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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廖亦武送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纪实

    ( 邓焕武 )
   
   
   今年七月底的一日,廖亦武打来长途电话:询问可否帮他向重庆市公安局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有关书面材料。对此,我不知其中深浅,就一口答应了。
   

   几日之后(大约于八月五日左右),我收到滕彪(廖的委托律师)从北京寄来的快件信,内中有三份“复议申请书”打印件与一份“举报信”打印件。于第二天,我从沙坪坝区乘车至渝北区的黄泥磅(市公安局所在地),二元钱的车费说明路程不短,我捉摸,这大约相当于北京从东直门至通县的三份之一的行程吧?
   
   我照常识推断,该件应当送交市公安局收发室。待我好不容易找到这个深藏于一幢大楼二层的收发室时,是下午四点半钟,但它紧闭房门,敲门叫唤无人答应。于是,我来到大门口传达室,给“国保”的老熟人李明打电话,费了一番工夫电话拔通了,但他说自己此时不在局里,却答应向同事高波去电话,由高出来见我。……
   
   这高波也是同我打过“交道”的“国保”熟人。他在寒暄之后告诉我:这份“复议申请书”材料中,还应附有涪陵分局的书面决定书复印件,否则不符合申请程序……。他说赶快叫滕彪把“决定书”复印件寄来,若过了申请时效就麻烦了。对此说法,我感觉也是的,便答应照他的说法去补办。但是,请他先收下“复议申请书”,待那“决定书”复印附件寄来之后即刻送来,免得过了时效……。但高推托说:现在我们和出入境审批处分开了,故无代收转交的职责,请谅解……。接着他转换了话题,说:“这么大热天的,让你送过来要不得,有事打个电话过来嘛!能帮忙的一定帮嘛……”。于是,高给我留下了他的手机号码。……
   
   过了一个多星期,又收到廖亦武家人从成都寄来的涪陵公安分局的《行政决定书》复印件。因次日我有紧迫事务必须先去办妥,故隔了一天于八月十七日上午再次来到市公安局收发室( 恐免得下午来又遭“吃闭门羹”!)。还好,这次碰见一位女警员,但她客气而认真地告知说:这里收发室只管内部的收发,而从来不收外面的……。大概你这份申请书可交给信访室,但那里不好找,我叫人指点你去。
   
   好心的女警察领我到大门口,要值班的保安人员指点我如何到信访室去的路径。该保安说:往北走大路较远,你沿小路走吧。我照保安员指的方向走去,一条荒草丛生的羊肠道,歪歪曲曲上下坎地走着,终于找到了市公安局信访室;见里面门可罗雀!我便喊问了一阵,终于从高柜台后的门内走出一中年警察,冷面地问道:“作啥子嘛?”于是我说明来意,并递上复议申请书等书面材料,请他依法收下。
   这个身穿警服的警号为000132的人把复议申请书拿着略看一下,就要我填写一张表格──照例内容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申办事项等等。
   
   这之后,000132警员拿着表格与我递交的书面材料就往里间走,我赶忙说:“请你给我一张收据”!
   
   不想,他回转身来,不以为然地说:“我们收件不打(给)收据……”。
   
   “怎么会收件不给收据的呢?……此话可有法规依据!”我不可思议地质问。
   
   “……历来如此,我们不打收据的”。他答非所问地坚持着回应,人却继续往里走!
   
   “你等等,你说话要有法律依据!请把话说清楚些;或者,请你把有关书面依据给我看看……”。我也急了,故大声再质疑!但他竟然不予理睬,人走向里边不见了。
   
   等待片刻,却不见对方再出来!于是我高声喊叫:“这是怎么搞的?你人出来嘛!难道你能不依法办事?……”。在我连连催喊下,000132警员终于再次出来了,却显得很不耐烦地样子说:“我们公安局收件历来不给打收据的。要不,你拿回去,收据不打(没有)……。”
   
   面对这,奈何不得!稍歇一下,我生气地说:“既然如此,你把材料还给我,不过,你说话要负责任的!”于是,他无言地把书面材料递还给我,却把那张表格留下了……。
   
   “既然不收申请材料,请把表格也给我!”我又说。
   
   “表格不能给你……”。他坚持地回答。
   
   “那必须撕掉!……”。我退一步却坚决地说。
   
   于是,他把表格撕了。之后,我转身就走,再也不愿面对此人了!我心想:这么一个吏臭十足的人,他能干好信访接待吗?必须记住他的警号,该依法敲打(举报)一下才行!……
   
   接着,我又思忖:难道就这样被挡回吗?不可,还要找他们去!……
   
   我寻思着来到出入境审批处询问:这个复议申请书该怎么送交?从而,获知可以直接送交“市局法制处”。于是,我又到了大门口传达室,询问怎么找该法制处?值班保安员又为我打了个电话联系法制处,对方在电话里告知我:去南大门接待室等候……。
   
   原来料想不到的是,所谓的“南大门接待室”,就在那个小传达室窗口外面的露天草坪!对此我想,如此“气派”的重庆市公安局建筑群的南大门,大门口蹲着一对颇大的石狮子,竟然怎会没有一个名实相符的接待室呢?……这分明是一种有意识的安排──冷遇即传统的吏治威慑举措!对这,我才不理会呢。只要你愿意,到厕所里见面亦可以!……
   
   在炎热的太阳底下等候了将近十分钟,该法制处的一位警号为“013044”的青年警员来了。接谈后我把廖亦武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举报信等文字材料交给013044号警员,对方收了,但同样说不给收据!由此才让我知道,原来收件不打(给)收据,是他们办事的“常例”,而并非警号为“000132”警员的个人办事作风。可见,是我错怪了那个冷面的000132号警察。这,令我真觉得颇为啼笑皆非!同时,亦即刻打消了举报000132号警察的想法。
   
   但是,面对这种不可思议的行政机构的“潜规则”,我唯有据理力争不歇。但不作一定妥协是不行了!于是,我退而提议对方在快件邮递信封上签个字,让我有据可说。这个013044号警员毕竟是法制处的,想必是政法院校毕业生,他觉得太无理也说不过去,就答应了──提笔在滕彪寄来的快件信封背面写上:“邓楠、8.17.收。”这可真是惜墨如金呀!于是我再请他写上他的警号,因为相同姓名的人太多……。但这个邓楠坚持不肯写。于是,我又退让说:“看,你的警号就在你的警服上!那么,我替你写上好吗”?当此,这个邓楠只得说:“你要写,你写上吧”……
   
   就这样,我终于为廖亦武送交了三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与一份“举报信”以及一份涪陵公安分局的“行政决定书”复印附件。同时,也总算拿到了“收据”──虽然是颇为变相的!
   
   2007.8.19.于重庆沙坪坝大公村, 8.22..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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