是"年"字)六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
    九九二年六月刑满释放。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因反革命宣传煽动案被收容审查﹐同年八月十六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廖双元﹐男﹐四十三岁(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系贵州图腾科技实业公司法律顾问﹐住贵阳轴承厂宿舍。一九八九年六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案被劳动教养三年。一九九二年六月解教。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因反革命宣传煽动案被收容审查﹐同年八月十六日被逮捕﹐现押于贵州省公安厅看守所。
    被告人﹕黄燕明﹐男﹐三十五岁(一九六零年六月十一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重庆市人﹐系贵阳市云海装饰公司经理﹐住贵阳市山林路五十九号。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因反革命宣传煽动案被收容审查﹐同年八月十六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卢勇祥﹐男﹐四十九岁(一九四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系贵阳金河康乐有限公司行政部主任﹐住贵阳市解放路九十一号。一九八三年十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因反革命宣传煽动案被收容审查﹐同年八月十六日被逮捕﹐现押于贵州省公安厅看守所。
    被告人﹕曾宁﹐男﹐二十八岁(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系贵州省图腾科技实业公司职员﹐住贵阳市外环城东路十四号。一九九一年四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九九五年四月刑满释放。同年五月二十五日因反革命宣传煽动案被收容审查﹐同年八月十六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被告人陈西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告人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扇罪﹐被告人曾宁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松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永祥、曾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厅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至同年五月二十四日﹐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永祥、曾宁先后分别纠集徐国庆、胡康伟、陈宗清、王军、叶华、陶玉平等人在被告人廖双元家中、河滨公园"南苑"茶室、王全政家等处发泄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共谋采用"民主运动"的手段﹐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民主政体、多党专制﹐并要求为一九八九年"六四"动乱平反﹐组成联合政府﹐同时拟定《寄言同胞书》等反动传单进行传阅﹐并签名﹐又以握手宣誓等形式组织反革命集团。同时商定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四日将传单在北京、贵阳两地同时散发、组织学生、工人罢工、罢课上街游行﹐并进行分工﹐编记代号为"六四"活动作准备。
    一九九五年六月四日﹐被告人黄燕明、卢永祥潜入北京趁群众观看降国旗仪式之机﹐将《给中共中央的公开信》分别邮寄《湖南日报》、
    《云南日报》等各大报社后﹐其余传单在群众中散发﹐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故以被告人陈西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罪﹔被告人黄燕明、廖双元、卢勇祥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罪﹔被告人曾宁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曾宁均以自己提倡民主﹐反对腐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进行辩护。
    经审查查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被告人廖双元、黄燕明以为被告人曾宁出狱接风为由﹐伙同徐国庆、叶华、王全政、王军、袁军、胡康伟、陈宗清、陶玉平(均另案处理)前往黔灵公园﹐在二十年代国民党民主人士简孟平墓前﹐上列被告人大谈"民主"﹐发泄对共产党的领导和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同月二十九日﹐被告人陈西、黄燕明伙同陈宗清、王军在外环路一家火锅店吃饭时﹐被告人陈西提出我们的行为与境外是一致的﹐并要求为"六四"动乱平反﹐组成民主联合政府等主张。
    同年五月一日﹐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曾宁邀约徐国庆、胡康伟、陈宗清、王军、陶玉平等人在贵阳轴承厂廖双元家中聚会﹐上列被告人大谈"民主"﹐妄测形势﹐共谋采用"民主运动"的手段﹐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民主政体多党专制。被告人陈西提出﹕贵州的"民主运动"要走在全国的前面﹐要敢为人先﹐在贵州点燃第一把"民主"之火﹐策划在一九九五年六月四日﹐发动工人、学生上街游行。进行分工﹐由陈西总体负责﹐廖双元负责安全﹐黄燕明负责宣传。以后﹐被告人陈西提议为"我们的民主运动"宣誓﹐同时宣布进入二级战备状态。同月八日﹐被告人陈西、黄燕明伙同王军、陈宗清等人窜至贵州大学以举办讲座为名﹐宣传陈西的"绿色文化"﹐了解学生思想动态﹐为"六四"上街游行作准备。同月十七日、二十日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等人在本市河滨公园"南苑"茶室共谋在"六四"期间散发传单﹐商定贵阳、北京两地同时散发﹐被告人卢勇祥将写好的《给中共党魁的公开信》﹐让被告人陈西、黄燕明、廖双元传阅﹐
    被告人陈西将其题目改为《给专制独裁者的公开信》﹐并署名"中国民主党贵州分部"﹐同时签上陈西、黄忠民、曾宁、卢勇祥等人的姓名。同月二十二日﹐被告人曾宁潜入北京了解北京"民运"情况﹐回巢后在陈西家中向陈西、黄燕明、徐国庆介绍在北京面见贵州"民运"分子黄翔等情况﹐并告之如果我们被抓就让家属给"国际人权组织"刘青打电话﹐让他们知道我们被抓的消息﹐同时将刘青的电话及传真号码让被告人陈西、黄燕明和徐国庆抄录。同月二十四日﹐被告人陈西、黄燕明、卢勇祥等人在王全政家再次对"六四"期间的行动进行了具体的分工、布暑。被告人陈西、廖双元负责到工厂散发传单﹐黄燕明等人负责到大专院校及市中心散发传单﹐卢勇祥带人到北京散发传单﹐同时商定散发传单的时间、地点及各自带领工人、学生上街游行﹐如遇公安干涉即带到省政府要求对话。尔后﹐被告人陈西为本人和黄燕明、廖双元、曾宁、卢勇祥等人编记代号以便联系。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被告人陈西将《给专制独裁者的公开信》、《寄言同胞书》等传单复印二千余份﹐将其中一千五百份分别交给王军、叶华、王全政等人散发张贴﹐其余三百份由被告人黄燕明、卢勇祥携带潜入北京市。到京后﹐被告人卢勇祥对被告人陈西修改打印后的传单不满意﹐并将其销毁后﹐另行起草"……政策不仅野蛮、残暴、愚昧、祸国殃民、不得人心……错误的马列理论继续维护一党专制"等为内容的《给中共中央的公开信》复印一百五十份﹐于六月四日分别向中共中央办公厅、人大办公厅及《人民日报》、《云南日报》、《湖南日报》等各大报社投寄﹐当日十九时四十分﹐被告人卢勇祥、燕明窜至天安门广场﹐趁群众观看国旗降旗仪式之机﹐将剩余的传单抛撒至人群中﹐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徐国庆、胡康伟、陈宗清、王军、叶华、陶玉平、袁军、王全政等人证实﹐在廖双元家、王全政家以及河滨公园等处聚会时﹐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曾宁谈论"民主运动"、"反腐败"、"建立多党民主政体"以及其它参与人的分工情况及被告人卢勇祥、黄燕明在天安门广场散发传单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与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曾宁的供述相一致。
    本案通过对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曾宁的供述、证人政言、文字技术鉴定书及查获的有关物证、书证当庭质证﹐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西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被告人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曾宁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黄燕明、卢勇祥同时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成立﹐应予确认。指控被告人陈西、廖双元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永祥、曾宁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曾宁纠集在一起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以握手宣誓为形式﹐组织反革命集团﹐以"中国民主党贵州分部"书写并印制反动传单在天安门广场散发﹐恶毒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仇视社会主义制度﹐企图以"民主运动"的形式﹐以"反腐败之名"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被告人陈西积极组织他人聚会﹐以握手宣誓组织反革命集团﹐并为其组织成员分工、编记代号﹐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又系累犯﹐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曾宁积极参加陈西组织的反革命集团﹐接受分工和代号﹐并积极参加反革命活动﹐其行为均构成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被告人黄燕明、卢勇祥在公共场所散发煽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内容的传单﹐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均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曾宁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西、廖双元曾就卢勇祥草拟的《给中共党魁的公开信》进行传阅、修改、复印﹐但被告人陈西、廖双元均为对此传单进行散发、宣传煽动﹐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西、廖双元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曾宁的辩解无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西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被告人廖双元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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