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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字秀才:方是民真是个大法盲 万维读者网络>教育与学术>
方舟子打了那么多官司,输赢都有,但是,没想到的是,方舟子仍然是个大法盲。
关于肖传国在没告饶毅和方舟子及新语丝文化社,
方舟子先说说“我不过做为其联系人和管理员而已。如果是为了刊登在新语丝网站上的他人文章来告我,属于诉讼对象错误。”,
方舟子然后又说“另外,另外,根据加州高等法院11月20日就STEPHEN J. BARRETT et al. vs. ILENA ROSENTHAL一案做出的判决,网站或网站拥有者不对其发表涉嫌诽谤的文章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只能追究文章作者的责任。”
我想,方搞错了几点:
1)方舟子不单单是新语丝社的联系人和管理员而已,而是身兼新语丝文化社及网站的“理事”和“社长”,"编辑”和“联系人”。
2)更关键的是,饶毅的诽谤文章是方舟子以新语丝“编辑”的身份,他亲自编辑后张贴到新语丝网站的“新到资料”里面的,而不是在一般网络论坛上网友的“自行上贴”。更准确地说,那文章虽然是饶毅写的,但是,公开在网络上散播的人是新语丝网站编辑“方是民先生”。方舟子当然对这篇文章引起的法律责任要负责了。
3)接2),而且从后来方舟子自己的亲自叙述看,饶毅写的“意见书”是给方舟子用于法庭的书面证据,而不是要公开发表在新语丝新到资料里面的。可能是方舟子自己自做主张公开张贴这文章的,那么,方舟子基本要为文章引起的名誉官司承担“全部责任”。饶毅可以说他给方的文章只是用于法庭证据,没有授权方舟子公开发表。
方舟子又说:
送交者: 方舟子 于 2006-11-24, 01: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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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毅的意见书是提交中国法庭的文书,不要说网站,即使是正式媒体,发表法庭文书,
不管其内容如何,都不会涉及诽谤。饶毅向法庭提交专家意见,也不涉及诽谤的问题。因此,这是明显的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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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的说法,真让我笑翻。真有这样的法盲!
如果饶的”意见书“如果单单是”向中国法庭提交的专家意见文书“的话,为何在还没有”提交“给”中国法庭“的时候,就公开发表在新语丝的”新到资料“里面了,后来还公开发表在中国日报上?
公开传播在先,提交中国法庭在后。如何能用后来的”提交中国法庭“去”赦免“已经发生在先的”公开传播“呢?
还有,如果饶的这个”意见书“是饶特地为中国法庭所写,被方XX以”证据“的形式提交给中国法庭。如果后来的事实证实饶的这个”意见书“有错误和误导诽谤名誉之嫌,那么,是不是可以说饶毅在中国法庭上以书面的形式作“伪证”?比如,饶提供给法庭的意见书里面说肖智力有缺陷,低于常人,如果肖经过医学检测,证明肖的智力没有缺陷,并不低于常人,那么,饶毅作”伪证“的罪名是难以逃脱。
方舟子这么说,是不是要陷害饶毅做“伪证”?是为”不仁“; 之前方舟子要推脱其作为新语丝社长的责任,是不是对新语丝其他同仁的不义?
方是民真是个“不仁不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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