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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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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案”原告代理律师汪腾锋遭报复

   深圳罗湖区法院千方百计阻拦“收获虚假广告案”二审的阳谋破产后,近日又在“收获案”二审即将于2006年8月17日10:30分在深圳中院31庭开庭时,使出了恐吓报复“收获案” 原告代理律师的新花招,企图将海内外关注已半年的“收获杂志让死巴金继续当活主编之虚假广告案”黑白颠倒。

   2006年7月17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汪腾锋律师收到深圳罗湖区法院致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的一份“司法建议书”,称——

   我院在审判(2006)年深罗法民初字643号原告朱建国诉被告深圳市新华书店、收获文学杂志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中,原告代理律师汪腾锋在庭审过程中存在三个问题:

   在庭审质证、辩论过程中不听从法庭指挥; 在庭审过程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对本院进行贬损; 在庭审结束后拒绝在笔录上签名。 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律师进行相应处罚。

   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份所谓“司法建议书”,有三个“执法犯法”的明显疑点:

   其一,该“司法建议书” 落款日期有假——其落款日期为“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何以在两个多月后的7月17日才通知当事者本人?深圳罗湖区法院与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同在深圳特区内,公文寄发一天便可到,专人送达只需要半小时左右,此件不可能“公文旅行”66天。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其实该“司法建议书”只是在7月中旬才发出。

   深圳罗湖区法院为何要在这份所谓“司法建议书”的发出时间上刻意造假,将其提前到两个月前呢?因为原告朱建国不服深圳罗湖区法院“收获案”一审的枉法胡判,深圳中院已接受其上诉立案,近日将开庭二审;深圳罗湖区法院在中院二审前夕建议对原告代理律师汪腾锋“进行相应处罚”,只是为了阻挠汪腾锋律师再为原告代理“收获案”,因为“收获案”一审中,汪腾锋律师以大量铁证证明了被告让已故巴金继续当主编,并发行虚假广告,是事实确凿的“欺骗消费者”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其二,罗湖法院编造原告代理律师汪腾锋“在庭审过程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对本院进行贬损”。该“司法建议书”在指责“收获案”原告代理律师汪腾锋“在庭审过程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对本院进行贬损”时,却未能举证有何“侮辱性语言”的关键词语,只是在附注中含糊称有“庭审录像光盘一张”。这一花招的奥妙在于,“庭审录像光盘一张”的观看权,由罗湖法院牢牢控制,原告及代理律师汪腾锋看不到,局外人更看不到,旁人无法证伪。但科学定律早有:不可证伪的研究是伪科学。罗湖法院想以此让当事人和公众都无法证伪的方法诬陷原告代理律师汪腾锋,是达不到目的的,因为除原告和汪腾锋律师外,还有多名当时参与庭审者证明,汪腾锋律师在“收获案”一审中并无不当言行。罗湖法院某些法官无权将不合自己意见的律师辩护称为“侮辱性语言”。

   其三,律师有权拒绝在不公正的庭审笔录上签字。罗湖法院一味指责原告代理律师汪腾锋“在庭审结束后拒绝在笔录上签名”,而不提原告及代理律师汪腾锋在庭审前就坚决提出“要求审判长胡建忠回避”——胡在未“改换审判程序”的一审中,就已一再偏袒被告,庭审时将70%时间由被告用与本案无关的闲话浪费,并拒绝原告修正不实庭审纪录的合法要求,严重影响审判公正。胡建忠拒不回避,庭审中再次故伎重演,原告代理律师当然有理由根据原告的意见,一同拒绝在不公正的在笔录上签名。对于审判长胡建忠一再偏袒被告,不让原告方辩论的非法“法庭指挥”,原告代理律师自然有权依法据理力争。

   汪腾锋律师表示,无论罗湖区法院报复“收获案” 原告代理律师事件的导演地位有多高,背景有多大,他都不会屈服于以“行政”干预法治的专制行为。汪腾锋律师早在2006年5月23日就痛斥责“收获案”有案外因素,直言不讳地说:“对‘收获案’案外因素,我早就有感觉。在庭上就有感觉!上海市委宣传部和深圳市委宣传部都介入打招呼了。这消息百分之百准确。” 汪腾锋律师希望公众和媒体对事件的发展多多关注。

   2006年8 月8 日于深圳“早叫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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