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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深圳公开处理涉黄人员”新闻有感/废话一筐

   看“深圳公开处理涉黄人员”新闻有感
   
   深圳总是个出新闻、惹争议的地方。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深圳人就提出了“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口号,冲击了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观念,在全国引起很大震动。九二年,年迈的邓小平,南巡到了深圳,讲了许多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话,在国际上都引起巨大震动。我到今天,都还记忆犹新。
   
   进入本世纪后,关于深圳的新闻,在我头脑中还留存有印象的,就只剩下《时差七小时》了。再加上最近,被吵得火热的“深圳警方公开处理卖淫女嫖客”事件。

   
   “公开处理”违法犯罪人,对我来说,并不陌生。在十年文革期间,神州大地触目都是。我自然也见得多了,但在21世纪的今天,又在代表改革开放先进文化方向的特区再次出现,到令我多少有点诧异。难道这也算是创新?也算是与时俱进?
   
   我想,这也许应该是创新吧。轮回的历史,总会导演出一出出复旧就是创新的闹剧。
   
   社会毕竟还是在与时俱进,这与任何大人物的口号无关,而是因为社会的车轮必然滚滚向前不可阻挡之故。
   
   很高兴看到上海律师姚建国站了出来,直接上书全国人大,要求纠正深圳福田警方公开处理涉黄嫌疑人的做法。我想这是代表了中国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因为保障人权,正日益成为普世的价值观,也正日益成为中国社会(包括官方和民间)的价值观。姚建国律师的行为,向世界显示了中国社会近年来在人权理念上的转变。
   
   “公开处理涉黄嫌疑人”这件事,之所以会成为有争议的热点新闻。本身也表明社会大众对人权问题的兴趣,也说明在开革开放的过程中,人权观念又在神州大地上重新生根发芽了。我有理由相信,她必然会随着进一步地改革开放,在中国长成参天大树。
   
   扯远了,回到“深圳公开处理涉黄嫌疑人”这件事情上来,我欣喜地看到:“《新华网论坛》、《人民网论坛》、《新浪网论坛》、《QQ论坛》等BBS上均有本话题的讨论。十分有意思的是,绝大多数网民都在严厉地谴责深圳福田警方的做法,从网上调查结果看,在参与的5万多人中,有68.17%的人表示反对。”
   
    “罪犯就没有隐私权?”“违法犯罪有相应的处罚程序和标准,但并不代表要剥夺违法人的所有权利。”这样的质疑是理性的。
   
   不过,和谐社会也总有不和谐音。有司法学者就指出:“‘公开’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应该做到的是立法公开、司法公开、行政公开。那么,公安机关的‘公开处理’、‘公开逮捕’,法院的‘公开审理’、‘公开宣判’都是合理合法的,也应该提倡。”
   
   我必须承认,这位学者泛泛而谈的话是对的。但就深圳这个具体问题上这样讲,则有误导读者的嫌疑。因为他并没有直接表达对这件事情的看法,而空谈法理上的公开原则。
   
   显然,法理上的公开和“深圳公开处理涉黄人员”的“公开”是两回事情。因为法理上的公开是对执法机构而言的,他们必须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却不应该公开涉案人员的私隐资料。
   
   其实,学者根据法理原则,很容易判别这件事情的对错。因为有法理原则是这样的:“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除非法律许可;公民的权力是无限的,除非法律禁止。”学者应该很容易发现,我国的法律里,找不到任何支持深圳警方这样行为的条文。因此,深圳警方的所谓公开处理,是违背法理原则的。
   
   有受访警察表示:“公开处理、示众逮捕,长期以来是警方震慑、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方式(尽管是一种非常规方式),并无违背法律程序之过。”这段话正是我担心的,诚然,警察也认为这是一种非常规方式,却认为不违法。我看他的依据就来源于这是“长期以来”上,很遗憾,我不知道这个长期是不是涵盖了文革期间?
   
   深圳曾经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所谓改革,就是要改变旧有的不合理的东西。应该是改进,而不是“改退”。“深圳警方公开处理涉黄人员”的行为,与旧有的游街示众行为到底有没有区别?相信大家都能做出自己的评价。
   
   最后,希望今后能多听到深圳在不断改进而不是“改退”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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