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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集权香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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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主张权利并不是为自己,而是为香港。好比一个孩子从一个监护人转移到另一个监护人,过去的监护人与新的监护人之间即使有关于孩子监护的合约,这个合约也难以执行。因为孩子被新的监护人控制,孩子本身不能表达被监护的感觉,也不能提出要求。在中央政府的控制下,香港人可能会要求放弃自治。中央政府可以在香港制造香港放弃自治的民意。这时的英国还能有什么作为呢?按照中国制订的“基本法”,特别行政区长官代表了香港。在中国政权看来,董建华做香港第一任“特首”,这是香港的民意。曾荫权做第三任特首也代表了香港的民意。若未来某一天,有几个人提出让香港成为中国的第五个直辖市,中国的中央政权通过合法的程序批准了,没有人能证明香港成为中国第五个直辖市不是香港的民意,就像谁也不能证明共产党统治中国不符合中国人的民意一样。

   如果中国中央政权收回香港的自治权是一个公认的事实,英国应该有责任要求中国信守联合声明,要求联合声明列举的自治条款在香港实现。但英国的干预只能通过谴责、制裁这类国家对国家的手段。1997年前的英国在香港的利益不多,1997年后,英国在香港的影响力和对香港的兴趣甚至不如美国。英国不太会为香港的自治权去开罪一个集权大国,这会伤害英国自身。这也难怪,在1997年后的十年中,英国甚至没有做出一个关于中国是否遵守中英联合声明的报告,也许英国也无法做出这类报告。

   如果香港因为失去自治权向国际社会呼救,英国的干预也不一定对香港有利。这会激发中国中央政权的反感,使香港的处境更糟。按照中国的国家性格,香港的呼救、英国的干预正好形成一个结论:香港对中央政权不忠诚,这会受到惩罚。中国一直在警告香港的外国势力的干涉。2007年10月,香港民主派的领导人李柱铭在一次演讲中呼吁国际社会利用中国2998年举办奥运会的时机,促进中国改善人权。这被中国媒体和香港的亲中媒体视为“汉奸”言论。

   香港与台湾不同,它对中国有依赖,香港独立也没有任何法律基础。中国统治香港又是既定现实。所以,决定香港命运的,只有中国的中央政权。

   “基本法”由全国人大通过,不是由中国全民公决通过。香港的自治是因为中央政权下放权力。它不是联邦制或邦联制的自治,而是单一制的自治。1997年之前的中国是单一制国家,1997年后包括香港的中国仍然是单一制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基本法”的产物,1990年中国的全国人大通过“基本法”后,才有1997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中央政权主持了“基本法”的起草。“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有59名委员,其中有香港委员23名。这个法律在形成草案时,比较特别,它在起草委员会是逐条通过的,而且需要超过2/3的委员同意才能通过。这意味着每个条款至少应该有3名香港委员同意才能通过。这个中央政权控制的委员会中,其中的香港委员并不能代表香港。如果这些香港委员真的代表香港,“基本法”中的有些条文肯定是通不过的,如第23条款。这个条款在准备实施时,香港爆发了超过50万人的游行,阻止了这一条款在香港的施行。安排一些香港人参与制定“基本法”只是一种掩饰,这些香港人在为中央政权而不是为香港制定“基本法”。

   中英两国还没有就香港问题展开谈判时,在全国人大就有代表香港、澳门人民的港、澳代表。这相当于在美国国会中有代表中国人民的中国议员。奇怪的是,当时的英国和葡萄牙没有提出抗议,甚至也没有提出异议。这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所以,在1990年表决“基本法”在形式上代表了全中国人民的意志,在中国政权看来,这个中国人民已经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的人民。

   “基本法”列举的香港自治权只是 “全国人大”(中央政权一部分)的授权,这一点“基本法”第二条中也作了明文规定。所以香港的自治权是中央政权的下放权力。“基本法”没有给香港剩余权力。中国宪法也没有给包括香港的任何地方(包括政权和人民)任何剩余权力。

   “基本法”列举的自治权几乎达到了最大限度,但对香港自治权的约束,也达到了最大限度。“基本法”中有两个毁灭“基本法”本身的炸弹,可以把这两个炸弹称为“基本法”的自杀条款。

   第一个炸弹是“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仍由中央政权控制。“基本法”的修改设置了保护条款,它要求不能与中国对香港的既定方针政策相抵触。但这个约束几近于无,对香港的方针政策由中央政权确定,也由中央政权解释。“一国两制”是中国对香港的政策,“两制”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是意识形态的概念,中央政权可以任意解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概念。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基本法”修改的提案进入全国人大表决更没有问题,100%地会在“党的领导”下顺利实现。

   第二个炸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有宣布紧急状态权。如果香港处于这样的紧急状态,国务院可以宣布中国的法律在香港自动实施,这意味着“基本法”被废置。这时的香港与中国的一个直辖市没有两样。全国人大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的条件是香港存在危害中国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香港政府不能控制。香港经常出现可能被中国理解成动乱的罢工、游行、示威。如果需要,中央政权可以在任何时候判定香港的这些活动为动乱。中国中央政权向来就习惯随意定性。1976年在周恩来去世时,中央政权将天安门广场上的纪念活动确定为“反革命”性质,是动乱,很快镇压下去。1989年的北京又发生了类似的事情,中央政权开始定性为“反革命暴乱”,后来定性为“动乱”,再后来,只有“政治风波”的提法。即使香港人为了保住自己的自治权,一概不搞这类可能被中央政权定性为动乱的活动。中央政权也可以安排渗透在香港的势力制造这些“动乱”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宣布战争状态时,国务院也可以宣布全国性的法律在香港适用。这时的香港也和中国的其它地区一样,国家可以征用香港的资源,当然也包括要求香港人服兵役。仅仅按这一条,“基本法”让香港人拥有五十年的自治权要打一个折扣。1997年后50年内,中国不卷入战争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即使没有上述毁灭“基本法”的两个炸弹,香港的自治权也难以保证。中央政权可以不理会“基本法”,而香港没有实力向中央政权讨取公道。中国没有这样的机制,香港能作为原告起诉中央政权的某种行为违背“基本法”。中国的中央政权向来我行我素,从过去的记录看,它很难遵守哪怕是它自己制订的规则。

   1985年,中英就香港问题发布了联合声明。很多香港人却对中国中央政权是否能遵守承诺没有信心。在1989年中国出现“六四”事件后,香港就有商人提出用百亿港元从中央政权租借香港的治权,让香港人在1997年后统治香港十年,被中央政权拒绝。1990年“基本法”颁布仍不能消除香港人对中央政权的疑虑。在1997年香港主权交接之前,有50万人迁出香港,香港的房价、股价大跌,而美国护照的黑市价格大幅度上涨,一本护照甚至超过50万美元。

   香港已经被中国统治十年,虽然,人们对香港自治的评价各有千秋,但这一点是肯定的,香港这十年比1997年前后人们预期的要好。1995年,美国《财富》杂志的一期以“香港死了”作为封面标题。香港回归中国十年的历程表明,香港并没有死。股价、房价恢复甚至创造了历史的新高。虽然在1998年受到过亚洲金融危机的打击,香港仍然保住了经济的活力。“东方明珠”依然魅力不减,似乎香港的前途一片光明。

   三、香港明天黯淡

   香港的生命力在于自由经济和政治宽容。如果香港不能自治,受中央政权控制,香港最多就是中国众多商业城市中的一个。香港地处珠江三角洲的边缘,面临深圳、广州等城市的挑战。香港与中央政权肯定会存在长期的疏离感,在中央政权的布局中,香港很可能被边缘化。

   香港的自治只是集权的中央政权的一个权宜之计。中央政权可以给香港最大的自由。如果说香港是腾云驾雾的孙悟空,中央政权就是如来佛。香港头上有一个紧箍圈,如果中央政权一念咒语,香港就会痛。如果说自治的香港被限制在一个笼子里,中央政权可以让这个笼子很大,甚至大得让香港人感觉不到是在一个笼子里,但中央政权也可以让笼子变小,甚至小得让香港人痛苦绝望。

   自治的核心是主权在民,在地方自治的国家,地方的人民有权选择和督促本地政府来管理本地的事务。而香港的自治恰恰缺少这关键的一环。香港特首是由一个“小圈子”选出的。第一届行政长官是由中央政权指定的400人组成的“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在第二届以后,行政长官由800名“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这800人的名额分别分配给香港的各个界别,包括中央政权控制的代表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除了第一届,中央政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香港行政长官的人选,但不能完全控制。但行政长官和仅次于行政长官的香港官员最终要获得国务院任命才能正式产生。也就是说,如果国务院不认可,可以推翻这个“小圈子”的选举结果。

   比较而言,香港“立法会”的产生相对有较多的本地色彩。2004年第三届立法会60个议席中,有30席经地方分区直选产生。但香港实行行政主导,“立法会”的作用较小,它算不上地方议会。


此文于2008年03月24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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