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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龙案终审挖出“新罪状”——在天安门广场焚烧国旗 李元龙案终审挖出“新罪状”——在天安门广场焚烧国旗
陈西
带着贵州民主异议人士和维权人士的新春祝福,本月8日,吴玉琴、廖双元和陈西先生一行前往毕节地区公安局看守所慰问李元龙先生。办理完有关手续后,与李元龙的亲属一道,在接见室见到了李元龙先生。隔着用厚玻璃和铁栏杆分离开来仅有5平方米窄小的接见室,通过话筒,双方只能在规定的时间里站着交谈。
在短短的毕节之行中,我们知道一直认为自己无罪的李元龙先生,近日已经收到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裁定书。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单没有秉公执法,为李元龙先生主持正义,还继续深挖李元龙的所谓"罪行",以支持地区法院非公正的判决。在终审裁定书中写上了地区检察院起诉书、中级法院判决书没有认为是犯罪的事实。即:"盼望在天安门广场焚烧中国国旗的那一天到来。并煽动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将'土崩瓦解'。"
李元龙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表示遗憾。另一方面,他谢谢这份裁定书和共产党政府对他个人进行地无微不至的教育和关怀。他说:他本来只是一个懦弱的、谨小慎微的、活得很累的党的喉舌,只是凭着有一点人性、有一点良知才扮演了一个双面人的角色。是这份"终审裁定书"彻底地让他丢掉了假面具,获得了自由之身;是这次牢狱之灾让他找到自己的本真,真正地活在真相之中;是共产党的监狱让他这个小个子脆弱的肉体生命坚强起来,并认准了自己要走的路。因为,他说他在狱中已经皈依了主——耶稣基督。他不再感到愤怒和焦虑,不再感到心中激烈燃烧之火,而是拥有了一颗平和的心,感觉到心中充满着"爱"和"责任"。
李元龙先生已经沉下了心,要坐满共产党法院强加在他身上的刑期。他已经坐了1年零151天,还有214天。
把"焚烧中国国旗"的思想定为罪证,可真是大陆中国存在着"思想犯罪"的例证。这种只是停留在思想言论的层面上,并没有具体的行动。除了表示大陆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外,在现实意义上,它还表示这个国家坚持着"主权高于人权"的践踏人权的官本位思维。
在民主宪政的国家,公民可以抗议政府或国家的政策,并对此不满而有集会游行示威的,甚至焚烧"国旗国徽"和毁损、涂抹、玷污国家领导者的头像的行为。"人权高于主权"的民主国家并不把"焚烧国旗"定为是犯罪,因而没有"侮辱国旗国徽罪"此种说法。我们经常可以在电视里看到,美国公民在白宫总统府前实实在在地"焚烧国旗"和美国总统画像的行动,欧洲的民主国家公民可用臭鸡蛋砸真实的总统的事例,没有听说过那里的国家公民被判处有罪的。在咱们中国,3名来自湖南的热血青年喻东岳、鲁德成、余志坚仅用彩蛋污损了天安门城楼那幅毛泽东画像(一幅死人的遗像),就被冠以"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罪名,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0年、16年不等。现在,李元龙先生仅仅是在思想上,在天安门广场焚烧了一次中国国旗,就被认为犯罪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可见,大陆中国人生活在一个怎么样的罪恶昭彰的制度中。下面请看共产党官方给李元龙先生的终审裁定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96号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查院毕节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元龙,男,1960年8月34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大专文化,毕节日报社编辑,住毕节市麻园路东园小区华馨商住楼F4单元8-2号。因本案于200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毕节地区公安局看守所。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人民检查院毕节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元龙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06年7月12日作出(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元龙不服,提出上诉,但未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终审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元龙在2005年5月至8月期间,署名"夜狼",通过电子邮箱,在"新世纪"、"清心论坛"、"议报"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了《在思想上加入美国籍》等文,捏造、歪曲、夸大有关事实,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李元龙在互连网上发表文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55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连网安全的决定》第2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元龙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元龙不服,以"只是批评中国共产党,不具备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件,本人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元龙在境外网站上发表了《在思想上加入美国籍》等文章,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清楚。上诉人李元龙在文章中诽谤中国共产党为夺取政权,与国民党一起屠杀了几百万中国人,1949年以来,大陆"非正常"死亡人口达到数千万。污蔑党的领导是法西斯统治,称盼望在天安门广场焚烧中国国旗的那一天到来。并煽动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将"土崩瓦解"。上诉人李元龙将《在思想上加入美国籍》等文章多次在"清心论坛"、"新世纪"、"议报"等境外网站上发布,并被"大纪元"等境外网站转载。原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李元龙未提出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元龙在境外网站多次登载《在思想上加入美国籍》等文章,以造谣、诽谤方式攻击和公然煽动颠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诉人李元龙的行为构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其所提"只是批评中国共产党,不具备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件,本人无罪"的上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李元龙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对其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具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联志
审判员 韦 雄
代理审判员 吴惠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
2006年12月13日
绿色文化者:陈西
2007、2、9 笔于贵阳大西门市西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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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February 1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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