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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撰《中国政党法草案》批判

    火戈
   
   “幸好”春节期间被断网,无法浏览新闻、政论,于是便利用这点时间,耐着心,慢慢地看了那份早已在手头的一篇以王荣清名义推出的《中国政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发觉其核心内容大谬。因而,感到必须据理予以分析与批判。现在,就依照这《草案》的前后顺序地逐步展开:
   
   (一)《草案》第1章“总则”中,原来竟是以自相矛盾的含有国家主义专制毒素的文字构成!请看其第2条曰:“本法所称政党,……为实现特定政治目标而从事政治活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可是,其第3条曰:“……政党和其成员的行为,……不得危害共和国的完整与存在。”显然,这里的所谓“不得危害共和国的完整与存在”的意思,用换一句话说,就是不得为某一省区实现独立的或真实的自治等活动。那么请问:某一政党为某一(些)省区实现其独立或真正的自治等活动(至于该政治活动是否正确,那是另回事),算不算“为实现特定政治目标而从事政治活动”?不言而喻,这里不管算或不算,这第3条都把第2条给否定了——这个“为实现特定政治目标而从事政治活动”,原来只是一张“空头支票”!这类抽象予以肯定,具体予以否定的手法,历来是专制主义掌权者耍弄的老套套!不想,《草案》作者怎么也会耍弄这一套!与此同时,它以国家专制主义者之是非观为准绳,把从事独立或真正自治的政治活动,亦打入非法之列。这就怪不得《草案》“总则”第1条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原来,作者就是根据专制性质的宪法,献策地炮制出本政党法的!   

   
   据此,笔者认为,有了这类性质的“政党法”,比没有更坏!至少,是一个样的。
   
   (二)其第2章“政党的设立”中第6条曰:“公民为组织政党……必须向政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注册申请……”。对此,众所周知,现代专制国家之党禁不可逾越的关卡,就在于这个所谓的“申请”制!它尽管你申请再申请,我自“巍然不动”——就是不批准。所以之,在现代民主国家,在自由社会中,一般均采用政党、社团依法登记制,而拒绝这类申而不批的“申批制”。可见,所谓“政党法”中,若规定了登记申批制,那它实际上就成为了“禁党法”!……
   
   再如,其第14条曰:“政党解散的,……政党财产……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收缴……”。这,又是什么意思?“其余部分”等同于非法部分吗?否者,为什么“由财政部门予以收缴”?法律若作这样的规定,体现的,不又是极权主义行政性统制经济那一套强盗逻辑吗!
   
   保护私有合法财产,表面上已列入现宪法。而该作者等的这个《草案》里,竟然还塞进这类发臭的东西,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块破烂遮羞布都忘了顾及。这,是否为公然侵夺政治异议公民的合法财产,想在法律上埋下伏笔?
   
   这,并非是出于批判从严,而是实际上就含着这一险恶!
   
   (三)其第3章“组织机构”中第20条之规定,完全是一个政党或社团内部的运作事项,有关这类运作之规定,纯属党章党规或社团章规之范围,国法怎能越俎代庖呢?如果这类越俎代庖的法规获得通过,那就是国人所熟识的极权主义之怪现状——不伦不类的混淆党纪和国法之界限……。与此同时,之所以犯了这类低级错误,专制者大慨是平时对那8个花瓶党指手划脚,已成习惯之故!但是,《草案》作者怎么也有这种“习惯”!是从何而来?
   
   还有其第4章“政党的活动”中,亦有越俎代庖之类的条文,如第29条之(2)、(3)、(4)款,均属政党内部的规则,同国法完全无关系。因为这种政党内则,各政党可能不一样,也可以不相同,不应该由国法来统一。至于条款中之“下级党组织的决议不得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相抵触”等规定,大多是专制党搞内部“金字塔”硬性权力结构那一套,这里就不值得一提了。
   
   (四)《草案》其第6章“法律责任”中,第42条规定“政党有下列任一行为的,予以取缔”。那么,再看本条之第(5)款,列写着“煽动阶级仇恨、……,主张阶级斗争、……严重损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好家伙,这种右到不能最右、又似是而非的条款内容,从表面上看,它同共产党的意识形态相距10万8千里;其实,它正是现今红了发紫的“三个代表”政治的新产品——就是,为替权贵私有化效劳的,国产牌伪自由主义货色。
   
   不信吗?是危言耸听吗?好,请允笔者加以分析:
   
   实际上,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不同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冲突、斗争,是社会客观事实。西方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或政治家,一般都承认阶级与阶级斗争的存在,但否定(拚弃)那种借口“阶级斗争”,而搞暴力的政治争斗。所以,罢工、游行示威、劳资纠纷谈判等等,均由法律予以保护。即使主张阶级合作、搞阶级调和等,亦是阶级斗争的一种方式,绝没有认定“主张阶级斗争”为非法的。除非是法西斯主义复辟了。所以,在西方民主国家,不仅社会党合法存在,就是共产党,只要不主张搞暴力斗争,亦一样合法存在。显然,《草案》炮制者在这里混淆了暴力斗争与非暴力斗争的界限;或者,以前者来否定后者。其实,在中国大陆,当前的阶级斗争异常激烈,官僚特权阶级与工农大众之间的尖锐矛盾已经白热化,各种资本势力对劳动者的超强度与超经济压榨,乃属世界之最也!所以,近年来民间维权斗争风起云涌,其范围越来越广,上访民众成千上万,且连续不断。所有这一切,都是压迫阶级与被压迫阶级之间的冲突斗争。它反映于政治上,就是反极权主义反专制制度的争民主求自由的斗争。由此显见,所谓“煽动阶级仇恨”与“煽动颠覆国家”、“煽动推翻政权”等为同出一辙了!而“主张阶级斗争”亦与“主张资产阶级自由化”、“主张西方多党制”等归于“另类”一档了!如果让这个《草案》转为正式的政党法,那么在中国,就不可能有独立工会、社会党、社会民主党等左派力量的一席之地。而蜕变为鼓吹“三个代表”之类“全民国家”、“全民党”性质的“共产党”,却可以“合法”地“长治久安”去下。
   
   欢迎读者对于上述的分析与评论进行理性的切磋。尤其欢迎《草案》作者的回应。
   
   (2005.2.13~2.14于重庆沙坪坝大公村)
   
    (《民主通讯》)

此文于2007年01月30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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