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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语丝伪打假真造假罪证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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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欲亡先狂--略评“打假斗士”方舟子《民事上诉状》

   虹桥科教论坛 http://www.rainbowplan.org/bbs/edu/

   

   大家应该都知道“打假斗士”方舟子被肖传国教授以名誉侵权告到法院,并被一审判决公开道歉并罚款3万元的事情。昨天看了 “打假斗士”方舟子的《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医大出版社案:民事上诉状》,看了几段,显系该斗士亲笔。尽管几年交道下来,自以为对方舟子有了足够清醒的认识,还是大吃一惊。

   以某教为榜样搞些不明身份的乌合、乌有之众,僭称什么“海内外知识分子”“签署”什么公开信对抗国家威权,已经够让人叹为观止的了(见《关于我在新语丝“海内外知识分子公开信”上署名的声明》,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264189&strItem=no01)。大家知道,法律纠纷既然上了法庭,无论输赢都必须尊重国家司法的权威,这本来就是每个正常人都具备的公民常识;不服判决,依法上诉就是了,怎么能用聚众闹事的方式来对抗?对当事人本人而言,这又怎么可能无论在司法还是舆论上,取得任何正面效果?更何况是用没有丝毫公信力、没有任何验证的闹剧方式来进行?

   没想到这还不算,还竟然在上诉书中,无中生有指控武汉江汉区法院一审法官刑事犯罪。这实在不得不请问了,上诉到底是为了打赢官司,还是为了打输?上诉是为了让二审法官看明白、还是看糊涂?上诉人没有基本法律常识,还不足怪;足怪的是,既然炒了那个免费搞笑律师的鱿鱼、并雇不起收费律师,上诉书如此严肃的法律事务的起草,怎么都不征询一下其它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而纯靠拍脑袋意淫?上诉人难道以为法庭是可以靠玩弄词藻、靠貌似的义正词严,而不是实实在在的证据链,赢得胜利的地方么?

   昨天之前,所有人包括我在内,还只以为本案只是舟子身败名裂的开始,现在看来,都太悲观了,呵呵。这里,他的所有铁杆拥趸,绝对功不可没,一定要致以由衷谢意的。

   我对舟子文笔历来欣赏,但本篇不得不一再卒读而太息。雅典先哲之言曰:上帝欲使人灭亡,必先使其疯狂(Whom the gods wish to destroy, they first made mad),此之谓也。

   2006.8.14

   

   -

   附录:

   

   .......

   八.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荒唐定义及强盗逻辑,贻笑大方,严重损害中国法院的形象。

   综上所述,一审只听取肖传国的一面之辞、强词夺理、无视我方的大量证据,甚至捏造事实、歪曲当事人意见,如此荒唐的判决,即使在法制不健全、司法腐 败屡见不鲜的今天,也非常罕见。该判决极大地损害了我方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恶劣的不良社会影响,败坏了中国司法的国际声誉;四百多名海内外知识分子联名发表公开信谴责这一判决,即是证明。

   我方认为,一审判决不仅列入中国法制耻辱史册,且一审法官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我方将对制造荒谬判决的法官提出刑事控告。

   根据以上事实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为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基本的公平正义与道德底线,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审理,判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方是民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上诉状副本两份

   (XYS20060813)

   上诉书全文极长,这里只节选文章最后一段,全文见:http://xys.xlogit.com/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xiaochuanguo251.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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