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作家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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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攘一鸡到月攘一鸡的“进步”——我读新华网世界人权日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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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龙 [刑事判决书]


   〔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23号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
   被告人 李元龙,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
   大专文化,毕节日报社周末特刊部编辑、记者,住毕节市麻园路东园
   小区华馨商住楼F4幢1单元8~2号。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
   200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9日被
   逮捕。现押于毕节地区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 李建强,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 陈胜华,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以毕地检刑起诉字〔2006〕第19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李元龙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6年2月15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人民
   检察院毕节分院指派检察员金海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元龙及其
   辩护人李建强、陈胜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指控,被告人李元龙于2004年5月购买了
   一台“联想”电脑,2005年2月5日在贵州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毕节分公
   司办理E视通登记上网。之后,被告人李元龙利用“自由门”、“无
   界浏览”等电脑软件经常上网浏览境外网站。2005年5月至8月期间,
   李元龙署名“夜狼”或“yehaolang”,通过电子邮箱megacepearee@
   hotmail.com,在《新世纪》网站、《博讯》网站、《清心论坛》网
   站、《大纪元》网站、《议报》网站、《人民报》网站、《看中国》
   网站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了《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生的平凡
   死的可悲》、《不光是涮涮八十老母去世还要继续开会的书记》、
   《从百岁老朽入党说开去》等四篇文章,捏造、歪曲、夸大有关事
   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元龙煽动颠覆
   国家政权的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元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
   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元龙辨称,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
   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辩护人李建强、陈胜华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足以
   认定被告人李元龙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被告人李元龙的行
   为不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元龙于2004年5月购买了一台“联想”电脑,
   并于2005年2月5日在贵州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办理E视通登
   记上网。之后,被告人李元龙利用“无界浏览”、“自由门”等电脑
   软件经常上网浏览境外网站。2005年5月至8月期间,李元龙署名“夜
   狼”,通过电子邮箱omegacepearee@hotmail.com,在《新世纪》、
   《清心论坛》、《议报》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了《在思想上加入美国
   国籍》、《生的平凡死的可悲》、《不光是涮涮八十老母去世还要继
   续开会的书记》、《从百岁老朽入党说开去》等系列文章,捏造、歪
   曲、夸大有关事实,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元龙供述证实:家里的电脑是2004年5月份买的。2005
     年2月份,其儿子李沐子说,有一种软件可以用来在电脑上看外
     国的动画片大片等东西,其就叫李沐子把这个软件安装到自己家
     的电脑上。象《新世纪》、《清心论坛》、《议报》这些网站一
     点击就找到了,其就经常在这些网站上看文章。在网上署名夜狼
     发表了《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生的平凡死的可悲》、
     《不光是涮涮八十老母去世还要继续开会的书记》、《从百岁老
     朽入党说开去》等四篇文章。其中,《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
     大概发送了四、五次,前四次时间在2005年5月份左右,收件人
     大概是《新世纪》或《清心论坛》,第五次大概是2005年7月
     份,收件人是《议报》。《从百岁老朽入党说开去》总共发送了
     四、五次,时间是2005年6、7月份,收件人也是《新世纪》、
     《清心论坛》、《议报》。《不光是涮涮八十老母去世还要继续
     开会的书记》也是发送了四、五次,时间是2005年7月或8月,收
     件人也是《新世纪》、《清心论坛》、《议报》。《生的平凡死
     的可悲》也是发送了四、五次,时间是2005年7月或8月,收件人
     也是《新世纪》、《清心论坛》、《议报》。
   2、证人杨秀敏(被告人李元龙之妻)证言证实:家里的电脑是2004
     年5月1日买的,2005年1月份开通移动E视通后,李元龙学到在
     网上写文章。见李元龙写过一篇文章,叫《从思想上加入美国国
     籍》。
   3、证人李沐子(被告人李元龙之子)证言证实:其在读初三时
     (2002年)申请过onegacepearcc@hotmail.com邮箱,后在装家
     中的电脑操作系统(XP)时,提示要求输入曾经使用过的邮箱
     地址,其就将该邮箱地址输进去过。此外,其在注册SMN软件
     时,也是使用这个邮箱地址注册的,所以发送文章时会出现这个
     邮箱地址。其在电脑上安装了“自由门”软件,另外还下载了
     “花园”、“无界漫游”两个软件,下载了“自由门”升级软
     件。2005年3、4月份,其父亲李元龙点开“自由门”软件,上了
     《动态网》,看到上面有他感兴趣的内容,就开始看那个网站上
     的文章。大概是5、6月份,其用雅虎邮箱帮李元龙在清心论坛上
     发过一篇《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的文章。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手稿、打印件及刑事照片证实:在李
     元龙书房内的书桌桌面上发现《生的平凡死的可悲》、《从百岁
     老朽入党说开去》手写稿,在书桌左侧至上而下第三个抽屉发现
     《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打印件、对联想电脑主机进行了封
     存。
   5、下载网页《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生的平凡死的可悲》、
     《从百岁老朽入党说开去》、《不光是涮涮八十老母去世还要继
     续开会的书记》、证实:该四篇文章不仅充斥着污蔑、诽谤、攻
     击中国共产党的言语,而且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的内容。
   6、贵州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天剑司鉴中心〔2005〕计鉴字第3号司法
     鉴定书证实:送检的联想电脑主机未发现有2005年9月8日后,对
     其存储文件进行添加、修改、删除的操作痕迹;在硬盘中存有电
     子邮件收发记录,其中邮箱地址为omegacepearee@hotmail.com
     发件箱和草稿箱中存有向境外非法网站发送反动文章的邮件。
   7、贵州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天剑司剑中心〔2005〕文鉴字第10号司法
     鉴定书证实:署名“夜狼”书写的《生的平凡死的可悲》、《从
     百岁老朽入党说开去》两篇文章的手写稿系李元龙书写。
   8、贵州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天剑司剑中心〔2006〕计鉴字第一号司法
     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联想电脑主机硬盘上发现有“动网通”、
     “花园”、“无界浏览”、“自由门”等软件。
   9、关于李元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有关证据的说明证实:截止支
     2006年3月15日,《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等系列文章的点击
     率为1,532人次,回复率为25人次。
   10、贵州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安全保卫部证明证实:《看
     中国》、《新世纪》网站实际地址在美国,《人民报》网站实际
     地址在美国、加拿大。
   11、贵州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e视通装拆业务登记单证
     实:李元龙于2005年2月5日在该公司开通了e视通业务。
   对于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元龙构成煽
   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元龙采用一些虚假
   的、没有合法来源的消息并加以夸大和歪曲,写入其文章,污蔑、攻
   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妄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进而颠覆人
   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大量证据,足以证明上
   述事实。该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元龙所提“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其行为
   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元
   龙的行为不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李元龙在互联网上发表了《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等
   系列文章,夸大、歪曲、捏造事实,发表、传播有害信息,攻击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的客观行为;《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等系列文章在互联网上发表
   后,被多人次点击并回复,具有较强的煽动性,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
   的国家政权构成了危害。被告人李元龙明知自己在互联网上发表《在
   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等文章,可能导致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
   为及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对此结果持希望的态度,其主观上的故意明
   显。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元龙在互联网上发表旨在以造谣、诽谤等方式攻
   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其行为已构成煽动
   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第55条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元龙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
   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9日起至2007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
   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
   一份,副本一份。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审判长 卯向方
   审判员 李彦锋
   代理审判员 秦宝键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06年7月12日
   书记员郑宇
   〔提供者:(贵阳)廖双元〕
   转自《民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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