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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一枭(余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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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不寐,我想领你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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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伸出友爱之手,为杨川上一柱香!
·请伸出友爱之手,为杨川上一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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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空知道,穷猿岂择林!----论儒家之道兼批“儒家”及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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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有不可对人言

   事有不可对人言

   

   一

   个别自由人士为人为文“自由”过度,从背后胡言大泼污水,发展到半公开、公开地乱“造”,谎谣信笔就来。如毫无凭据地诬责老枭曾公开短信私函什么的,完全无中生有。旧谣未绝,新谎纷来,实在令人厌恶!我在《东海小语:为何转贴反枭骂枭文字》中说过,我常转贴反枭骂枭文字,反得越下流、骂得越恶毒我反而越广泛转贴。但是对于私信,骂得最恶毒,一般也懒得公布----“落网”八九年,得罪各大派,收到批判、咒骂乃至威胁的无聊垃圾电邮,少数保存备案,大都随手删去, ------至今为止,可曾有人见我公布过?

   

   对于朋友私函,如果涉及观点性的讨论乃至争论,倘需要公开或写进公开发表的文章,只要专门写给我一个人的,如是原文原话照搬,我会征得对方同意(有时会注明征得同意之类字眼,有时则未注,故外人或读者难免误会);如是概括性零星式叙述大意,一般情况下也会征得对方同意。但任何情况下都不会点出对方姓名----除非对方主动要求。

   

   唯有一次例外,是公开过某“专家”两封信。那是应其本人之约而为,而且其信中有这样的激将话:“现在有没那汉子尿脬,把我的此信作为对你造谣的反驳转发给您的同志?如果不敢,则我看您还是从此把头夹在裤裆里做人”。后来据说此君到处骂我公开私人通信,“不遵守文明交往原则”云云,可发一笑。

   

   二

   至于在半公开社区的观点论争,我赞同某会友语:“作为观点性的讨论乃至争论的贴子转载外部不应视为违反内外有别的原则。我们现在说人权无国界,借用这个原则,也应该说观点讨论无会界。”(象这样对网文的隐姓埋名地“秘密”引用,枭文是有不少的,按惯例和常识,是不必一一征求作者意见的),至少不应成为规则。

   

   不过,除零星碎片偶尔一引外,把别人整个“贴子转载外部”的事,即使规则允许,老枭也是不耐烦干的。日前某文整段引用了某人发在半公开社区的骂枭恶言而未经同意,我也自请处分并接受了社区警告处罚----

   

   尽管我不心服更不认同那种“多重标准”的“无字规则”,更讨厌一些人假惺惺伪兮兮的样子:对毫无秘密可言的事、毫无必要保密的文大保特保,涉及他人名誉甚至人身安危、必须绝对死保的大密,却故意私下议论甚至公开传扬。一些“大密”在半公开论坛公开,也是极不负责任的。无数事实早已证明,一些特殊的半公开社区根本无秘可保,“请不要外传”之类声明毫无意义。

   

   三

   老枭自己事无不可对人言,但涉及他人特别是朋友的事,涉及机要,绝对慎重,绝对守口如瓶。有些要事,别说外人面前不言,一般亲友面前不言,枭婆面前不言,甚至日记里都不会留下任何线索。有的秘密,是大丈夫,是应该带进棺材里去的。在对待朋友、会友以及普通网友的私函及私下言论方面,我也是极有分寸的。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怎配“行走江湖”?焉能得到不少人的信任?“师友圈中姓字香”,不是没有原因的。

   

   堕地近半纪,“落网”将十年。网上交往及发言,即时性强,疏忽难免。记得上网之初,一位香港网友一封有关“美国观”的短函,被我在一篇谈论美国的短文中引用了,未事先征得同意,至今引以为歉。在我记忆中,这种大失误只此一次。

   

   特此公告江湖,枭兄枭弟注意:如果有哪位的私信不经允许被我公开过,或者转给第三者过目(其实这绝无可能,除非是来信者明言要我转。这里说明一下,我时间精力有限,转信之类琐事,尽量勿扰为荷)。如果哪篇枭文中泄露了什么不该泄露的东西,有负了哪个友人信任,欢迎具体并公开指出为荷,以便我进一步加强警惕性,把好“笔头关”。如有人因此造成了什么损失,老枭该致歉的致歉,该陪偿的陪偿(需要说明,如果义理之争不幸落了下风,造成精神伤害名誉损失,那只能怪自己学艺不精,哈哈)!

   2007-10-22东海老人

   民主论坛 上载:[2007-10-25] 修订:[200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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