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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焕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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谩骂乃最无理之举措!

   
   ( 邓焕武 )
   
   
   

   ——斥责刘逸民(刘路)的谩骂
   
   
   相信明眼的读者一定早就知道,笔者针对刘路即李建强律师的所有批评与斥责,其实都是为了揭露与抨击那块“后极权时期的司法‘遮羞(丑)布’”。而这块“遮丑布”像一架机器,由3个部件构成——极权专制法庭上的法官、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公诉人)以及由专制势力在幕后推出的所谓“辩护律师”。笔者把它称之为“三合一”缺一不可的专门为了进行政治迫害(多为现代文字狱)炮制的后极权司法工具。这是“秃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实。只不过一些“聪明人”看在眼里,不说出来罢了。但也早被不少正直之士一再揭露过;它极为丑恶的嘴脸,也早已显露于世人靣前,可谓人人皆知。
   
   这里的“辩护律师”因是被暗中指派的,所以他必须披上伪装,才不为一般人察觉。然而,要使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因为伪装毕竟只是伪装,难免不被看穿;何况,往往是蹩脚不堪的东东。
   
   署名“刘逸民”的这篇辱骂文字——《风景:围绕着严正学案的一场名利争斗》,其文风、文品之低劣,实为近期所罕见。这,简且是因老羞成怒的恶棍在呲牙咧齿地跳脚叫骂——“……老而不死,是为贼!”、“一个老而不死的文贼……”以及“你……究竟是人是鬼?”等等,等等。
   
   想当年,鲁迅一再告诫:谩骂决非战斗……。但对于心虚的理屈词穷者来说,他除了叫骂,还能有什么呢!凡是撰写骂文的作者,品行必定低下,故随着破口大骂,往往会夹带更多的诅咒、揑造、恐吓、反咬一口与倒打一把等等流氓的惯用伎俩。那么,请先看看这篇“杰作”颇为“文绉绉”之标题吧——“风景:……一场名利争斗”。请问,这里究竟有什么名与利可争斗的?这分明是纯属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故意地把一场正义与邪恶之战,诬蔑为自私的利益冲突。
   
   在这里,必须先说说这个“刘逸民”的作者。前天晚上初见时由于笔者不在意,误以为是河北的同道刘逸明先生。但入睡时感觉不对径,于第2天起床后打开电脑搜索了一通,结果发现几十个刘逸民,无一个是民主运动的参与者。再细看其“大作”,才顿悟:这个刘逸民者,很可能又是一个“假刘”(第一个“假刘”者——刘路也)。怪不得,他骂起人来那样咬牙切齿的样子!
   
   其实,笔者对于刘路(李建强),是作为一个斥责对象的符号来使用;即,对事不对人的。正像这篇“大作”中无法否认的那样,笔者跟他没有任何来往,即不存在个人任何恩怨,而纯粹是就事论事。当然,作为被斥责的对象,其心情是不愉快的与不好受的。但谁叫你那么公开地刻毒地污蔑、攻击高智晟、袁红冰呢?若你抨击得有理也罢,可在我看来,你不仅全无道理,而且是别有用心!这样,高、袁就好受吗?会感到愉快吗?!更为根本的问题,那是涉及大是大非与正、邪之间争斗的问题。因而,笔者——火戈的性格决定,不能不予以公开斥责。
   
   但笔者斥责你们的时候,是“……躲在暗处放冷枪、射暗箭”的吗?我的笔名“火戈”,已使用近50年,并在多篇文字里与几乎到处(尤其面对“国保”时)申明:“火戈就是邓焕武,邓焕武就是火戈”。这可比之于“刘路”,要靠硬得许多吧?而身为律师者,既见“李建强律师”,又见“刘路律师”,其必要性何在?这是否躲避乎?化名乎?其实,只要不以此.恶.搞他人,这本属公民个人自由,使用笔名无可非议。……
   
   所以之,不管这个刘逸民是“假刘”第2也好,另有其人也罢,事实上他是.怒.你刘路之所.怒,恼你刘路之所.恼,他反正完全在言你之所言,骂你所要骂罢了。这无须否认的,但在你后面是否还有似乎看不见的“人”站立着,这是你的自由,谁也管不了。但是,不论是郭国汀、或徐文立、或笔者,为什么都把抨击的笔端指向你呢?以为我们这些人都是不知好歹的“白痴”吗?或者都是“疯子”吗?如果你现在仍然这样想,这样看,那说明你李大律师太无自知之明了。其实,你这次不过在充当“工具”的“部件”而已。所以,造谣非你一人所造,设计圈套也非你一人所设计,总之,你李大律师名义上是由独立中文笔会指派的严正学之辩护律师,但实质上仅仅是笔者所指的工具部件而已!在刘的“大作”中,你还向笔者发出稻草人式的恐吓,以为邓焕武是麻雀是吗?!即便够上诽谤罪,我也是在诽谤那块“后极权时期的‘遮羞布’”,而你李大律师一个人还不够资格让我“诽谤”。对此,你却装儍,关于涉及“遮羞布”,竟然一个字也不敢提及。……
   
   定性专制政治迫害案是有法理依据的,而非人们随心所欲牵强之故。你李大律师第一次被逼之下“透露”严正学有冤情,……。什么“冤情”?据你透露就是指控严“参与民主组织”,而严予以否认……。冤情便在这里!对此,笔者于前文中已指明,在政治迫害案中能作此“权威”证明的,只有中共当局,此外再无第2人。如是,李大律师能够有天大本领找到第2人吗?你自作聪明地想“找”到这第2人——徐文立等……。但徐等除非是白痴,否则,怎会入你圈套呢?难道你真不知道什么叫“欲加之罪”吗?你李律师即使大得最大,能有本领推翻这欲加之罪吗?居然还拿赵岩、刘荻案作例证!为什么不以师涛、杨天水、许万平等案“作例证”呢!
   
   真正可以作为范例的,是在陈光诚一案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使控方无能组成上述那种全套的迫害“机器”——司法“遮丑布”,故而弄得山东地方当局那么费力且被动,因之出尽了洋相。当然,因此让英勇的律师也吃够了非同寻常的苦头与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但这都值得的,……。
   
   而这一次严正学受迫害案,由于先期阶段因正义力量介入不够(同陈光诚案相比较),结果被顺当地“盖上”了“司法遮丑布”,从而企图对之快速地进行政治“宰杀”。但由于严正学自己的拼死抗争与友人们的拼力救助(不是“捞人”意思上的),从而出现了如此激烈的碰撞与道义交锋……。
   
   于是,在道义上被逼入墙脚的一方,却老羞成怒地跳着反扑——指使“打手”失态地咬牙切齿叫骂,并通过“打手”之口发出恐吓……。这一切,都是预料之中的情况,只不知具体跳出来的是哪几个。因为刘路早已说过,和他站在一边的(所谓“高级知识分子”),可以排成“长长的队伍”。对此,笔者觉得很好。因为跳出一个,就暴露一亇;跳出更多,就暴露更多,看看究竟有多少?相信他们有靠硬的势力背景,况且有使不完的金钱,有钱又有势,就有恃无恐,人肯定不会少。……
   
   这块“遮羞布”作为专制政治迫害的工具,毕竟是由一个个鲜活的人物组成。不过这些人数虽然不少,但其不堪的精神品位却是千人一面,彼此好不到那儿去。像刘路蔑视高智晟律师是“卖菜的”一样,其人生观、价值观之低档不堪,已跃然于纸上!而与其共档次品位的刘逸民跳脚叫骂“老而不死,是为贼……”时,何等相似乃尔!矣,此刘某不就是彼刘某吗?
   
   
   笔者捉摸,一场如此黑白分明的正、邪之间短兵相接的激烈搏斗,还会有人视之为“内斗”的。甚至有的人还会站在一边乐滋滋地看热闹!这叫人各有志,不可强求,各自走自己的路吧!与此同时,笔者坚信,伟大的友人严正学先生,只要他身体康健,定有归来的一天。并且,他就能鉴别哪是百灵,哪是猫头鹰?……
   
   
   
   2007.2.24亱-25凌晨于重庆沙坪坝大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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