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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爱宗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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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论没有文学的浙江和倒掉了的浙江作家
·加大舆论监督力度,不谈新闻立法是行不通的
·2005年新年寄语:一民们的自由民主责任和爱
2005年发表
·地球上的天灾可怕,中国的人祸更可怕
·卖烧饼小贩的“底线”和“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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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话储安平之“历史深处的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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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们的政治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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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吁请温家宝主持赵紫阳追悼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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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岂能比海宽——江泽民过海却让我靠边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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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胡锦涛、温家宝关于信仰自由呼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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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编辑“戈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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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就是捣乱,捣腐败分子的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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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劳工神圣”:北京工头让农民工吃剩菜

   2006-4-26

   曾几何时,中国叫得最响亮的一个名称就是“工人阶级”了。现在,这个“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农民工们,干最苦最累的活,拿最低最少的工资,而且还要吃工头吃剩下的剩菜……

   事情发生在北京海淀区黄庄中建二局新中关工地上,当11名农民工在吃饭时,连续三顿都发现,饭菜中有包工头吃剩的鸡骨、鱼刺、鸡蛋等东西。原来是工头将自己吃剩的鸡骨头、鱼刺、鸡蛋掺进了农民劳工的饭菜里。记者采访时,工地包工头承认,剩菜的确是他们吃剩的,并称掺剩东西也是为民工好。仿佛这就是“恩赐”劳工们的福利待遇。

   4月20日,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办的北京《华夏时报》,似乎以悲天悯人的口吻,以医疗中国用工体制“残疾”的角度,来报道北京民工所受的屈辱。

   不过,这只是事情的一面。我们看到,当这条引起较大关注的“农民工吃剩饭”新闻之后,当晚,农民工们就接到了“下岗”通知,他们举报吃剩饭,换来“没饭吃”的结果。民工拒吃有辱人格的剩菜,是为了人人平等的尊严,可是霸道的雇主、工头们,却根本看不到这一点,就连海淀区卫生局也出面说只要提供的食品不变质不违法,法律对吃剩菜没有限制云云,这到底是谁的悲哀?

   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是法律的悲哀。

   民工吃剩菜,还是为了他们好,更是劳工无权益的显现,是劳工个人尊严被粗暴践踏,是在中国当劳工的悲哀。

   温家宝说,中国工会是中国工人阶级自己的组织。连续2次轰动性报道之后,4月21日,全国总工会和北京市工会有关负责人一起赶到工地现场调查情况,并着手解决问题。

   工会不能不为农民工们争这口气,因为此事事关宪法规定的劳动光荣的宪法权利,也是劳动者人格尊严不可侵犯的体现。

   地方工会组织为工人维权方面做的比较出色要数浙江。位于杭州建德的国际香料香精(杭州)有限公司“店大欺客”,胡赛娟等5名职工原本在该企业工作十年以上,依据《劳动法》应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企业拒签,那5职工就起诉。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怪,胡赛娟等5名职工在过去的4年里多次与企业对簿公堂,但先后遭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败诉。2002年12月,浙江省总工会开始替工人说话了,他们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法律意见书,请求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代理职工出庭。2005年8月,浙江省高法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国际香料香精(杭州)有限公司与胡赛娟等5名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胡赛娟等职工认为,依据《劳动法》规定,职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二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三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但事后了解到,这五职工只是得到了经济上的赔偿而已,还是走出了该公司的大门。因为他们与公司打官司,而且公司败诉了,在中国这个重人情、重关系的国情面前,他们只有“另谋高就”了,也是 “赢了官司,走了人”。

   一直参与此案的浙江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凌林律师介绍,这一判例说明,劳动法将具备一定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选择权给予了特殊的劳动者,充分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弱者、向劳动者倾斜立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第二十条内容是针对在用人单位中工作服务年限较长的劳动者采取的一项特殊保护性措施,该条规定对劳动者而言是授权性规范,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义务性规范,即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用人单位表达了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的意思后,即使在合同期限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前面是“剩饭事件”,后面是职工要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需要维权,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是不会从天上自动掉下来的,而是争取出来的,而且需要像浙江省总工会这样的“工人自己的独立组织”来撑腰,才有可能取得成功。

   一旦工人们有了真正是工人自己的独立组织--工会,看那嚣张蛮横的漠视劳工权益的雇主们,就再也不敢轻易践踏农民工个人尊严的恶劣现象了。

   从“劳工最贱”到“劳工神圣”,让中国真正进入“劳动者最光荣”法治时代,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项飞先生最近撰文指出,他日前接到山东省枣庄市雪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伤残女工张忠花依法维护自身工伤权益的投书,该女工痛陈经历种种痛苦、折磨和羞辱,遍访地方工会、人大、法院、政法委、经贸委、妇联,虽得到不少善良正义人士的同情支持,但她右手伤残的工伤保险问题,至今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种问题并非偶然,她反映了我国劳工维权的步履艰难,也反映了我国劳工无尊严,以及中国社会法案的严重滞后。

   《新京报》2006年3月21日消息:“全国人大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即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合同自然终止职工可获赔偿。”劳动合同法的创设,有助于改变我国社会法案的落后局面,期待我国能够走过一条从“劳工下贱”到“劳工神圣”、从“劳工神圣”再到“劳工法案神圣”的道路。因为“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将来,从“劳工神圣”到“劳工法案神圣”,将意味着“劳工法案”彻底回归法律本性,具备法律的基本特征,这是中国社会从崇拜人治走向尊崇法治的重大步骤。

   “同一个地球,同一个梦想,同一个权利”,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的语言。最终消除贫困、“消灭”无产者,使每一个人都过着富足的生活而成为“有产者”,使每一个人都成为权利主体,使每一个人的自由都是别人自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

   在发达国家,历史上曾经普遍经历过 “血汗工厂”,现在我国正在重演这一幕,如政府不主导农民劳工走出“下贱”局面,不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农民劳工的权益,那么今后随时都有可能因为一件小事而发生震荡,每一个小问题都可能引发社会危机,破坏社会稳定。

   如下列数据显示,中国社会对劳工的成本投入增长明显落后于工业GDP增长。据调查,仍有72%的农民工收入月低于800元人民币,其中29.26%的农民工收入低于500元。广大农民劳工队伍庞大,劳工市场“一职难求,一职难保”,是造成资强劳弱的结构性原因。此外,很多大学毕业生一毕业就失业,状况和农民劳工差不多,这样下去就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而且还有极其不利的影响,使新一轮的“读书无用论”得以助长和蔓延。在这背景下,法律最后的保障和底线,一旦这些底线和保障成为泡沫或坍塌,谁来收拾这么庞大的一个烂摊子?如何去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维护与平衡新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利益?

   中国正在一个十字路口上,走每一步都有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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