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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老鼠的不起诉决定书 标题: 老鼠的不起诉决定书
不锈钢老鼠
#1 老鼠的不起诉决定书
我这没有扫描仪,幸好字不多,就打上来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2003)京检二分刑不诉字第1号
被不起诉人刘荻,女,22岁(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捕前系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在读本科生,住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民22楼4单元407室(户籍地:北京师范大学集体户)。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2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03年11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荻涉嫌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察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不起诉人刘荻自2001年以来通过互联网分别结识与其观点相投的姜立军、吴一然、李毅兵(均另行处理)等人,认为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造成不民主,应实行多党制。
2002年7月,在姜立军的授意下,李毅兵伙同被不起诉人刘荻起草、修改了“自由民主党党纲及成立宣言”,该“党纲”公开宣称要“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团结一切民主力量,推翻中共专政独裁政权。”
2002年9月,被不起诉人刘荻和吴一然、李毅兵在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二区13楼407号李的住处,对该“党纲”内容及组建“自由民主党”之事进行讨论,还针对姜立军提出的“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开幕时往会场打恐吓电话,谎称会场有炸弹,制造混乱,破坏党的十六大顺利召开”一事进行商讨。
被不起诉人刘荻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荻无视国法,参与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王志琴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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