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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均

   我叫安均,是河南省信阳市棉麻公司干部,于1998年7月开始在中国民间开展反腐败,1999年7月1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拘留,2000年4月19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四年徒刑,罪证是四篇文章:为纪念孙中山护法82周年所作之文及对“文革”,“外交”及“民主与法治”的一些个人看法的草稿,并且全都是断章取义而用。我于4月21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于2000年8月15日做出裁定:维持原判。我又委托律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后于2000年11月21日被送往河南省新乡监狱,又于2001年3月12日被送往开封市河南省第一监狱,第一分狱关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届人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是我国领导人于1997年签署的,我于签约后因言论、文章而被判刑!“被告人安均撰写数篇文章,诽谤、攻击国家政权...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摘自省高院刑事裁定书。这是明显的违犯<公约>、侵犯公民文化权利的做法,是冤案。如今人大已经批准“公约”,就应依照国际公约,信守条约,撤销上述违宪、违反国际公约的判决和裁定!还我自由!!
   
    我在中国民间进行反腐败,并多次给中央领导人写信建议开展民间反腐工作,这才是一些人憎恨我,迫害我的真正原因,为了维护我所享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际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因此,再次提出申诉。

   
    安均<由安均之姐代笔>
   
    2001年3月21日
   
    10、申诉
   
    致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我叫安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信阳市棉麻公司干部,于1998年7月开始在中国民间开展反腐败,曾多次给中国领导人写信,建议开展中国民间的反腐工作,并为全国各地来信求援之百姓申冤。我以一个炎黄子孙的高度责任感,不怕打击报复,不计名利报酬的为中国民间反腐败竭尽自己的绵薄之力,然而,1999年7月16日我却在母亲下葬后几小时后被信阳市公安局逮捕,2000年4月19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我四年徒刑,罪证是四篇文章:为纪念孙中山先生护法运动82周年的<护法宣言>、为反思文革所作的<挥之不去的文革魔影>、为倡导民主与法制而作的<反暴力观察>等。这些文章所列的事实,都是被中华民族的历史所证实的,都是有据可查,有证可考的!而且全文均贯穿了反对腐败、反对专制、提倡民主、提倡法制的主要内容。虽然是几篇草稿,但是被公检法用政治的放大镜、用文字狱的手段,拿出了文革时期的政治审查的方法,加以断章取义的歪曲,终于达成了他们欲加其罪的目的!
   
    我于4月21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是省高院却用“四篇文章、造谣、诽谤、攻击我国政治制度...”为由,驳回了我的上诉权力!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荒唐裁定!之后,我又委托律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如今我已经成了二十一世纪中国文字狱的新囚犯!在为我们的祖先秦始皇大人的罪恶而服刑!在为我们中华民族的悲哀而坐牢!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腐败而遭受牢狱之苦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力国际公约>,公约是中国领导人于1997年签署的,我于签约后被中国的执法人员判入“中国的古代的文字狱”!我是在宪法的哭泣中被送入黑暗的监狱!我是在远古的秦始皇大人的高声喝采中押进了监禁的囹圄!悲哀之中的我更为我们的民族悲哀!更为我国的宪法哭泣!
   
    如今,中国人大已经批准通过了联合国<经济文化权力国际公约“,就应当依照公约的精神,按照中国入世的承诺,按照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重新审查我的案件!取消上古的文字狱强加在我身上的枷锁和罪名!还我的自由”!
   
    我在获悉“公约”正式签署后,于2001年3月2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司法部及中国领导人提出申诉,至今没有回音。为了维护我所享有的人类均享有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在此,特向您们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
   
    安均
   
    2001年5月1日
   
    此文根据安均的口述由安均的姐代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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