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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宪法》中伪民主的致命伤
文章摘要: 当然,我们眼下的反专制,不仅仅只反专制制度本身。如果只是制度本身的话,只要有人站出来从新设计和规划,然后让全民表决通过即可。但事实并不那么简单。因为我们眼下是要切实改变专制制度本身的,当然这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和最终愿望。
作者 : 郭永丰,
發表時間:1/24/2007
作为今日之民主人士,我们都是反专制的,而专制是什么?也许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最清楚,那就是一人一党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皇权体制或一党专制体制。由于这种体制本身的劣根性所决定,只要在这类体制里工作的任何官员,他们均不受来自下级的,尤其是来自人民群众的强有力监督与制约。
当然,我们眼下的反专制,不仅仅只反专制制度本身。如果只是制度本身的话,只要有人站出来从新设计和规划,然后让全民表决通过即可。但事实并不那么简单。因为我们眼下是要切实改变专制制度本身的,当然这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和最终愿望。而如何达此目的?当我们面对维护这种邪恶制度的强大机器和力量时,这才是最让人感到无限头疼和困惑的。
只要能把维护这种制度本身的所有力量一一瓦解,拆散,或摧毁掉,才能真正顺利实现这个目标。否则,反专制就根本无从谈起,只能是纸上谈兵,是口头上的游戏。针对此现状,笔者以为,我们应该抓住当局的弱点和软肋,也许才是最见成效的。那就是说,作为今日中共专制政权,其弱点和软肋究竟是什么?只要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也不难全面知晓。
很明显,作为今日中共专制政府,是根本不承认自己就是专制的,而总是口口声声说的,中国眼下是民主的,中国人的人权是世界上最好的。如果我们不能从根本谈起,而彻底拆穿这些谎言,即便我们空喊一万年民主,最终也是徒劳的。
也就是说,中共当局虽然所行是真专制,但他们夸夸其谈的,却始终认为一党绝对领导,让八大傀儡政党参政议政,就是真民主。为此,既然在眼下,广大人民群众连什么才是真民主都不清楚,那么,我们就应有义务和责任首先将中共的这种伪民主画皮,尤其象征伪民主的《宪法》一一戳穿,才能恢复真民主的本来面目。否则,如果连什么才是真民主都搞不清,让顽固保守势力总是这么忽悠或故意混淆是非黑白,那我们的反专制也一定没有多少成效可言,甚至还会导入新专制的歧途。
为此,笔者在此罗列中共《宪法》中伪民主的致命伤,以供大家参考。
一、中国人民是如何掌握国家权力,并成为这个国家主人的?
《宪法》序言说,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但在1949年之后,当毛泽东在完全不民主的选举下,被中共本身(当然在党内也根本没有民主),实际也是极少数人,那些属于中共最高权贵的人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之后,是毛泽东等中共党贵全权代表全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核心权力,并成为名副其实的主人的,就根本不是广大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比如人民非常自由、民主、平等地运用自己手中的选票,作为这个国家的主人,亲自参与这种选举的。
如此说来,中共在1949年所取得的国家权力,是属于中共党贵的,尤其是属于毛泽东为首的所有党权贵们的,是他们这些人替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这根本不是人民的选择。而人民本身根本无权、无资格、无丝毫机会参与这种选择。所以,这种说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是极其荒谬的,是公然对中国人民的愚昧 ,也是对全中国普通百姓政治权利的全面剥夺和侵犯。
当然,我们也不否认,由于毛泽东等人在革命战争中所取得的丰功伟绩、卓越功勋和伟大成就,如果真正实行全民参与的选举,毛泽东等人还依然会毫无疑问地当选。但是,在中共建国初期,却根本没有实行这样一种真正体现和保障权力在民,国家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做法。或者即便走形式也从来没有过。而在此之前,毛泽东等人对于美国等民主国家的选举是非常熟悉的,甚至还很精通。毕竟在他们所倡导坚决推翻国民党蒋介石的独裁专制暴政时,他们一向所打旗号,所唱赞歌,所颂扬民主的榜样与典范,都是全力宣扬美式民主制度的,关于这一方面的实证,只要把解放前中共媒体《新华日报》、《解放日报》等全部翻开来,就可全部明白。
所以,这中共伪《宪法》的序言,直到修改了多次后的今天,还依然大言不惭,恬不知耻地公然说着谎。
二、中国人民为什么必须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宪法》序言说,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很多人都说,中共《宪法》废话太多,也许就是由于中共要绝对领导一切的心是虚的,否则,就绝不会有这么多的废话。比如在这段序言中所描述的,实际就是这样一种类型的废话而已。否则,又为什么要讲那么多废话哩?毕竟,无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如何正确,终究只是思想,是可变的,并且这些思想也都这么承认的。可为什么还把这种可变的东西也写入《宪法》中哩?就极为荒唐。
本来,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凡是能称得上法的东西都应该是刚性的,虽然法也是人制定的,但不在法定条件下是绝对不能随意修改的。但在这部《宪法》里,还号称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高于一切法律制度的,任何法律制度都不能与此相抵触。却可以把此类可变的东西写进了《宪法》,其根本用意又是如何呢?固然,这便充分证明,该《宪法》本身根本就不是刚性的,而是含有很多水份的,所以,其崇高地位、神圣尊严和不容侵犯的权威就极难有所保证。尤其只要我们看看中共《宪法》在这短短几十年里就被人为修改了多次,便可知道这绝对就不是这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仅仅只是中共人治天下里供中共党领导和权贵更方便麻痹和愚昧人民的工具。当然仅仅只供中共党贵私人使用,也仅仅只保护中共最高领导者的权威神圣不可侵犯的。至于其他任何人,只要敢与最高领导人作对,或过意不去,就一定要吃不了兜着走。这便是该《宪法》在党领袖的权威面前根本硬不起来的最脆弱和最致命之处。
之所以要强调中共的领导,这是因为,在一个党里,只能有一个老大,当然这也是客观要求。正如在一个企业里,只能有一个人说了算一样。否则,党将不党,企业就难成为企业。但在一个国家里则完全不同,因为国家是属于全体人民的,既然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就不能允许任何形式的寡头垄断和专政。实际上,这也正如在经济市场的完全垄断一样,是极为邪恶的。包括马克思本人,也在其《资本论》中,坚决反对和仇视的。虽然马克思只剖析了经济领域的这类邪恶现象。但实际上,即便把这种真理运用于政治领域,也是一样极其邪恶的。也就是说,无论何种市场,无论政治的还是经济的,都不应存在寡头专政和完全垄断的形式存在。所以,这个在中共《宪法》里所强调的中共领导,本身就极为荒谬,错误到极点。
比如当年毛泽东对刘少奇的彻底打倒,就是用《宪法》中的中共党老大的权威,置其于死地的。虽然刘少奇在当时就是中共的最高领导人,但由于太上皇毛泽东的存在,只要毛不死,他永远只能做孙子辈,只能做小,就别想真正当家作主了。所以,一旦毛泽东发怒时,这种《宪法》固然就保护不了他。
虽然在那时,刘还紧握《宪法》准备替自己申冤的,但那又有什么用处哩?毕竟《宪法》也是毛的全部意志体现,你总不能拿着毛的意志打倒毛本人吧?
因此,在《宪法》里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中共的领导,这是极端错误 ,荒谬到极点的。当然,这也是我们眼下推进民主制度首当其冲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否则,中国人民就永远难以真正当家作主了。
至于在《宪法》之外,比如在经常的宣传中,中共自称自己一向伟大、光荣、正确、优秀、先进,就更强词夺理,自卖自夸,令人真正难以信服了。当然,这在强调法制的社会,这种自夸是根本不算数的。虽然中国在中共的绝对领导下,大谈以法治国的,这当然是根本无从谈起的。但由于其硬要这样说,我们就当他确实是依法治国的,所以便抓住其海夸的《宪法》,谈谈其虚伪性和荒唐性,也是未尝不可的。
三、什么叫人民民主专政?对谁专政?什么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怎么跟封建王朝没有区别?
《宪法》序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宪法》总纲第一条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且还说,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就颇使人迷惑。因为由于概念的东西太多,又不做具体解释,所以便极难参透彻了。
什么叫人民民主专政?对谁专政?什么叫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个真正民主的国家或社会,它还需要专政吗?更何况,在序言中,已经这样指出,“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那么,为何还要叫专政国家哩?民主还需要专政吗?如果民主需要专政的话,那还叫民主社会吗?这种类型的民主国家,只要我们按照实际,尤其拿真正民主国家比较,就觉得太荒唐了。也就是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这社会还需要专政吗?又应该专政谁哩?对普通犯罪分子的专政?还是对不听话和不服从管理的老百姓的专政?
那么,话又说回来,社会主义是属于全民所有的,人人都是这个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只要人们不危害这个国家的安全,不侵犯他人权益,不泄露国家机密,对于国家的建设和管理,人人都有提建议和意见的权力。这在该《宪法》第三十五条有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且,第四十一条是还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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