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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字秀才:点评昏教授与方舟子官司的法院断案by九头鸟

   (xys.3322.org)(xys.xlogit.com)◇◇

   

   点评昏教授与方舟子官司的法院断案

   

   九头鸟 【白字秀才:一看这个名字起的,就知道不是个好东西。鸟生九头,非怪即妖。尽管脑袋有九个,终究是“鸟脑袋”】

   

   〖(一)关于原告是否在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及国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两处任全职职务的问题〗

   

   〖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在国内任全职职务问题,原告提供有其供职单位证明,被告方是民对此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推翻原告的证明。且被告方是民未举证证明原告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任全职职务,被告方是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述关于原告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的事实不实。〗

   

   本人认为:最有说服力的凭证是肖教授的出入境记录,那才是真实可靠的记录。

   边防人员与肖、方均无直接利害关系,而且不存在事后编造的嫌疑。那个证据在肖教授的手里,而方又表示相信那个证据的真实性,贵院为何不取证?肖教授又是为何不直接出示那个方信得过的证据,而要出俱一个方舟子认为与肖有利益纠葛的证据?莫非其中真的有猫腻?

   

   【白字秀才:方肘子说“肖传国在纽约大学是全职”,而肖提供证据证明他在纽约大学不是全职,方无法反驳肖的证据,同时,方自己有提不出来肖在纽约大学是全职的可信证据。那么,法官是应该相信谁的?方肘子及其走狗最有趣,说,肖应该交出出入境记录啊,说你武汉法院应该向纽约大学去取证据啊,因为方的证据在纽约大学的保险柜里^_^。操,你方肘子既然从来就没有过“肖传国在纽约大学是全职”的证据,你又为何公开在媒体上说“肖传国在纽约大学是全职”的谎言?这如果不不叫“造谣侮蔑”还有什么叫“造谣侮蔑”?更弱智的是,方自己拿不出他所说的证据,反而要叫“被方肘子侮蔑的人自己拿出证据”,如果别人拿不出,就说别人有”猫腻“,世上有”弱智“和”霸道“如斯哉?

   

   我说方肘子是个”狗娘养的杂种“。某天方肘子告我诽谤,我在法庭上说”一)请法庭去方肘子家查搜,保存证据,因为方肘子妈妈是母狗的证据就在方肘子家里;二)方肘子应该交出那个和他妈妈通奸才生出了方肘子的人,如果方肘子拿不出来证据证明他是某人养的,这不正说明了方肘子是个“杂种”吗。】

   

   〖(二)关于原告是否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问题〗

   

   〖 本院认为:首先,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不是国外期刊。被告方是民关于国际期刊系国外期刊的说法错误。其次,被告方是民未指出原告的上述15篇文章中存在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文章。再次,被告方是民亦未举证说明原告其他论文系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因此,原告称被告方是民所述原告“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当论文给列进去了”,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成立。〗

   

   方舟子说肖教授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太少,那么,到底什么是国际期刊呢?如果有约定俗成的说法,那不论方舟子的原意是什么,都应该按那个约定俗成的 说法去解释,因为正是那个约定俗成,才是社会对方舟子的说法的理解。若是这种理解与事实不符,那么方舟子的说法就不能成立。如果法院认为没有约定俗成的说法,那么,这个问题的解释权就应该在方舟子了, 而不是别的人。因为只有通过方舟子对其说话内容的解释才是其本意,如果根据他的解释,法院也认为与事实不符合,那才有意义,也只有如此才能被用做断案的根据。但是,贵院认为“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 刊,而不是国外期刊。”这个结论的根据是什么?

   

   “被告方是民未指出原告的上述15篇文章中存在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文章。”则是偷换概念了。方舟子何曾说过“上述15篇文章中存在用会议摘要冒充的文章”吗?显然,问题不在这15篇文章,而是在于肖教授是否在简历中所列的文章数是否就只有这15篇?若不是,其余的不是冒充又是什么呢?

   

   【白字秀才:如果连“国际期刊”这几个汉字都理解不了,还出来混什么?还搞什么“学术批评”?法院对国际期刊的解释(面向国际公开发现的期刊,包括在中国在国际上发行的期刊)是非常准确和专业的。难道法院判决,也要学方肘子这些无赖之徒,凭口狡辩?

   

   方肘子在法庭上的辩解是:方肘子认为国际期刊就是国外期刊,所以中华医学杂志不是国际期刊。

   肖传国认为:中华医学杂志具有国际期刊刊号,有英文版本,面向国际发行,并被国际公认权威的索引刊物CAS收入,可以在pubmed上检索到的期刊,所以,中华医学杂志是国际期刊。

   面对这二人的解释,看官,你认为应该那个更有合理性?如果按方肘子的解释,中国永远就不存在国际期刊了。

   有几个方狗以为抓到这句法院判决的漏洞,说什么有国际期刊刊号的“《怀孕妇女的性生活》” 也可以是国际期刊了。首先,法院的判决是“面向国际公开发现“,而不是简单的”是否有国际期刊刊号“。事实上,如果不按法院的对国际期刊的定义,而按方肘子对国际期刊的定义,那会更荒唐:在埃索比亚的某个小村庄上发行的一个期刊,方肘子说”这是国际期刊“!在太平洋的某个不属于中国领土的荒岛上发行的期刊,方肘子也说”这是国际期刊“,但就是中国人永远不会有国际期刊,而方肘子又把是否是能在”国际期刊“发表文章当作学术水平高低的标准,这不明摆着是”欺负我大中华“吗?法院能答应方肘子等弱智对国际期刊的定义然后使我中华用无出头之日吗?当然不能。

   比较方肘子和法院对国际期刊的定义,文明人都会认为法院的定义更科学。】

   

   〖(三)关于原告获奖问题〗

   

   〖 本院认为:被告方是民对原告的两项获奖证书不持异议,只是认为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被告方是民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的事实。因此,原告曾获得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奖项的事实成立。〗

   贵院怎么连这点理解力也没有呢?方舟子说的问题不是说肖教授有没有获奖的问题,而是说肖教授到底是获了什么奖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俺觉得肖教授是不诚实的。他不但在网上胡吹自己的奖项,而且还在法院忽悠。贵院的逻辑是,肖教授出示了获此奖的凭证,而方舟子对此奖的真实性不怀疑,所以,贵院就可以认为肖教授获了彼奖。这就是指鹿为马嘛。不知道这是贵院的分析能力所限呢还是因为贵院另有所图?不论是何种原因,都令人汗颜!

   

   【白字秀才:据我的理解,方肘子一开始是否定肖曾经获得奖项的,尽管后来发现是有这个奖,就说这个奖”不值钱“。肖获的奖是否”值钱“,这是个人判断,有人认为诺贝尔奖也是骗子奖项,不值钱,比如中国许多大众对高行健获得的诺贝尔奖不以为然,还狠狠批判过,但这不能否定”获奖“的事实。法院当然不会对价值作出判断,法院只会对事实作出判断。既然获奖的事实成立,方诽谤的事实也成立。】

   

   〖(四)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问题〗

   

   〖 本院认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内有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被告方是民在网上搜索不到“肖氏反射弧”,不等于“肖氏反射弧”不存在。被告方是民认为“肖氏反射弧”在国际上毫无影响、国内专家没有得到 认同的评论不能成立。〗

   方舟子说的不是“肖氏反射弧”是否存在的问题,而是说的“肖氏反射弧”是否得到承认的问题。既然是评论,那就是见仁见智,不存在“成立”与“不成立” 的问题。即使是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方舟子仍然可以说没得到承认。对于社会大众,若认为方舟子的评论没道理,你不信他的评论就是了。但是,即使 是法院,也没有禁止别人发表意见的权力。

   

   【白字秀才:这还有什么狡辩空间?如果连”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内有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都不能让方肘子认可“肖氏反射弧”得到承认,法院难道会说’方肘子是对了,只要方肘子在google.com上检索不到,就可以说“没有得到认可?法院没有禁止方肘子发表意见的权力,但法院禁止的是方肘子毫无根据地对别人攻击性的评论。好一个”你不信他的评论就是了“,我是不是可以公开在媒体上评论方肘子的老婆长得象妓女娼妇?如果方肘子认为我的评论没有道理,不信我的话就是了^_^^_^。】

   

   〖 (五)关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在本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作为2005年9月14日访谈活动的举办方之一,对访谈主讲人提供言论传播平台,如访谈主讲人的言论涉及侵犯他人 权利,作为活动举办方之一的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是应当与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贵院是在释法?还是在试法?

   看完了贵院的断案,俺的感觉是,要么贵院的断案能力太低,要么是贵院拿法律 当儿戏。不论是前者或是后者,都是不称职的表现。作为湖北佬,俺为此汗颜!

   

   【这个武汉法院有点不称职的地方就是只让方肘子赔偿3万元,太便宜了方肘子这小子。】

   

   (XYS20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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