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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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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讲座第一辑

   一個成熟的自由社會,需要培養公民具有容忍多元、理性對話、公共精神的公民道德,但是要如何才能實現這個目標,除了學校道德教育之外,這些年來許多學者大力提倡所謂建立「公民社會」的呼聲,認為發展公民社會可以解決當前的政治困局。
   施明德先生發起的「倒扁」運動,自稱為「新公民運動」,認為這次運動是實現公民社會的價值。但是這個運動過程中,產生「挺扁」和「倒扁」群眾多次的緊張對立和零星的暴力衝突,許多學者批評這是民主倒退,而非公民運動。正反雙方似乎都肯定「公民社會」的價值,但對於施明德先生的「倒扁」活動是否為一個公民運動,卻呈現兩極的看法,「公民社會」到底是什麼?為什麼一個以捍衛公民社會價值自居的運動,卻帶來社會更多的爭議和對立?
   
   「公民社會」──一個誤解
   國內學者所稱的「公民社會」,應該是英文civil society的譯名,平時我不使用這樣的翻譯,因為這種譯法會產生概念上的混淆和誤導。以前南方朔先生譯為「民間社會」,應該是一個比較可以接受的譯法,如果能譯成「民間會社」,我認為更貼近原意,因為這裡的society,指的並不是整個大「社會」,而是人民經由自由結社所形成的小團體。所謂civil society是指自由社會中,人民在憲法保障之下,自由結社所形成的各種團體。

   人民自由結社的結果,當然會產生多樣性,因為每一個民間結社的目的不一定相同。有些結社是為了公益,譬如:董氏基金會、慈濟功德會;有些為了聯誼,譬如:歌友會、同鄉會;有些則具有政治目的,譬如:扁友會、宋友會;像獅子會、扶輪社等象徵一定社會地位的團體,也是一種自由結社。但是不論這些結社的性質如何,它們都不是以實現政治上的「公民」精神為其目的,所以西方有些學者將civil society歸類為非公共領域。
   非公共領域和私領域並不完全相同,由於civil society不是純粹是「私的」,但是它也不是政治意義上的「公」,而是介於「公」、「私」之間的一個領域,因此用「非公共」稱之,其實是恰當的。譬如:貢寮「反核自救會」成立,完全是以「不要在貢寮建核四」作為團體的基本訴求,而這個訴求如果從整個台灣人民的角度來看,它只是為貢寮鄉這一個地方的利益,所以其目的是「私的」;但是這個目的並不是圖利某一個特定的個人,而是為了整個「貢寮鄉」,所以也具有「公的」意涵。
   由於民間會社的成立具有特定的目的,所以有些當然具有排他性,譬如:反核自救會的成員,必須百分之百反核,這樣的團體絕對不歡迎擁核人士加入,所以要求它在團體內部必須「容忍」擁核的言論,不但不合理,也不切實際。但是這樣的反核團體卻必須容忍團體外其他公民的擁核主張。「倒扁」、「挺扁」陣營也是一樣,一定要求其成員思想統一,所以這樣的團體成為一元主義是必然的。我們不可能要求一個「倒扁」的群眾集會,允許「挺扁」人士暢所欲言,因此許多挺扁人士故意到倒扁場所嗆聲,或倒扁人士故意到挺扁會場挑釁,都是不尊重對方的言論和集會結社的公民權利,引發緊張和衝突是必然的。
   但是民間會社的一元、排他,和民主政治的發展並不互斥,美國社會也充滿這類的團體,即使在美國,我們也不可能期待一個反戰團體,包容主張戰爭者在其中大放厥詞。所以民主社會必須要求的是:對立團體之間必須彼此容忍或尊重對方的言論和結社自由。而這種要求是針對自由社會成員在扮演「公民」這個角色時,對待其他平等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所以自由社會要求公民對待外部其它團體或個人時,具有多元、理性、包容、尊重的公民素養,但是這一套道德要求不一定是民間會社內部的道德標準。
   除非對政治漠不關心或者完全無知,否則每一個人都會有、也可以有自己的特定政治立場,而一個人只要擁有特定的政治主張,就表示他不能接受對立的想法,但是自由社會必須培養他能容忍這些不同的想法。所以不論「挺扁」或「倒扁」、「統」或「獨」,都可以在法律範圍內自由結社,宣揚自己的主張,因此不論鼓吹「倒扁」或「挺扁」,本身並不是法西斯,只有使用暴力的方式對待不同的立場時,才是法西斯。換句話說,有政治立場不是問題,用暴力威脅不同立場的人才是問題。
   因此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需要重視的是培養公民具有容忍歧見、理性、尊重等基本道德,一個蓬勃發展的民間會社,就可以培養公民具有上述的道德嗎?對國內大力推銷「公民社會」這個概念的人士,答案是肯定的,甚至從未質疑過兩者之間的落差,但事實並非如此。台灣自從解嚴以後,人民享有的自由度大幅提升,民間會社如雨後春筍,不但政黨數目大量增加,由工人、婦女、計程車司機等各種行業所形成的團體不勝枚舉,還有民間自發的早覺會、土風舞聯誼會、登山社等不一而足。以現狀來看,台灣早就是一個民間會社多元、活力、茁壯的社會,可是相對地,在政治領域中,我們看到的是人民在對待不同政治主張時所呈現的排他、敵意,顯然民主公民所需要的道德仍有不足。
   當然也有學者認為民間社會的強大,可以達成公民道德養成的目的,因為個人可以透過關心和參與非個人事務,而學習到如何和他人相處的公共道德。但是也有人認為,基於特殊目的所形成的會社,最關心可能是該目的的實現,而不關心這個目的是否和社會的整體利益衝突,所以民間會社的發展可能導致地狹隘的地區主義(localism),反而阻礙公共目的的實現。譬如:貢寮反核自救會只希望政府取消貢寮的核四建廠計畫,至於不興建核四是否不利於台灣的經濟發展,則不是該團體關心的問題。在實際生活中,類似焚化爐、垃圾場、變電所等比較不利住家環境的公共建設,通常都會產生「只要不在我家後院」的「鄰比效應」,因此這種基於「捍衛家園」所形成的民間結社,當然不是民主公民教育所需要培養的公共道德。
   「公民教育」的英文是civic education,而不是civil education,因為civil 比較接近「私」,而civic 則是接近「公」,這就是為什麼將civil society譯為「公民社會」不當之處,也是許多矛盾和爭議的來源,因為這樣的譯法容易將「非公共」等同於「公共」,會讓人們誤以為只要民間會社發達,就可以孕育公民的公共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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