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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工贴出的第二张批判血汗城市深圳的大字报:强烈要求改变对中国劳工的歧视政策(摘录) 强烈要求改变对中国劳工的歧视政策(摘录)
引言:广东省人大代表黄齐基等12名代表联名提案:废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黄齐基等代表指出,劳动仲裁已经成为该部门进行经济创收的重要手段。省里三个部门都是没有立法权的单位,联合下发的收费办法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立法精神,给劳动者的生活是雪上加霜。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仲裁处理费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按实际开支收取”。但事实上:
第一、乱收费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实际情况,99.99%的案件不会发生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可是,劳动仲裁委不管有没有实际开支,只要有标的,就按标的1-3%收取,最少也要收500元,因为,根据收费规定“标的在1万元以下处理费为500元”。
第二、乱使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仲裁费应上缴国家财政部门,但是,有的劳动仲裁费直接进入当地的劳动部门小金库。
第三、给劳动者雪上加霜
99.99%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者诉用人单位,虽然收费规定由双方预交仲裁处理费,但是,根据深圳市的“交费习惯”,由申诉人预交,也就是说99.99%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者预先交纳仲裁处理费。更进一步,劳动争议案件几乎是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补偿金等等,原本就没有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为了要回自己的汗水钱,还得要自己先“投资”,岂不是雪上加霜吗?!罗湖区有一员工,单位一年才发给她工资1千多元,自己负债维持生活,申请劳动仲裁后,虽然进行了减免,但是,仍然要求她必须预交200元仲裁处理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
另外,即使劳动者劳动仲裁赢了,可仲裁裁决书的尾部往往是“申诉人已交的仲裁处理费径直由被诉人支付,本会不予退还”,而被诉人的支付是本案执行之日,可谓肉包子打狗有去难回啊。
第四、无法救济
因劳动仲裁员专业“技能”有限,“欲望”无限,只要用人单位动动“脑子”,仲裁员就会给你买买“面子”,仲裁处理费就自然落到了“小子”,结果造成仲裁后诉讼率超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因此成立了民六庭,专门用来处理高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虽然终审可以改判,但是,法院不审理仲裁费,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第五、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由于一些劳动者交不起劳动仲裁处理费,被迫放弃自己的维权行动,仲裁处理费这门槛,让本想维权的劳动者无法跨越,拒之于法律保护之外,这正是违背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违背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原则。
第六、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得不到法律救济的时候,难免会想采用其他“救济”的方式,游行示威、罢工、集体上访,甚至流血事件等等,这必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而用人单位恰恰相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越是得不到救济和保障,一些用人单位就更加肆无忌惮,他知道劳动者打不起官司,也拖不起官司,因为劳动者的生活来源是工资。
这就是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恶性循环。
第七、增加了劳动部门不作为的不良动机
初步统计,99%的劳动信访案件回复是“调解无效,建议申请劳动仲裁”。当然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的目的是: 第一、地方财政可以创收;第二、“个人”可以赢利;第三、可以保护用人单位的正常营业,即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第四、可以打击“刁民”。
龙岗新流制品厂、煌星轻工制品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极其严重,员工没有休息日且每天工作12个多小时、没有加班费、没有社会保险等等,员工信访投诉了N次,电视台也暴光过,但是,工厂还是照旧;草埔村嘉华手袋来料加工厂员工工资一小时1.4元,一天11.20元,一个月243.60元,每月工厂还要扣员工50元的房租费,然而,劳动部门处理结果是“以后每月按580元支付,员工马上恢复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导致涌现富士康这样大批的血汗工厂。一些劳动部门行政不作为,其目的说什么为了“投资环境”,难道为了投资环境就应当损害国民的利益来交换吗?!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仅仅是一种摆设吗?!
这就是地方财政、用人单位、“个人”三者之间的“良性”循环。
综上所述,取消劳动仲裁处理费已成为当务之急,否则,只能加剧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更会导致劳资关系的恶化,从而导致社会关系的恶化,当然,要真正贯彻《劳动法》的立法精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唯有改革劳动申诉体制,完善申诉法律程序,那么,就只有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理由是:
一、可以降低国家成本,节约国家资源浪费
劳动争议案件救济程序是又长又臭,一调一裁二审,一个简单普遍的案件,足可以拖上一年二年,甚至更长,这样势必增加国家的开支,而且是无为的支出;所以,只有改革申诉程序,要么一裁终裁,要么,撤销劳动仲裁,但是,一裁终裁绝对不可能,因为,目前仲裁员无论是个人业务水平,还是综合素质绝对不可能达到,仅仅靠培训拿到的仲裁员资格证,其水分是可想而知,因此,要改革劳动申诉体制,只有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样既可以降低申诉成本,同时,也可以减少国家对工作人员和办公的支出,光工作人员工资这一笔统计,深圳市就可以为国家每年节约达1亿元人民币(按平均每人每年50000元,2000名计算),不包括办公场地、设施、办公用品等等。
二、可以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
首先,进入诉讼的时间可以缩短90天以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基本上会走信访途径,这样处理可以快捷,但是成功极率低。于是进入劳动仲裁程序,一般从提交申诉书到拿到裁决书不低于90天,有的甚至半年或更长。
其次,避免了交仲裁费(上已说明)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的侵权日渐严重,利用霸王条款限制劳动者委托他人代理,并剥夺劳动者申诉权利。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参加劳动仲裁活动代理人资格审查规定》,完全剥夺了劳动者申诉权利,根据上述两规定,劳动者只能委托直系亲属,而相反,用人单位可以委托任何人代理案件,这已不仅仅是剥夺,完全失去了公平。同时,该两规定还是十足的霸王,因为:第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的规定;第二、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权利制定这样的规范。目前已经有多起案件因此被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强行中止审理,强行要求申诉人更换代理人,甚至威胁、欺骗申诉人不换代理人就永远不开庭,严重干扰正常的审理,阻挠劳动者维权,其最终的目的就是让劳动者永远得不到合法的维权,让法律永远成为他们赚钱的产品!
因此,为了节约国家资源浪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申诉环境,必须撤销深圳(珠三角/长三角/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收费。
新左翼民主劳工论坛/李原风
此文于2006年12月02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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