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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友人信中的一个比喻
XX:你好。由来信可知,这才是真朋友。非常感谢你!
但对这次事情的看法,我和你仍存分歧,略述如下:……这里打个比喻——某人去过一家歺馆(不管吃飯或办事),但掌权者因他事而痛恨某人并把他逮捕关押,指控他上这家歺馆吃飯构成犯XX罪。于是,某人请一律师为之辩护,可这个律师不从法理上阐明上歺馆吃饭或办事,均不构成犯罪,而是去找一些证人来证明某人没有去过这家歺馆吃饭或办过事,甚至找这家歺馆老板出庭做证……。这,你觉得荒唐不荒唐?这个律师是否在“尽他律师的本份”?!这是否在默认某人若去过这歺馆,那就是构成了犯罪行为?……
……
春祺!
老邓 2007.3.1.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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