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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案”辩论六大要点
——《收获》不及时改正“小疏忽”而导致文化欺诈和商业欺诈
朱健国
2006年4月17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朱建国的“为公正审理本案,应改正原一人审理的‘简易程序’为‘合议庭’的‘普通程序’”申请,废除3月21日下午的“一人审理”之“简易程序”庭审,定于4月28日9时30分在第十审判庭以“普通程序”“合议庭”重新开庭。原告按时到庭,开场即提醒法官:希望此次庭审杜绝无关闲话、废话,密切围绕主题,将该案六大要点辩论明白——
一、 此案是状告《收获》,还是告巴金先生?
原告认为:是状告《收获》文学杂志社,与巴金先生无关。
证据(1):原告的“诉讼请求”是:
1、判令被告深圳市新华书店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并在深圳市主流媒体上刊登道歉内容消除不良影响;
2、判令被告《收获》文学杂志社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并在全国各地主流媒体上和《收获》杂志上刊登道歉内容消除不良影响;
3、判令被告深圳市新华书店和《收获》文学杂志社双倍赔偿原告购书款合计人民币54元整;
4、判令被告《收获》文学杂志社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元,误工损失、交通差旅费等合计人民币5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证据(2):被告至今没有巴金遗嘱证明 ,“2005年11月15日后出版的《收获》虚假广告”是巴金遗愿;相反,大量史料证明,巴金生前一再反对《收获》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参见2002年11月22日新华社文章《把心交给读者——纪念收获杂志创办45周年》和2005年新闻晨报关于“巴金反对《收获》刊登广告”的报道),更不会赞同发布不实之词的虚假广告。已于2005年10月17日去世的巴金先生,不应为28天后——2005年11月15日出版的《收获》杂志中的虚假广告负责;“2005年11月15日后出版的《收获》虚假广告”之责任只能由以李小林为主编的现任《收获》编辑部负责。“2005年11月15日后的《收获》”故意混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欲让死去的巴金先生为现在的《收获》代受发行“虚假广告”之过,让逝者替活人顶罪受罚,是极不道德的,也是不可能的。
二、《收获》2005年第6期是否确凿存在虚假广告信息?
原告认为:《收获》2005年第6期确凿存在虚假广告!
证据(1):《收获》2006年第1期——该期仅在版权页署名“主编 李小林”—— 此据证明《收获》2005年第6期“活页广告”宣布“巴金主编2006年《收获》”为确凿无疑的虚假书刊广告;证明《收获》杂志已悄悄改正了原来在杂志封面封底署“主编”名做广告的违法行为。
证据(2):《收获》2006年第1期插入的活页广告(A4幅面)——正面文字是:
“订阅 2006年收获 李小林 主编”。
证据(3):现代汉语电脑工具软件《金山词霸》(附光盘)中“高级现代汉语”对“主编”一词的解释是——
主编:(1)[editor in chief;chief editor]∶编辑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出版物全体编辑人员的领导者;(2)[supervise the publication;edit]∶主持编辑工作。
又,商务印书馆2006年2月北京第348次印刷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规定:“主编”一词的意义是:“(1)[动词]负责编辑工作的主要责任;(2)[名词]编辑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杂志版权页的正规署名规范是“主编”作为名词——如“主编巴金”,一旦将“主编”一词作为动词使用,在封面上署为“巴金主编”,就成为广告陈述语,不但毫无“纪念意义”,且涉嫌违反国家期刊管理规定,违规发布变相广告。
此据证明,在现代汉语语法规范中,“主编”没有任何“纪念”的意义。2005年第6期《收获》封面上的“巴金主编”只是一种违法虚假广告语。
三、原告是否受到被告的欺骗?
原告认为深受被告的欺骗。
证据(1):原告于2005年 12月 20日中午,到深圳市新华书店(深圳书城)大厅杂志专柜购买《收获》2005年第6期一本,付人民币12元。该发票盖有“深圳市新华书店(6)440301192188836发票专用章”,填票人:朱(一女服务员)——证明原告与深圳市新华书店发生购买合同关系。
证据(2):《鲁迅全集》第六卷《且介亭杂文》“许广平后记”说:“且介亭杂文共三集,一九三四年和一九三五年的两本,由先生自己于三五年最末的两天编好了,只差示未有重看一遍和标明格式。这,或者因为那时总不大健康,所以没有能够做到。……所以就不自量其浅陋,和排印,装订的草率,急于出版的罢。……一九三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许广平记。”(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北京第1版,1991年北京第5次印刷,P637。)原告因此以为《收获》2005年第6期署“巴金主编”,是鲁迅的学生——巴金委托其女儿仿效许广平,遵循文化传统“生前主编”,死后由亲友出版的惯例,其中有巴金“生前主编”的内容。
此证据表明,虽然原告在购买《收获》2005年第6期时已确知巴金28天前已去世,但却在被告的误导下以为《收获》2005年第6期中有巴金“生前主编”的内容。直到事后细读,才知上当受骗。
四、状告《收获》是否具有公益诉讼意义?
原告认为既是个人的消费维权行为,也是呼唤社会诚信的公益诉讼。
证据(1):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徐友渔、北京文学编辑萧夏林、中央电视台《大家看法》节目认为应该对“《收获》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利”“较真”。
2006年 2 月 21日12:30分,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12)“大家看法”栏目播出20分钟电视专题报道《较真》,讨论“收获欺诈读者”事件基本思想倾向原告。
徐友渔说:近几天来,我每天关注着“《收获》的虚假广告”事件,这是一个让《收获》非常难堪的丑闻,是一个非常荒唐的事!本来《收获》(2005年6期)的“悼念巴金专号”又是“巴金主编”,这就够荒唐,然后又来一个“巴金继续主编2006年《收获》”的虚假广告,这就太荒唐!太有戏剧性!这事是对广大读者的一个侮辱!这件事揭露出来后,无须打官司,也可令《收获》羞愧难当了。这件事的是非已非常清楚了,《收获》不道歉,说明了《收获》的品位问题了。《收获》因此事件现在是缺少道理的弱者了,但还是应该承认错误,道歉。如果坚持不认错,就是已经弱智到了不可忍受的地步了!如果我先知道这件事,我也一定会揭露!虽然我不一定去打官司。《收获》现在应该有个书面“更正”。这件事太荒谬了!我不主张“痛打落水狗”,但如果《收获》始终傲慢不道歉,只会逼人打官司。这样的事由官僚机构来做都说不过去,《收获》却比官僚机构还做得差。比方说,一个市长昨天就死了,你今天还报道他在主持工作,这不是太可笑了?!官僚机构都不会出这种笑话,你文化人怎能做?!《收获》太愚蠢了,这是叫全国人民都哈哈大笑的蠢事!
此据证明北京著名学者希望《收获》应就“《收获》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利”事件迅速向全国读者道歉。
证据(2):2006年 3月 19日,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滕彪博士写给原告一份关于《收获》案的“法律分析”——
被告知道巴金逝世而仍然在杂志上冠以“巴金主编”头衔,属于主观故意的行为。
被告在答辩书中承认“确实是我社刻意而为,是我社同仁向巴金先生表达崇敬之意和进行追思纪念的一种特殊方式。大家不忍巴老离去,感到他虽死犹生,言犹在耳,人犹在旁。”也表明这一点。这种辩解不值一驳。
被告在巴老去世后仍在杂志上冠以“主编”头衔,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这已经对包括原告在内的读者进行了欺骗。至于原告以及其他读者因为知道巴金逝世而没有被欺骗,并不影响被告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事实成立。
原告对巴金思想进行的学术研究,以及并不影响他主张自己作为读者的权利。被告声称“原告对《收获》杂志的编辑管理事务既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享有任何权力”,是没有道理的。原告购买《收获》杂志,就和杂志发生了合同关系,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对被告故意使用虚假信息的行为当然有权提出起诉。
法律依据还可以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此据证明,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家也反对“《收获》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利。
证据(3):2006年 3月 23日,《新京报》发表署名江子骏的评论《崇敬巴金先生至少要尊重事实》——文章说:
《收获》杂志的这种行为,涉嫌违背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显然,巴金先生去世后不可能承担主编的职责,此时依然坚持在杂志上标出巴金是主编,当然有问题。巴金先生本人向来十分反感所谓的名人效应。他不仅多次在各种场所说过“我不是名人、也不要当名人”的话,也坚决拒绝、反对修建“巴金故居”和以他的名义搞评奖或基金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纪念巴金先生,恰恰要尊重事实,尊重读者,这样才符合巴金先生“讲真话”的一贯品格。
此据证明,《收获》说读者都希望在巴金死后继续在《收获》上署“巴金主编”广告语,是不实之词。《新京报》的主流读者也认为“《收获》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利。
证据(4):2006年 3月 25日,《世纪学堂》出现一贴《王晓华本人正式授予朱健国部分代表我的权力(利)》——
刚刚读完《南方都市报》,发现有人质疑朱健国是否有代表深圳读者要求《收获》道歉的权利。这个问题很好:包括朱健国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代表他人说话。我恰好是深圳读者,又恰好认为《收获》应该对自己的不当行为做出解释乃至道歉,因此决定正式授权朱健国以代表我要求《收获》向读者解释和道歉的权利。此授权仅限于此,不包括其它方面的任何意向。
王晓华 2006年3月25日
此据证明,《收获》说朱健国告《收获》虚假广告侵权不是“公益诉讼”,不能代表其他读者是不实之词。
证据(5):2006年2月9日,上海民间维权法学专家顾则徐,在《世纪学堂》网帖出《我就朱健国诉《收获》杂志案接受《羊城晚报》采访》申明——
(一) 我的基本态度:朱健国诉《收获》杂志是正当的。
(二) 朱健国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跟的:
1, 朱健国以消费者角度诉深圳市新华书店和《收获》杂志两被告,有购卖发票证据和商品(杂志)为证据,法律关系是清晰的。朱健国从《消费者权益法》和《广告法》角度切入起诉,所循的法律路径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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