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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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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七)《管子》,(续)

西蒙娜•薇依曾经作过一个通俗的比喻:虽然“集体”是非常值得尊重的,然而“……因此我们可以说,对一个处于危难中的集体的义务,会导致全部奉献(sacrifice total)。但并不能说集体就高于人的个体。……一个农民,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耕作其土地,会精疲力竭、陷入疾病乃至死亡。但他心里始终明白,这只是为了面包。与此相类似,即便是在全部奉献的时候,他对集体的尊重也无非是与对营养的尊重相类似。”——这就把集体利益还原到个人利益的头上,并且适度地黯淡了那个崇高词语的神圣光环,但是,事情还有着另外的一面:“通常能见到的是角色的颠倒。某些集体,非但不能为人提供营养,反倒吞噬人的灵魂。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社会的疾病,首要的义务是要去治愈它;这时,就需要动用外科手术的方法。” ——任何集体也许都是可以被还原为个人的。孟子在两千多年说过一句不大讨人喜欢的话:“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后人在引用这句话的时候常常有意无意地把它简化成“民贵君轻”,完全忽略掉了中间那个“社稷”。 如果我们把这里的“社稷”一词作简化而与时俱进的理解,我们可不可以这样问问孟子:“当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你说该怎么办呢?”这问题还真不是能轻易回答的,正如前文交代过的,一定要先来搞清楚“国家”的性质才行,嗯,想想三十年前的南斯拉夫的那些爱国主义者吧。——事实上,把国家捧到至高无上的位置仅仅是很近的时代才开始发生的,就算在西方,可能最早也就只能追溯到马基雅维里那里。——看上去有些奇怪,一个以赤裸裸的邪恶嗓音为专制君主大唱赞歌的家伙难道不去主张“君为贵”吗,咦,想想朱熹那套正人君子的学说正是被秦桧提倡起来的,难道说……这正是马基雅维里令人费解的地方,我们一般熟知的是他的《君主论》,可在他的另一部大部头《论李维前十书》里,他却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共和主义者,他在这本书里告诉我们:为了保卫祖国可以不择手段——不论是施加暴行还是忍受屈辱,只要是对国家有利的,就要咬牙去做。虽然马先生此刻所表现出来的形象是个热血的爱国者而不是无耻的权术教师,但他这些话依然让人觉得胆寒。作为对照,马基雅维里还攻击了法国人的态度,说他们虽然也主张不择手段——不论是施加暴行还是忍受屈辱,但目的却不是保卫祖国,而是为了保卫国王。马老师轻蔑地说:这些法国人认为,只要所做的决定不会令国王蒙羞就好,至于国家为此会承担什么代价,那都是国王的家事,是国王自己的事。马基雅维里是文艺复兴时代的人,这个时代大体相当于我国的明朝,不算太远哦。想一想看,如果一位国王拥有一个国家,如同现代的一个大老板拥有一家公司,当竞争的压力使得公司无法继续维持的时候,他卖掉一部分股份又有什么不对的呢?这似乎意味着,在私天下的时代里,一位国王/皇帝,卖一卖国也不算什么罪过吧?可是,马基雅维里所不屑的“法国人”却做过一件令人大跌眼镜的事情:国王路易十六居然遭到了审判!——这就是大家熟知的法国大革命期间所发生的,路易十六被审的罪名是:作为一位被人民选出来的国王,却“对人民发动战争”,这是叛国,是背信弃义的行为!审判词的背后隐藏着“契约社会”的理论,马基雅维里对这件事不知道会怎么想,可是,与《君主论》齐名的《利维坦》却告诉我们:国君是不可能叛国的,因为他就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正如一位全资拥有一家公司的资本家即便完全卖掉自己的公司,也算不上是对公司的“背叛”。好了,重新看看前边那两个问题,有什么新的感觉呢?

   ——对这些问题先别去想怎样从学理上来解释,中国帝王们当年也同样面临过这些问题,是呀,如果臣民们也这么来讨论,听起来可比较刺耳呀!所以,他们迫切需要的是从现实角度来做个了断。方法很简单:统一思想——如果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也就不会有这些烦人的问题出现了。所以中国一进入专制社会,马上就有了秦始皇的焚书,接着又有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嗣后又接二连三地有了科举取士,有了文字狱,连绵两千年不绝。这样看来,历史上有些因果关系真是环环相扣的呀,君子见一叶落而知秋,尝一勺而知鼎镬,推理即可。

   问题还没完,再说一个:如果说对社会习俗的因循就是黄老道家“无为之治”的一种体现,可儒家同样也讲这一套呀,比如说,儒家《荀子》所讲的甚至比道家《管子》更要“因循”。《荀子》有一篇“儒效篇”,讲儒家对国家、社会的实际功用,其中说到:

   以从俗为善,以货财为宝,以养生为己至道,是民德也。行法至坚,不以私欲乱所闻:如是,则可谓劲士矣。行法至坚,好修正其所闻,以桥饰其情性;其言多当矣,而未谕也;其行多当矣,而未安也;其知虑多当矣,而未周密也;上则能大其所隆,下则能开道不己若者:如是,则可谓笃厚君子矣。修百王之法,若辨白黑;应当时之变,若数一二;行礼要节而安之,若生四枝;要时立功之巧,若诏四时;平正和民之善,亿万之众而搏若一人:如是,则可谓圣人矣。

   第一句就很重要:“以顺应社会习俗为善,以财物为宝,以过好日子为最高追求,老百姓就是这样。”这句话对老百姓的道德下了个定义:什么叫做“善”?答案就是:从俗为善。也就是说,顺应社会习俗就叫做“善”,那么,“恶”在这里虽然没说,自然可以反推:违背社会习俗就叫做“恶”。——这是一个看似不是问题而根本上异常复杂的问题,荀子的答案自然并非标准答案,我们哪怕只在故纸堆里随意地扫上几眼,也能轻而易举地找出太多的质疑与解答,比如斯宾诺莎认为善恶无非是人的幻觉,活跃于十九世纪末期的民俗学者萨姆纳则提出了一个似乎颠倒了因果关系的惊人论断:“道德习俗可以使任何行为都成为正当的”,弗洛伊德倾向于良心的本质就是“社会性焦虑”,而尼采的看法似乎最具创意,他认为善恶的来源需要在社会的上层和下层之中分别分析,比如,对于高高在上的老爷们,“善”原本就是他们的自发的自我肯定——他们判定他们自己都是好人,所作所为也都是善事,以此来对立于那些粗俗卑贱的家伙。尼采考之古代希腊,发现“善=贵族,恶=奴隶”,后来是社会的动荡使得那些“粗俗卑贱”的家伙暗中颠覆词义,奴隶品格中的顺从和利他主义居然变成了被社会公认的美德。尼采还把“良心谴责”看作一种痼疾,是暴力集团建立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国家(或类似的什么组织)之后,那些因此而结束了自由的漫游生活的原始人类们不得已把“自由的本能”锁进内心,而这种内心的张力才正是所谓“良心谴责”的萌发之地。——这里似乎有些神秘的“自由的本能”其实是一个广为大家熟悉的概念,也就是尼采的标签式概念:强力意志。(对这个古老的问题我们也许不必倾注太多的思考,因为,嗯,尼采的这些观点成形于1887年出版的《论道德的谱系》,仅仅两年之后他就精神分裂了,一直到死也没有恢复正常。呵呵,我可一点儿没有幸灾乐祸的意思。)最令人不快的想法也许要算蒲鲁东,他在《什么是所有权》(这是一部为马克思所激赏的著作)里直截了当地说:“我们没有碰到可以使我们不同于禽兽的地方。” 尤其耐人寻味的是,研究群体心理学的专家们冲上来横切一刀,使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了。他们会说,在对善恶问题作出判断之前,先要把“人”分成“个体”和“群体”,然后分别讨论。比如,莫斯科维奇为我们勾勒了一个似曾相识的图像:“群体心理学不可避免地描绘了所有那些使权力不可忍受的特征:它对理智的蔑视、它的暴力、狡诈以及专横。而这副图景中所包括的民众的情形,其让人伤心失望的程度也毫不逊色。他们总是很愿意服从。他们是自身冲动的牺牲品;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自己的无意识的牺牲品。……”然后,他像是在用一种怪异的语气说道:“在回答人类到底是善还是恶的老问题时,他们也说人作为一个群体的一部分是相当邪恶的……” 也许莫斯科维奇说的没错,我们想想看,一个善良可爱的邻家弟弟为什么会在汇入某些人民群众的洪流之后,眨眼间就变成嗜血狂魔了? 当然,更多的人一般并不会把这个问题当作多么复杂的一个问题,或者说,根本不把它当作一个问题,黑格尔教导我们说:“假如我们要有所行动,那我们不但要存心为善,并且必须知道,究竟这是不是善,或者那是不是善。然而什么是善,什么是不善,关于私人生活的通常行事,是由一国的法律和风俗来规定的。要知道这种事情,并没有什么大的困难。”(黑格尔《历史哲学》)——嗯,“并没有什么大的困难”,这让我想起曾经看过的一则新闻,说一名妇女经营红灯区,终于被抓获了,记者问她有什么感想,她痛哭流涕地说:“都怪我不懂法呀!”记者而后忠告大家:看看这个教训吧,难道我们不应该认真学习法律吗?——这新闻让我好生奇怪:这位老鸨在被捕之后才终于了解到经营红灯区是“违法”的,难道她从来就不知道这是“不对”的吗?果真如此的话,也就意味着社会风俗是认可红灯区的,并不觉得搞这样一个营生在道德上有什么不妥,而法律所规定的却和普遍的风俗习惯、和人们普遍的道德意识并不合拍,法律所惩罚的,习俗并不认为是错的?对了,需要说明的是,这是一则国内新闻。——如果事情当真如此,那么,要知道善和不善就绝不是“并没有什么大的困难”了。冉阿让被沙威追捕;梭罗因为反战而拒绝缴税,结果一再入狱;马克思参与撰写《共产党宣言》以作为共产主义联盟的纲领,而这个联盟在1848年的英国是一个十足的非法组织;其实何止违法,甚至“人没有权利杀害自己的弟兄,也不能以穿军服作为杀人的借口:这样仅仅在杀人罪之外又加上奴才行为的耻辱。”(雪莱语) ……这些例子是举不胜举的,这样看来,黑格尔把法律和习俗不加甄别地摆在一起是否有失轻率呢?善与不善,在这里就只有个说不清楚的答案了。——好啦,无论存在多少答案,至今占压倒优势的意见是:善与恶并非人类头脑中先天就有的观念,而是后天社会习俗的产物。再往深里想一层,那就是:当我们拍着胸脯说自己做某件事情是“凭着良心”,是“问心无愧”的时候,这个所谓的“良心”其实和前边讲到的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一样只是一个虚幻含混的概念,良心就是我们心中的道德观念,而道德观念体现的正是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中的一般社会习俗。正如古老的蒙田所说:“我们以为良心来自天性,其实它诞生于我们的习俗。”是社会学的先驱涂尔干以严谨的学理分析给了我们比较明晰的解释,他提出了一个“集体意识”的概念——原始的社会群体的成员们出于共同的生活经验而形成了种种共同的观念,个体成员从“集体意识”当中体验到了对群体的归属感,而“集体意识”也逐渐形成了它的无形的强迫力量,这就是所谓的“良心”。这样一来,良心也就有了时间和地域之分,如果我们生活在几百年前,也许会“凭着良心”把没有守节的寡妇私刑处死;如果我们生活在几百年后,也许会在阅读历史书的时候对二十一世纪很多人“问心无愧”的行为义愤填膺。古人的眼界没有现代人这么宽广,所以很多人都拿自己本地的习俗为标准,外人只要不符合这些标准就会被嗤之以鼻,比如汉人说匈奴人寡廉鲜耻,女人如果死了丈夫,居然会改嫁给丈夫的兄弟或者儿子——王昭君在呼韩邪死后就改嫁给了呼韩邪前妻的儿子,这在中原礼俗来说确实称得上寡廉鲜耻,可匈奴人也确实就是这个风俗,而且对男方来讲,这甚至还是应尽的义务,不这样做才是寡廉鲜耻的。所以在匈奴人来看,“继承”了哥哥的妻子,这就是“从俗”,也就是“善”。(其实周代的中原诸侯也有这种风俗制度,称为“烝”和“报”,容后再讲。)萨姆纳从民俗学研究中罗列过很多这样的例子,五花八门得令人骇然,仿佛这世间真的没有永恒的善恶标准似的。是呀,在我们通过观察和阅读而品评着他人的“历史局限性”的时候,我们自己又何尝不是处于另外的局限性之中吗?正如本尼迪克特所谓:“谁也不会以一种质朴原始的眼光来看世界。他看世界时,总会受到特定的习俗、风俗和思想方式的剪裁编排。即使在哲学探索中,人们也未能超越这些陈规旧习,就是他的真假是非概念也会受到其特有的传统习俗的影响。”(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就拿我们自己来说,如果我们可以把眼界放得更宽广,放得更深邃,看到澳洲土著氏族甚至有时为了消除灾祸而全体互换妻子等等许多让我们瞠目结舌的例子时,就会知道李银河南京演讲中那些“伤风败俗”的言论虽然确实伤了我们的“风”,败了我们的“俗”,却未必就是荒谬的,因为我们的“风”与“俗”不过代表了我们所在的当时当地的一般社会观念,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是非原则,在时过境迁之后,“伤风败俗”也许就成了“移风易俗”呢。伟大的涂尔干甚至论证出人们心中哪怕最最勿庸置疑的观念都是带有相对性的——接受过系统的马哲教育的我们应该很容易理解这个道理。想想热点新闻里的李银河,其实无非是在不适当的时间和不适当的地点,面对不适当的人群,说了一些貌似十恶不赦的真知灼见。她的被妖魔化,正是因为她违背了“从俗为善”这个标准,正如当年鼓吹妇女解放缠足的前辈们也是他们自己的时代风俗中的恶人一样。(唉,这也得怪红色经典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冷遇,如果大家回顾一下伟大的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绝对会认为李银河是个保守主义者。)这番道理在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说得相当到位,并且触及到了事情的另外一面:

   谁要是用哲学家的眼光来读一读各国的法典及其编年史,他就会发现:善良、罪恶、良民、罪犯这些名词随着历史的沿革所发生的演变,不是以在各国环境中发生的因而总是符合共同利益的变化为依据,而是以各不相同的立法者不断煽动的欲望和谬误为依据。他往往还会发现:某一世纪的欲望就是后来世纪的道德基础。强烈的欲望作为狂热和激情的产物,当它被使一切物质和精神现象归于平衡的时间所冷却和消蚀后,逐渐变成了后来的保守,变成了当权者和投机者手中的工具。极其含混的名誉和道德概念就是这样形成的。它们之所以成为这样,是因为:随着时间的变化,概念本身发生了变化,事物的名称却保留下来;是因为:河流和山脉不但是某种实体的界线,而且也常常成为道德地理的界线,因而,这些概念也根据地理条件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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