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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传珩:中国民工的人权悲剧——聚焦“戴手铐、脚镣上仲裁庭事件”

   
    最近,一起骇人听闻的报道:“民工戴手铐、脚镣上仲裁庭事件”,发生在中国美丽的南方城市——杭州,顿时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外来民工的“人权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事情的发生经过是这样:杭州萧山联达伞面染整有限公司外来员工王建昌、刘元平因老板拖欠工资,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没想到一起悲剧就此发生。他们所在公司荒唐到借口他们“煽动停工、造成经济损失”,向当地警方报案。而当地警方竟在不调查了解的情况下,就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罪”,乱用公共权力,违法将两外来民工刑事拘留。更令人震惊的是,劳动仲裁部门也荒唐到将劳动仲裁庭设进了派出所,让两民工戴着沉重的手铐、脚镣参加庭审!
   
    此案业经媒体报道后,社会舆论一片谴责之声。人们不禁要问,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安部门,如何就会为企业所调遣,成为企业的打手,如果不是腐败,如果不是“有钱能使鬼推磨”的逻辑,还能有别的解释吗?杭州中丝服装有限公司有一安徽籍民工詹钟给报社打去电话说,他看了报道,气得全身发麻。他说,这是一起严重侵犯外来民工人权的事件,存在很严重的后果,即国家权力机关没有履行职责,他们本应该知法、懂法,依法执法,但是他们没有这样做,这说明他们与企业之间可能有着不可告人的关系。执法人员头顶国徽,表示正义和庄严,但是有些人在金钱、不正当的人际关系下,法律可以左右摇摆,肆意践踏民工的人权。
   

    在一个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里,竟发生如此“无法无天”的公安、劳动部门与企业联手非法迫害讨要拖欠工资的外来民工,这哪里还有正义、公平、法律可言?于是市民们看到此报道后,义愤填膺,纷纷给报社打电话讨伐事端制造者,问两民工到底犯了什么罪要这样对待他们,也就不难理解了。一般常识认为,监狱里的大凶大恶,可判死刑的人才戴脚镣,而劳动仲裁是主持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居间裁定的问题,怎能用手铐、脚镣加以“伺候”?
   
    此案让作者联想到另一起类似的案子,义乌市总工会也碰到过民工因追薪而采取非理性手段被判处“破坏生产经营罪”,但他们所采取的手段多为破坏机械设备等行为。在本案中,农民工只是采取停机的方式来追薪,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显然与“破坏生产经营罪”风牛马不相及。例如,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认为自己如果再继续做下去,不但拿不到工资,而且还要加重维持生计的困难,便停机等待建筑公司发了工资后再开工。这个问题的过错难道不在拖欠工资的一方吗?你可以停发人家的活命钱,人家却不可以停止工作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是和谐中国的法制现实吗?
   
    再从本案的性质看,国家设立劳动争议仲裁的目的本来是及时、公正、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但在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是及时性到位了,但公正性、合法性哪去了。让两民工戴着手铐、脚镣参加仲裁庭审,还有平等、自愿、合法可言吗?还能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与企业达成调解协议的吗?手铐、脚镣代表的可是公共权力,使用的对象只能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本案劳动争议仲裁的调解协议在如此的险恶、非法环境和压力下达成,显然违背了平等自愿原则,理当被视为无效。两名民工的申诉标的仅工资及加班费就有6310元,而该调解协议最终的调解结果却是:杭州萧山联达伞面染整有限公司仅支付每名农民工1000元工资,理由是杭州萧山联达伞面染整有限公司拖欠了职工两个月的工资,每月工资为500元。但萧山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2005年12月1日就已经调整为每月670元,而最低工资的构成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20.92天。即使不考虑职工的加班情况,调解的结果显然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而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而仲裁机构的此项调解结果,不仅明显地偏袒了企业,而且明显违背法律。由此可见,这一国家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就在欺负民工。
   
    如今中国农田大量被非法侵占,农民失地严重。于是他们便被迫进城打工,但社会地位极其卑微,毫无人权保障,且受城里人的人格与法律双重歧视、排斥,其处境已经够惨了。他们一方面大多从事高难风险、又脏又累,无人问津的行道,且赚钱少,报酬又常常被克扣与拖欠;另一方面城里人却要变着法增加他们的生活成本,不少外来民工租的房子电费与水费要比当地居民高出几倍,子女教育被高价盘剥得更是令人发指。在此情况下,社会公共权力再对他们欺凌、迫害,民工们还有活路吗?谁都无法否认,现在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外来民工的奉献,但民工却连最起码的人格尊严与法律保护都得不到,即使他们铤而走险,又有谁能说政府没有责任呢?过去说“旧社会”逼良为娼是社会制度造成的,现在娼妓、盗贼遍地,又是什么造成的?
   
    此前,据南方网讯消息:3月20日晚,董军锁等32名外地民工被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公安分局长乐中路派出所无故带走,并被滞留长达20多个小时,蹲在在院子地上活受罪,“一个个冻得直打哆嗦”,但民工们始终没有被告知这一切到底是为什么?依据法律规定,公安部门无论是“传讯”,还是“留置盘查”,都需要有法律手续与法律理由,否则剥夺公民自由即构成非法拘禁罪。然而,令人愤怒的是,该新闻曝光后,当地公安分局局长焦向发竟如此轻描淡写地说:之所以发生这样的“错误”,首先是民警对老百姓没有感情,再是没有政治敏锐性,不懂得民工问题有关稳定大局,另外是执法水平低下云云。
   
    别据《海峡都市报》5月4报道:5月2日晚,福建晋江一名外来工“小不点”去恒发服装厂找老乡黄某,正碰上黄某与同厂工友打架。老板施某以为他来帮架,便让手下将他压倒在地,关进狗笼。直到凌晨零时多,“小不点”所在厂的安某闻讯赶到现场,才被放出来。我们虽不知道这位身材瘦弱的少年蹲在狗笼里,除了低头流泪心理是什么感受,又是如何挺过这难熬的时刻,但谁都不难猜想到他的内心深处一定充满了恐惧、惊慌、羞辱和无助。如此“关人入狗笼”事件,又一次象征性的力证了中国民工在城市里的人权现状。中国也有《宪法》,且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种把外来民工当狗,关入狗笼,不仅是对公民人格、名誉和尊严的野蛮侵犯和侮辱。更重要的是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同样涉嫌非法拘禁。这是犯罪行为。但仅仅因施某财大气粗,自持有保护伞,声称如此做法一点也不过分。这代表了一些城市老板们对农民工有恃无恐的心态。由此一来,城市发生歧视、侮辱外地民工事件便不断增多,如一些企业强令女民工脱光衣服搜身检查者;有的企业逼迫请假者先下跪行礼才能考虑;后有的实施监狱式管理、非法拘禁毒打外来工人者;而拖欠、抵赖民工工资的更是屡见不鲜,因此也就导致了媒体报道的男工以“妻子乳房讨工钱的”和女工“用脱衣服讨工钱的”的悲剧。
   
    在人权意识逐步提高的今天,为什么外来民工的人格尊严屡遭侵犯,而施暴的老板却常常能有恃无恐?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人从骨子里就蔑视“下里巴人”;别一方面社会腐败、权钱交易,政府的一些公共职能,竟只为有钱人的充当保护伞,而对民工利益被侵犯事实熟视无睹。于是,政府部门违法滥权和老板侵犯民工人权事件频频发生,也就见怪不怪了。
   
    本来,外来民工同样享有宪法赋予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公民权利。法律应对严重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者予以制裁。然而民工们的可悲之处就在于,他们能够投诉吗?向哪儿投诉?让他们戴手铐、脚镣上仲裁庭吗?于是他们的工资被克扣、拖欠,甚至赖掉。还有的工资年终结账,到了年底还仅发一半,留一半等第二年来才给发,逼他们来年还得给他提供低廉的劳力,否则钱就没了。民工们想讨回工钱,常常被百般刁难,让这些民工来回奔波,却双手空空,年终还没有钱回家过年,于是民工们常常被迫采取一些激烈手段,甚至以自杀的方式讨点可怜的工钱。这种现实,甚至比马克思当年揭露资本原始积累过程还残酷。
   
    《人与人权》(www.renyurenquan.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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