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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我所遭遇的个案为例:为什么我在课堂上作为教辅资料使用的纪录片《寻找林昭的灵魂》被指存在"倾向"问题?不同"倾向"的教辅资料的共生,适足以促进学生的独立思考,否则难道你们不觉得同一种"倾向"的声音已经多到令人生厌了吗?为什么我能够被校党委无故勒令停止授课,而丝毫不顾《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校党委的权力有多大,是否已大到妨碍思想学术有序共生的程度?或者《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本来就是游戏文字?为什么我多次找校领导申诉,并通过书信方式向吉林省教育厅申诉,均无结果?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是保护思想学术的有序共生还是相反呢?为什么在媒体关注此事后,吉林艺术学院校方制造出新说法:我所教的班上同学传阅的《九评》一书系我私下交给某同学的,像这样子虚乌有的事情不能按照法律程序核实?指纹、物证、双方对质,多么简单,校方和公安部门对此要求为何拒绝?更进一步,为什么他们会认为制造这一说法能够具有令我消音的杀伤力?班上同学传阅的一本书,是原子弹吗?世上书籍无数,观点各异,备人采择,供人研究,难道不同观点的书籍就不能共生于这个世界吗?你们觉得独立的阅读、思考和判断是那样可怕的事情吗?为什么没有传唤手续的非法传唤能够存在而不受追究?你们不觉得不受追究本身就是一种来自体制的鼓励吗?当公民随时可能被非法传唤而警察手握拘禁大权,共生何在?为什么劳动教养制度可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为什么教学内容的改革能够"扰乱社会秩序"?为什么《劳动教养决定书》赫然大书:"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可以公然以"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荒诞理由驳回诉讼?这种公开的矛盾是否意味着我国的司法系统是分裂的,而劳动教养制度完全是不必负任何责任的法外制度?公然存在着广泛的法外制度的国家能够称作法治国家吗?那神秘的"有关规定"能够公开吗?为什么"政审"不合格能够成为剥夺受教育权的理由?以"政治"标准选拔人才导致年轻学子以"表态"的方式掩饰内心的真实感受,这种毒化道德标准的行为会造成怎样的危害,你们能够意识到吗?
在我看来,由于对共生的蚕食是在历史中渐渐形成的,我们就必须鼓励对于真实记忆的打捞和钩沉,鼓励对于历史真相的研究和传播,鼓励对于历史责任的反省和承担。同时必须保障学术研究、观点表达和思想传播的自由,以使对于历史的认知和反省能够真实地发生和持续。由于对共生的蚕食在现实中正在继续,我们就必须废止类似劳动教养制度等恶法,立即建立和恢复能够切实保障普遍人权的制度结构,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维护司法的公正地位和独立权威,使任何破坏共生的力量都能够得到严格的限制、追究和制裁。在现实中,那些曾经掌握在一部分人手中的,损害和摧残着其他公民的生活、工作、表达和信仰自由的"特权",都必须立即被废止;在历史中,它们的罪恶和危险应当永远被记忆。
共生的难以实现,不在于制度,而在于精神。共生有赖于社会冲突的消融,而任何社会冲突就其本质而言都是信仰的冲突。我笃信信仰自由的真理,但那些伤害社会共生的信仰不能够被许可转化为行动。因为回顾历史,十年浩劫中每一个虔诚的教徒都可以自由地将他们的信仰付诸实施,其结果就是肆无忌惮的告密、谩骂、侮辱、虐待、杀人。因为他们信奉的是仇恨、独断、斗争和共同毁灭,他们的心中没有爱。不同的信仰、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思想观点如何能够和平共生?和平共生也有其前提,那就是彻底放弃历史上我们曾经被迫选择的对于仇恨、独断、斗争和共同毁灭的信仰,至少应严厉禁止这种信仰转化为行动。30年狂躁而无序的商业浪潮并没有使我们放弃这种邪恶的信仰,由于缺乏严厉的历史反省,由于缺乏足够的责任担当,它在内心中仍然存在。今日种种社会冲突的背后,随处可见它若隐若现的影子。全社会乃至在整个国家生活当中,对这种信仰的彻底告别,才能使不同的信仰、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思想观点之间的和平共生成为真实,社会的普遍和解才有可能。告别昔日"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邪恶信仰,让公民的生活、工作、表达和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成为高于一切的真理,让中国真正成为和谐共生的国度,这需要我们共同付出不懈的努力。你们以为如何?
祝思想进步!
卢雪松
2007年7月31日
(2007年7月31日盧雪松:<普遍和解的前提:致胡温的一封信> 全文完博讯www.peacehall.com)[上一页][目前是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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