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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环境、社会与环境的问题从表面上看是经济问题。但经济依赖于社会制度,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经济形态。中国存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与中国的腐败问题一样,本质上都是一个制度性问题。曾国藩曾经说过“不治本,贼越杀越多”。同样,不解决根本的社会制度,贪官也就会越杀越多,生态环境也会越来越糟糕。
最后公民权益:
西方的法律强调以保护私权免受公权侵害为其宗旨。它源于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学说:国家之所以存在,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私权,人民的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就是“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能进”。在此逻辑上,于是,个人利益就要优于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任何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最终都是为个人利益而服务;个人利益可以是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却代表不了个人利益。按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学说,如果可以以多数人的利益代表个体的利益,那么容易导致以整体利益的名义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也使得对政府的监督不再必要。
而中国的法律关注的是组织管理功能与惩戒功能,尤其青睐后者。对此,我们可以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铁面无私”等流播广远的熟语中领略一番。因此它重视政府对社会、对人民的“管理”或“管制”。按此逻辑,国家应凌驾于社会和人民之上,国家利益应绝对优于一切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一切权利、权力都源于国家的授权,一切领域、一切关系都应受国家行政权力的支配,人民的一切行为都须得到国家的许可,国家拥有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力。
经过对比,我们发现,西方法律是:公权限制、私权保护,讲的是公平和正义;中国法律是:私权限制、公权释放,讲的是效率和效益。
“私权限制”只规定百姓应尽的义务,承担的责任,百姓只享有被制裁权,被管制权,少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公权释放”不限制滥用公权者,导致政府的权力通过自我授权、自我扩权、自我扩张等方式实现权力的急剧膨胀。所以甚至村官也敢说:“法就是我,我就是法”。在这种权力结构下,中国的各级政府不同部门都在试图控制社会资源,形成分散化的利益格局,并通过政策、法律设计,将部门利益制度化。因此很多政府部门不怕法多,法制定得越多权力越大;同时也不忌讳违法的多,违法者越多,收益(罚款)也越多。对这种现象,执法部门内部有个不要脸的说法,叫:“可持续性罚款”。不是还有那么一句话么:“老婆是打出来的,老百姓是罚出来的。”
一个国家的政治是否正义,取决于国家是否能使公民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一个公权得不到限制且无限释放的社会,人民的权益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吗?
我们甚至可以提高到一个高度来看私权怎么保护的问题。
大家知道,现在中国有一种奇特的现象,叫做“上访”。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非得到各级政府“上访”来申诉冤情?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人民的权利、权益被肆意粗暴践踏,而当司法又不公正时,便催生了一批又一批的上访大军。司法应该是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什么法律政策不能代表公正保护人民利益?一个合理的推断是,制定法律政策的权力部门没有受到应有的制约。
老百姓漫漫上访路的背后,显示出中国老百姓维护自己利益的艰难。据悉,国家信访局每年接待和接受的上访人群达百万之众。不断的上访已令包括国务院信访局在内的中央信访机构饱受压力。而且由此带来的环境、治安等问题,也使北京市不堪负重,以至中央规定,各地上访人数要有数量限制,哪个地方超了,就要问责哪个地方政府。这事儿在文明制度的国家里会被人们视为是大笑话,但在中国,已成了一个普遍的悲哀。所以各地政府不仅要采取各种措施来堵截上访人群,同时还要到北京接回“漏网之鱼”。仅沈阳市每年从北京“接访”回的上访群众有数千人,每年因此花费的费用达百万元。据一位信访局的朋友讲,他们每次到北京“接访”,几乎都是一场鏖战,规劝加拳脚、胡萝卜加大棒,无所不及。受害受难的当然是上访群众。
在中国,信访制度是作为社会的减压阀而存在的,而现代法治社会并不需要信访,因为民主国家的公民拥有宪法保护的“诉权”,一切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律争议都能够提交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方式予以救济。中国也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条款。按理说,公民如果被政府侵权,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不用千里迢迢上访,关键的是,这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基本形同虚设。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因原告提起行政复议而中断。 说白了,《行政复议法》让你复议,但只有在你的权益受到事实上的侵害、即使是不可弥补的侵害后,方能提起行政复议,而且在复议过程中任凭侵权行为付诸实施。
行政复议机关与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主体之间或是隶属关系,或同属于一个行政体系,也就是父亲和儿子或叔叔和侄儿的关系,“官官相护”肯定在所难免。就近年来讲,在全国范围内,上千个行政复议案子中,真正胜诉的拿不出几个,可说寥寥无几。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样,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方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行政侵权决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但依据《行政诉讼法》,如果行政决定事实上构成违法,当事人在诉讼期间,仍然阻止不了侵权行政行为的执行。换个形象点的说法,政府若动议拆迁你家的房子,政府可能违法,你要维权,那么可以到法院起诉政府。但在诉讼期间(可能期限很漫长)并不影响政府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也就是你从法院可能刚出来,再回首,你家房子已不复存在了。法律对老百姓就是这样残酷无情。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由于法院受制于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很多问题便已昭然若揭。司法不独立,现实的制度框架人们很难指望一个普通的法院能够公正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法院要么不给你立案,要么肯定让你输。我们都看过张艺某的影片《秋菊打官司》,连一个村官的侵权案子,想要个说法都那么难,别说政府扒你家房子了。
公权与宪法脱节使制度完全空洞化,让很多侵权者规避了责任。
这里说个案例:湖北黄冈市的谭根元状告税务部门1994年前后非法划扣其税款,直到案发近10年后才得以终审。值得人们深思的是,为阻止他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关方面在诉讼期间将他两次逮捕、非法羁押327天,使其从一个拥有千万元资产的民营企业家沦为了不名一文。尽管法院名义上为其讨回了公道,检察机关也向他支付了国家赔偿,但政府行政部门却仍未停止对他的刁难,已经一贫如洗的他不仅没能依法讨回税务部门应返还的137万余元,反而被要求补缴10多年前税务部门已大部分返还给他的174万余元税款及1倍的罚款。
现实告诉我们,民告官,难于上青天,即使暂时赢了,失败了的权力依然可以秋后算帐,依然可以卷土重来。诉讼代价过高等于把弱势群体挤出了法律框架。有句话叫“打赢了一场官司,却输了一辈子的幸福”是最好的概括。
面对司法不公正带来的苦难,上天入地俱无路的老百姓那么要么上访,比如前述现象,要么通过自发抗争来讨还公道,但付出会更大,这就是“暴力维权”!
农民工王斌余因数次讨薪不果反遭侮辱打骂,在寻求法院和劳动部门救助一无所获后,举刀连杀四人,重伤一人,后被法院判处死刑。王斌余是典型的个体“暴力维权”案件;而“群体性”暴力维权也已屡见不鲜。
老百姓为维护自己的权利,竟然发展到不得不与政府或资本暴力对抗的趋势,折射出了中国社会制度上的严重问题。
当前中国仍处于公权太强大而私权太弱小的强权秩序。公权本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公器,但当公权被代理者私化了的时候,法就可以成为套在老百姓脖子上绳索。于是大肆敛收钱财,侵吞公共资源便成了常态。民众对不公正的无奈忍受和对公正的饥渴,不断累积着社会动乱的能量。中央已经注意到了这种激烈对立的社会矛盾,所以提出建立“和谐社会”,以此向党内提出警告。不过如果不从“制度建构”着手,也就是说主动走宪政改革的道路,用开明的、善意的态度对待人民的话,和谐从何来?
缚来宾
于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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