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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传珩:大喋血后的苏醒——反思国际社会否定战争的历程
一、对战争的限制
战争的恐怖与灾难,使人类愈来愈感到用暴力对抗的方式解决社会争 端只能是共同毁灭。当人类这种觉悟上升为国际社会的强烈愿望时, 所谓“诉诸战争权”的合法性就受到社会的普遍怀疑。于是,当人类 进入20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就在如何限制或防止战争的问题上逐渐取 得一致,达成共识。1899年《国际纷争和平解决公约》,1907年《限 制用兵力索取契约债项公约》以及《国际联盟盟约》这三个国际性的 文件,对限制和防止战争,曾起过积极的作用,反映了当时国际社会 反战思想所处的基本状态。
但是,这三个国际性文件的效力是极为脆弱的,其缺陷也非常明显。
首先,前两个公约只是规定了在一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的条件下不得从 事战争,而未能从根本上全面禁止战争。这就为战争的继续推行留下 了缺口。
其二,即使盟约也没有明确规定国际社会不得进行暴力对抗,不得使 用武装力量或以武力相威胁,而仅仅使用了“不得从事战争”一词。 这种不彻底性,为一些暴力推行其强权政策的国家,在“非战争”的 名义下动用武力提供了缺口。
二、对战争的废弃
国际社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战争废弃的国际性文件是1928年8月27日 所签置的《巴黎非战公约》,其全称为《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 工具的一般条约》。该文件禁止国家以战争的方式推行其政策。至 此,基本上否定了“诉诸战争权”的合法性。
该公约序言中称:“相信断然地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工具的时 机已经到来。”第一条中又规定:“缔约国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 义郑重声明,他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 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紧接着第二条又规定:“缔 约各方,同它们之间可能发生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和起因如 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和解决。”
《巴黎非战公约》作为首次明确提出废弃战争,无疑是人类反战思想 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它从法律上否定了以战争为工具推行国家政策的 合法性。这对提高国际社会的集体反战意识和建立必要的反战机制奠 定了基础,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但是,《巴黎非战公约》作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国际性文件,仍有其严 重的不足。
其一,该公约仅仅规定了废除以战争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但还有 一项重要的谅解为前提,即不损害各当事国的合法自卫权。而英法等 国际联盟会员国还提出了它们对盟约和加洛诺公约承诺的义务。因 此,巴黎非战公约所禁止的战争不包括合法自卫战和盟约中规定的对 违约从事战争的国家的制裁行动。这给战争留下了又一种可以利用的 缺口。
其次,该公约也为明确规定发动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罪行;没有把 1925年国联第六届大会9月25日的决议中规定:侵略战争构成国际罪 行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认下来。直到1946年纽伦堡军事法庭判决才宣 布:“本法庭认为,郑重废弃以战争为国家政策的工具,必然包含战 争在国际法上为非法的主张;凡策划并进行这样的战争,因而产生不 可避免的和可怕的后果者,这样做的时候就是犯了罪。”这一宣告, 可谓对《巴黎非战公约》之缺憾的一个弥补。其三,《巴黎非战公 约》的另一项先天不足是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而没有参加该公约的 少数国家却不适用,致使禁止战争的范畴受到限制。
三、禁止非法动用武力
国际社会反战过程直到联合国成立,制定出《联合国宪章》,才完全 地、普遍地、明确地禁止战争和一切非法诉诸武力来解决国际争端。 这从思想上、理论上和规则上解决了以往所没有解决的难题。它既反 映了世界人民反战意识形态的成熟,也体现了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新 成果。
《联合国宪章》接受两次世界大战之教训,在序言中开宗明义:“欲 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因而为达此目的, “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宪章第一条规定:“消除对于 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各会员国应以和 平方法解决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 之任何其它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由 此以来,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一切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解决国际争 端,而不论是否进入法律意义上的战争状态。
但是,联合国宪章在否定一切非法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同时认 为:合理的自卫权和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为合法使用武力。这在实践 上往往产生问题,如什么叫“合理的自卫”?这种权利的使用,往往 导致国际上任意扩大与滥用,这样的例证已有过多次。
另外,联合国宪章也没有明确规定会员国在解决内部争端时也不得使 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这又为地区冲突、种族暴力和政治流血所形 成的武装斗争留下了最后的祸根。
其实国家内部的暴力斗争,往往是引起国家战争的起因。国家内部用 暴力解决政治争端,或以武力镇压人民和平请愿,应视为是对整个人 类和平基础的破坏和对国际社会和平愿望的挑战,因此也就不再属于 内政问题。任何国家主权要想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必须承担以和平 的方式解决争端的义务,也包括国家内部争端。否则,人类社会就无 法根除暴力。
总之,一切文明社会的成员国,都有义务从对整个人类集体安全负责 的立场出发,不得为个人的、集团的、种族的或阶级的政治私利动用 武力来解决社会内部争端,更不得以军事的手段来对待坚持和平斗争 的政治反对派和镇压人民的和平请愿。
最后,宪章虽然在法律上禁止了一切非法采用武力,但不等于已经在 事实上有效地禁止了战争和其它武力冲突。自宪章问世后,世界范围 内的战争灾难、暴力对抗和武装冲突有增无减。据瑞典斯德哥尔摩国 际和平研究所统计,1945年到1979年间已爆发了150场以上的战争 (包括政变和内部动乱),平均每年有12场武装冲突同时在世界各地 进行,死亡人数达2,500万人,超过两次世界大战死亡的军人总数。 而这给人类带来的精神上的损失和物质的破坏是难以计量的。即使冷 战结束后的今天,各种地区性的战争时代和武装冲突,仍难以平息, 而国际社会面对这一严峻的事实竟束手无策。可见要实现人类永久和 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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