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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了:请何祚庥院士公开原始数据! 朋友发来了一篇何祚庥院士的近作《为什么科学工作者必须出示原始纪录或原始数据?——评司魏之争》。他说:“司魏之争……终于清理出了一个重大线索,那就是魏于全院士能否向社会,其实是向生物学界,公示他的原始纪录和原始数据。科学是靠证据说话的。没有证据,或声称‘有’证据,但又不能出示其证据的论文,只能视作是捏造科学‘证据’的伪科学。”
然后呢,这位大院士举了例子,说:钱三强和何泽慧夫妇宣称他们发现铀核的三分裂和四分裂,有人提出质疑,一位同行坚决要求查看原始数据核实他们所宣称的发现是否真实,两位就拿出了原始证据。何大院士下结论说:“司魏之争,将如何了结?这里介绍的‘故事’,也许可供最终裁决者参考!”
经常以“反伪斗士”和“打假人士”名义到处活动的何祚庥院士,竟然对学术界做事的起码规矩是如此愚昧无知?不是无知,而是为利益故意编造谎言和鼓吹违法乱纪。废话少说,咱这里就说说何大院士编造的谎言吧。
对钱三强研究提出质疑的,是否在新闻媒体和私人媒体上发表文章、指控钱三强“学术造假”了?没有。因此,问题很简单:那是两个同行的学术之争,亮不亮原始数据和如何拿出原始数据,是他们自己决定的事情,没有法律强迫规定两个同行发生不同见解就必须向社会公布原始数据,整个事情更不涉及“学术造假”的法律指控。
而司魏之争呢,是司方在新闻媒体和私人媒体上发表文章,对魏某提出了“学术造假”的公开的法律指控。这就不是正常的学术争鸣,而是涉及到遵守还是违犯了学术界行为法规的司法问题了。那问题也很简单:遵纪守法、按照学术界行为法规来处理问题。那些规定是咋规定原始数据的呢?中国法规和国际学术界的规定都有条款,说得很明白:
首先,指控方必须有充足的证据和可信度来证明对别人的指控成立,不然,根本就不受理也不立案,更说不上被指控方是否亮数据了。在美国等国家,这规定是“If the allegations of misconduct are not supported and appear to have been made in good faith, no further action is taken by the grantee institution (有的是‘ad hoc committee’)”。大意:如果指控没有足够支持证据或足够可信度,那么,调查执行机构就不采取行动。
这工作常规说的再明白不过,就司魏之争,需要首先拿出证据的是司方(指控方)、而不是魏方(被指控方)。可何大院士呢,却来个黑白颠倒,说是被指控方要拿出数据。哈哈!这不是明摆着编造谎言和鼓吹违法乱纪么?
如果能立案,那该如何对待指控和被指控双方的数据呢?那规定也说了:保密。哈!美国等国家学术界的有关规定说法是“All inxation relating to allegations and subsequent inquiries will be kept confidential, any other members, and staff working on the matter and will not be disclosed to any third parties”。大意:有关指控和调查的所有信息都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
啥情况下可以或必须公开有关信息(譬如数据)呢?那规定十分繁多,譬如:调查机构或处理执行机构认为必须公开才能支持调查或执法、或公共权益安全受到直接威胁而需要及时通知社会民众、或者公开才能保障各方涉及人的权益安全,等等;还有,除非对公共利益有直接伤害而必须公开之外,公开数据不能违背有关法律或法律合同协约(譬如涉及和保护商业机密的合同协约),等等、等等。简单一句话:公开那些处理“学术造假”行为的司法过程的信息(包括数据)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经过一定法规程序,而不是有人质疑了就公开。
为啥对公开司法过程信息要有如此繁多严格的规定?也有条款说明:“学术造假”是违法行为,这样的指控对被指控方可能造成很大的伤害,同时也把提出指控的人的诚信放到司法过程中考验了,所以呢,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为了保护指控方与被指控方、以及涉及人和参与司法调查等等人员的权益安全,就要严格规定公开司法过程的信息。
可何祚庥大院士呢,却编造谎言,说是被质疑被指控方不公开数据就是“伪科学”哈哈!一大院士,居然连起码的工作规定都不懂吗?不是不懂,而是故意编造谎言和鼓吹违法乱纪,试图维护自己那套文革式的、搞政工宣传的人长期把持的以权越法和乱打棍子的既得利益特权。
若何祚庥真相信自己说的话,那么,请问问了:专业和社会民众早就对您何大院士的院士资格和如何获得那资格提出质疑了,您为啥至今没有公开证据?专业的和社会民众也早就对您的‘解决氢弹重大理论问题’等等所谓的“学术成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了,为啥您至今没公开原始证据证明您到底解决了什么问题和怎么解决的?按照您自己的话说,您何祚庥大院士早就是个地地道道的“伪科学”了。哈!真想问问何祚庥大院士: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而您一大院士、还是个党员,却公开多次地为既得利益而编造谎言和鼓吹违法乱纪,还有点点儿羞耻心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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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为什么科学工作者必须出示原始纪录或原始数据?
——评司魏之争
何祚庥
司魏之争属生物学领域之争,我们“局外人”看得眼花缭乱!但是,历经网上激烈的争辩和讨论,包括天行健为魏于全院士的辩护(注:为澄清科学上的争议,我以为,科学“律师”的辩护,也是十分必要的!),终于清理出了一个重大线索,那就是魏于全院士能否向社会,其实是向生物学界,公示他的原始纪录和原始数据。
科学是靠证据说话的。没有证据,或声称“有”证据,但又不能出示其证据的论文,只能视作是捏造科学“证据”的伪科学。院士的“光环”,教授的“信誉”,党性的“保证”,党委的“公证”,媒体的“吹捧”,……都无法取代出示或公示其科学证据。
举一个在我国科学史上曾出现的一个事例。
1947年,著名前辈科学家钱三强和何泽慧夫妇宣称他们发现铀核的三分裂和 四分裂。这一发现立即在科学界和社会公众引起了轰动。通常的裂变是“一分为二”,现在却出现了“一分为三”,甚而“一分为四”,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广泛的兴趣。但接下来的质疑是:钱三强和何泽慧夫妇的发现是真实的发现,还是属于虚假的“发现”?
一个最简单的质疑是,很可能这仍是“一分为二”,但裂变后的一个碎片,却相继出现一次α粒子的衰变(注:这在核衰变现象中是常见的),但“发现”者却误认为这是“三分裂”。当然,这样简单的“质疑”是很容易排除的,因为发现者使用的核乳胶将能确定所记录的径迹,亦即碎片的质量,从而能区分这一“一分为三”的图象是“三分裂”,而不是“二分裂”加上一个α粒子的衰变。
但是,继“三分裂”得到科学界的承认以后,就又出现了对“四分裂”的质疑。在核裂变的理论估算中,“三分裂”出现的概率约是“二分裂”的1/300,而“四分裂”却属于稀有现象,理论上出现的概率可能是1/100000,而钱三强、何泽慧所用核乳胶接受照射的“时间”,似乎未能收集到足够多的“二分裂”的事例!那么,他们两位的发现,是属于真实的发现,还是偶然的“误认”(当然,也会有人怀疑这是弄虚作假!),就成为流传一时的争议的话题。
某一天,钱三强和何泽慧先生在巴黎的实验室里来了一位同行,坚决要求查看原始乳胶片和测量数据,以便“核实”他们所宣称的“发现”,是否真实。
当场,二位科学前辈立即满足了这位来访者的要求。他们拿出了原始的乳胶片,经过何泽慧先生的细心查找(注:这是显微镜下的操作,是很容易漏失 的!),约经历了半个小时,终于找到了原始径迹和他们对这一“四分裂”现象测量数据。
目击者表示信服,认为钱三强和何泽慧确实发现了“四分裂”;虽然这属于某种“偶然”发现的小概率事件,但完全是真实的发现!
一场争议就此澄清!现在,再没有人怀疑钱三强、何泽慧发现“四分裂”,是“偶然误认”,或“弄虚作假”。
这是我国科学史上一则著名的故事,是钱三强教授亲口向我们介绍的。现在钱三强先生已离世而去,而何泽慧先生已是92岁高龄。最近何泽慧先生在中央电视台的“大家”的节目里,又一次证实这里介绍的“故事”。
司魏之争,将如何了结?这里介绍的“故事”,也许可供最终裁决者参考!
(XYS200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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