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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體制casese

   立院拒審監委 大法官
   :違憲
   632號解釋出爐 指總統提名、立院行使同意權為憲法義務 有大法官認解釋文應嚴詞譴責
   
   

   【本報台北訊】監察院因監察委員懸缺兩年多而空轉,司法院大法官15日作出解釋,指總統如果消極不提名監察委員,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會使監察院無法行使職權,破壞國家憲政體制的完整,為憲法所不許,總統、立法院應為「適當的處理」。
   大法官雖然認為使監察院空轉的作為是違憲的,但並未在解釋文中使用「違憲」二字,也沒有指出,如果總統、立法院不遵守解釋文意的後果如何。
   
   大法官廖義男因此提出協同意見書,主張解釋應嚴正表明「違憲」,對破壞憲政體制的立委,人民應以選票罷免唾棄。大法官許玉秀則認為,大法官不應對違憲狀態表示沉默,本號解釋欠缺嚴詞的責難。
   
   15日作出的第632號解釋文指出,監察院是國家憲法機關,為使監察院的職權不間斷行使,總統在當屆監察院長、副院長及監委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立法院也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的正常運行。
   
   對於監察院因監委懸缺兩年而陷於空轉,大法官引美、德、日等國例子,指出可於憲法或法律中明定「適當機制」,以維持憲法機關繼續運作;例如總統的臨時任命權,或由原有人員繼續執行職務至繼任人選產生為止等。
   
   在配套法制產生前,大法官認為,立法院應就總統所提監院人事案積極行使同意權;如立法院不同意,總統也應繼續提名,咨請立法院同意。大法官認為,這是總統和立法院在憲法上的義務。
   
   632號解釋是由賴清德等89位立委提出聲請,大法官為了是否受理,激烈爭辯,最後以聲請要旨為「立法院擱置監委同意權的行使有無違憲疑義」的理由受理。
   
   主張不受理的彭鳳至、余雪明因此提出應不受理的不同意見書。
   
   
   
   200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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