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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正学的“罪”与非罪?
邓焕武 (火戈)
——谴责极权主义政治迫害! 据悉,著名民告官“行为艺术”家严正学先生受政治迫害一案,将要进入开庭(秘密黑箱操作)审判阶段。这是继重庆许万平、南京杨天水等被迫害案之后,强力推出的又一场政治迫害“游戏”。它引起人们特别关注与感到荒唐的是,因为这在体制内广泛传递“民主是个好东西”的氛围下演出的。那好吧,就看怎么演完这出“好戏”吧!
不错,从后极权主义角度看,从坚持反自由、反民主、反现代文明的反动政治立场上看问题,从贪官污吏和“权痞暴富集团”私心出发,由此去考量“是”与“非”、“功”与“罪”,那么严正学无疑是有“罪”的,而且“罪行”不轻。因为,严正学是出了名的民告官(赃官恶吏们)“行为艺术”大师——一位用自己的血与泪,甚至以自己和亲人的生命作为原材料,制作出一幅幅警世的“行为艺术”杰出作品,以启示民众奋起抗争……。因为他如此身体力行地反赃官、反专制,如此卓越地运用公民行为与公开化手段,并且体现民主运动公开性如此见效,所取得的示范力量竟然如此凸显……。这,怎能不使腐恶的专制势力切齿痛恨呢?故而,在他们眼里,这严正学严老头,应该罪加一等,还是便宜了他!
然而,从现代民主观、人权观等普世价置观的角度看,从维护被压迫、被侵害的中国老百姓(公民)的根本利益和基本人权来考量,严正学正是他们的知心人、代言人,是他们中的一分子。他严正学依法进行民告官的正义行为,何罪之有呢?如果从把中国社会推向全面现代化的角度来衡量,严正学先生不仅无罪,而是功德无量,丰碑卓著。难道不是吗?从严正学一贯所表达出来的理念,一贯体现岀来的公民行为,均足以证明他为中国的民主建设,为公民社会的实现,为宪政法治的确立,做出了难能可贵的努力。对此,只要不戴着极权主义的有色眼镜,早是世人有目共睹的事实。这些,岂允专制势力一手遮天,任意扭曲与抹杀?!
但是,极权专制势力的本质与心态,历来是无法无天的。它迫害无辜公民,历来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它历来把海外民主运动力量,一概诬蔑为“反动势力”、“卖国贼”……。于是,只要谁敢同他们接触或有所联系,就视情况而定你的罪,判你的刑,决不宽恕,决不手软。不然,就不显极权专制本色了吗?同历代王朝一样,为了确保他们的长治久安,为了保持自己既得利益与权力,为了妄图永久地鱼肉百姓,它从未想过如何回头是岸,立地成佛。这是他们的阶级本性,就是“狗行千里,改不了吃屎”的本性。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后一亇反动没落的阶级,它既凶残却决然没有明天的社会集团。就其人数比率而言,它只是一小撮人,但因握有权柄,故而为害极大。但它的本质如此脆弱——不仅同广大民众处于对立状态,实质上亦同党内、体制内的正直党、团员与干部相对立。因而,其下场决不会比前苏联“8.19”政变分子好多少!若其中的少数人顽抗下去,与之比美的,大概只有那个死鬼齐奥塞斯库了!
这就是当前中国的严酷现实,但却回避不了,暧昧不得,只能勇敢地众志成城面对之。但在现实中的多数人,总觉害怕刺激奴役者,总认为装作不知不觉,刻意回避自保为上策。其实,这正是国人之所以被长久奴役的可悲之缘由——专制传统的奴性文化!不然,高智晟、郭飞雄、严正学、陈光诚、郭起真等一代担当者,就不会处于这般困厄之境!
笔者撰写之际,恰好有人打来电话告知:严正学之罪在于“组织民主党……”,其次大概还有什么“支持帮助搞农会”等云云。于是感到:这不正是一个极大的讽刺吗?即便真的是这样,那么公民组党或搞农会就是犯了“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话,这岂非不打自招地承认中共当局自己是极权专制者了!岂非承认民主不是好东西了?亦岂非承认现存宪法是废纸了吗?……
其实,来电者就是一个众所周知的组党(民主党)者,那么,怎会发生如此双重标准的事呢 —— 一位民主党人坐牢受审判,另一位民主党人“逍遥法外”来电通消息?请想,这种实际的讽刺性事件,没有比这更让人深思的了!……
世所周知,1998年组建的民主党,一直来主张非暴力等现代民主、人权理念,它的不同文本的《党纲》中均反映着这一事实。所以,除了“挂羊头,卖狗肉”的专制政权,谁会厚着脸皮予以镇压呢?这亦罢了,却竟然还以此为借口陷害无辜公民!例如,笔者和严正学相知甚笃,彼此颇为信任,可他从来未曾宣传民主党事宜,也没有要我参加什么民主党。这,就是铁一般的事实。这恰好证明:严正学同什么党均毫无关涉。因为他不赞同那种建党。至于对台州农会(筹)进行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帮助,是完全依法进行的公民行为—— 均在社会阳光下进行,这又何罪之有呢?只有心怀鬼胎的专权者,才会把现在失地农民们的非暴力举措——依法维权的自发性组织(农筹会),视为当年打“土豪”分田地的那种暴力造反的农会。可见,这种只许自己放火,不允他人点灯的卑劣行径,才是真正的犯罪。因而,依照陈子明先生的提议,这里应当把它记上一个黑点,才是对的。
让笔者欣然的是今天上网时,读到郭国汀律师撰写的《简析严正学所谓颠覆国家政权案》一文,感觉颇有力度。文章着重指出问题关键之所在,并且作出了颇具说服力的分析。从而,有力地撕破那块“后极权时期的遮羞布”。撕得真好。为了和读者重温郭律师文中精辟段落,现摘录于下:
“由上述严先生的行为,不难看出一不存在任何暴力,二没有煽动暴力,三无任何组织策划阴谋颠国国家政权行为,严先生几乎是单枪匹马,以艺术家高昂的激情和独特的行为艺术方式,坚韧不拔行使表达自由权,他关爱人民,热爱自由,痛恨专制腐败,尊重法律,呼吁废除恶法,维护司法公正正义。从法律上看则是依法行使宪法第35条规定之“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以法律术语称之则是行使其表达自由权。因此,严正学先生的上述行为全部是受宪法保护的合法行为。严正学先生不但无罪,而且是当之无愧真正的艺术家英雄!
据其辩护律师李建强答记者问时透露的信息,可以推测严正学大概还被指控犯有参与依法结社罪及与外国友人通讯罪。
李建强称:政府把该案列入国家机密,起诉意见书标着‘机密’二字。严是独立中文笔会的会员,为他提供辩护是我们的职责。严是一个很有良知、正义感、社会责任心的纯粹的作家和艺术家。他如果起诉被判重刑的话,这对笔会是个很大的损失,对他个人也是很大的不幸,对国家的司法形象也是一个损害。所以,我们要尽最大努力为他作辩护,争取相对好一点的结果。同时我也相信严正学先生没有、也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的人。政府对他的指控,我认为从法理上讲,是说不过去的。”李建强还说: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他相信会以闭门方式审理,因而对案件的发展不乐观,严一旦被判有罪,可能面临10年以上的重刑。李建强又说,按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不能透露案情。据称,案件可能与严正学参加民主组织的活动有关。
必须指出,李建强律师上述含糊其辞的言说有误导公众之嫌,且未起到一位辩护律师应有的作用。 检察院并非有权制作国家机密的机关,尤其是其无权将起诉意见书擅定为机密文件。其在起诉意见书上标明[机密]字样,仅是明显的司法笑话而已。我不知道哪条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就不能透露案情。案情不等于国家机密,律师仅是不得泄露办案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本身,决非不得透露案情。颠覆国家政权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并非[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辩护律师没有义务配合中共专制暴政当局掩盖案件事实真相。事实上我曾撰写数十篇短评将郑恩宠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案的全部案情、事实真相高度透明地通过中国律师网向全世界披露,而中共恶党迫害我时并不敢以“律师不能透露案情”的规定来整我,而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荒唐至极的罪名加害我,足以证实根本不存在李律师称的所谓规定。
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正义最起码的要求,是程序正义的首要条件,也是防止司法黑暗的有效保证之一,还是中国法律法定的程序,因此不公开审判仅是严格法定的例外。然而流氓中共为了其极端私利,不惜公然践踏自已独裁意志的法律,对所有政治案均作随心所欲的任意解释。
可以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依法仅是指“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而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前者是指案件本身是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诸如: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刑法第111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刑法第398条)3、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第432条)的案件。因此颠覆国家政权罪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均非法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有关国家秘密案件。后者指其他非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中可能某份证据涉及国家秘密。
然而实践证明所谓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绝大多数属于中共流氓当局烂用法律枉法裁判的产物,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秘密根本不沾边。诸如郑恩宠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案中记者现场采访的有关强制拆迁的记实文章,马翔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案中的军分区非军用电话号码等均属此种指鹿为马的[机密]。
刑诉法第152条规定: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此处的[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并非指[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共当局为达到其政治迫害的目的对法条含义作任意扩张解释是中共司法黑暗的表现之一,作为辩护律师不加辩析不加评判加以默认,是否妥当?
有意思的是,严案尚未公开审理,李建强便放风:如果严先生被起诉判重刑的话,这对笔会是个很大的损失,对他个人也是很大的不幸,对国家的司法形象也是一个损害。
这里李只字不提严正学到底有何具体行为,也未提及严的行为符合哪条法律,却大谈所谓笔会损失、个人不幸、形象损害,这实质上变相地认同了中共当局的有罪认定。
李建强还言及:要尽最大努力为严先生作辩护,争取相对好一点的结果。
按此说法该案尚未经法庭公开审理,已经先被其辩护律师定罪了。因为所谓相对好一点的结果是有罪推定后的结果!辩护律师的首要原则是推定你的当事人无罪!何况如此明显的政治迫害案件,李建强之[最大努力]居然是未经公开审判即拟作有罪辩护,这未免太可悲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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